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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质家具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完整)

    时间:2022-08-26 10:00:1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木质家具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完整),供大家参考。

    木质家具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完整)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木质家具生产加工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邱忠雷 联系方式 1330 建设地点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壁子村 地理坐标 (122 度 13 分 17.972 秒,37 度 24 分 26.96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110 木质家具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八、家具制造业 36 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比(%)

     )

     10 施工工期 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 面积(m 2 )

     )

     9427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3 其 其 他 他 符 符 合 合 性 性 分 分 析 析 1 、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一)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1]24 号):威海市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般生态空间包含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 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 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 理,根据一般生态空间的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壁子村,根据《威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图》(2021 年 5 月),项目不在威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二)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 2020 年度《威海市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和引用的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水环境、噪声等均能满足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该项目所在区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专业公司清运至威海崮山污水处理厂;项目所在区为大气一般管控区,喷漆、晾干、压合、贴边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 1 根 15m 高的排气筒(P1)达标排放;机加工、砂光工序产生颗粒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15m 高的排气筒(P2)达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重金属,项目废水经过处理后不会对土壤造成影响。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通过相关措施处理、处置,对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不会超出环境质量底线。

     (三)资源利用上线

     4 其 其 他 他 符 符 合 合 性 性 分 分 析 析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水,用电由市政电网提供,用水由市政管网提供。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很少,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四)负面清单 根据《威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威环委办[2021]15 号),分别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及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四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管控要求,拟建项目位于崮山镇,该文件对崮山镇的管控要求见下表。

     表 表 1-1 崮山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览表 类别 优先保护单元 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 1.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土地用途。

     2.一般生态空间内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管理。

     3.禁止新建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 蒸吨/小时以下的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改、扩)建涉气工业项目,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大力推进项目进园、集约高效发展。

     符合。项目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壁子村,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内,项目不建设锅炉等燃煤、燃油设施,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满足崮山镇空间布局约束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全面加强 VOCs 污染管控,石化、化工和涉及涂装的各重点行业加强对 VOCs 的收集和治理,确保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排放控制。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逐步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辆,严格控制柴油货车污染排放。

     2.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要求,SO 2 、NOx、烟粉尘、VOCs 排放量不得超过区域允许排放量。严格落实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

     3.落实普适性水环境治理要求,加强污染预防,保证水环境质量不降低。

     符合。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收集率为 90%,处理效率达 90%以上,项目不产生SO 2 、NOx。企业生活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由专业公司清运至威海崮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发布,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加强对化工、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符合。项目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机制启动应急响应,企业严格执行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

     5 其 其 他 他 符 符 合 合 性 性 分 分 析 析 环境风险。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部门。

     险应急措施后,可以满足风险防控的要求。项目不属于高关注地块,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风险。

     资源 利用 效率 1.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降耗,持续降低能耗及煤耗水平。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因地制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实现清洁能源逐步替代散煤。

     2.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符合。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所用能源都为清洁能源,供暖采用空调制热。项目不建设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

     因此,本项目符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1]24 号)、《威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威环委办[2021]15 号)、《“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三线一单”要求。

     2 、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所选设备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也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三类“淘汰类”第一条“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所列淘汰设备综上,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3 、 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地理位置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壁子村,项目东邻空厂房,西邻湖滨路,南邻效诚船舶配件公司,北邻威海博世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排水通畅,水、电、暖供满足工程要求,选址合理。项目所在地理位置详见附图 1。

     4 、 土地利用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一层车间一栋,二层车间一栋)进行生产,根据威环集建(98)字第 15 号可知,项目用地用途为车间,该项目的用地符合国家土地利

     6 其 其 他 他 符 符 合 合 性 性 分 分 析 析 用政策;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通过与《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50年)符合性分析,项目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威海市规划要求。

     5 、 与环保政策文件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符合性分析 表 表 1-2 项目与环大气[2019]53 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 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漆、晾干、压合、贴边工序过程产生的废气由密闭、负压收集系统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符合 2、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的废气由密闭、负压收集系统集气,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为 90%,处理效率为 90%。

     符合 3、加强监测监控。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2019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重点区域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 VOCs 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

     项目生产过程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该装置采用 PLC 全自动化控制方式,特设电脑触摸屏实时监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系统设有活性炭压力差自动控制系统,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系统自动进行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到吸附、脱附循环使用。

     符合 项目与鲁环发[2019]132 号文、威环函[2020]8 号文符合性分析。

     表 表 1-3 与鲁环发[2019]132 号文、威环函[2020]8 号文的符合情况 鲁环发[2019]132 号文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二、指标来源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 2017 年。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应来源于 2017 年1 月1 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项目 VOCs 替代量来源于自身削减量,减排量能够满足倍量替代要求。

     符合

     7 其 其 他 他 符 符 合 合 性 性 分 分 析 析 者关停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

     四、指标审核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城市,相关污染物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2 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超标的设区的市,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倍削减替代。各设区的市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 目 VOCs 排 放 量 为0.097t/a,项目新上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减排量满足倍量替代要求。

     符合 项目与威环发[2018]85 号文符合性分析。

     表 表 1-4

     项目与威环发[2018]85 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威环发[2018]85 号文的符合情况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针对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在落实《威海市 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等要求的基础上,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的原则,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产生的VOCs 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存在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现象。

     符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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