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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年底总结

    时间:2020-12-23 03:12:2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 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 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 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13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区、3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区、3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政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各区、3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费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价局〔2003〕131号文件收取,即收费标准为4元/吨,根据不同情况向上浮动25%,向下浮动不限。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39

    2 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5(预制板)

    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

    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1.22

    第十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已发放的,限期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补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市建委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未经市市政管委会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二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车辆和随意弃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在本市参加投标承接建设工程的资格。

    第十五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政管委会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车辆户籍台帐;

    (二)车辆证照(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

    (三)驾驶人员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委会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密闭要求。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车在一个年度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八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市市政管委会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发证单位应在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符合条件的,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后,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一次准运证,工地转移交旧证办新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驾驶室档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

    各级城管监察队伍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各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和3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政管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正在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在《办法》生效后,交由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事项由各区与消纳场设置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和照明设施;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政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不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受纳建筑渣土的,属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二十七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八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

    (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
    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三)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

    第二十九条 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各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查验。

    对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排放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处置的数量与建设单位申报并经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量不相符的,责令建设和清运单位解释,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依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5号令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各级城市管理监察人员要依法文明行政、公正执法,并逐月逐级将执法记录(档案)报送市市政管委会。严禁临时工从事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各区县颁布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各种规定,凡与《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精神相抵触的,均废止。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 放。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

    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
    无法再用的垃圾在 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
    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
    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 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安置小区项目部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

    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

    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网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

    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一是要大力推进并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要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
    混凝土废料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二是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逐步实施建筑垃圾经再加工后,作为建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三是扎实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建筑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要加强筛选工作,对废电池、塑料袋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工作总结

    篇1: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根据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统一要求,本着积极搞好创卫工作,多措并举,标本兼顾,集中整治的原则,经过多次整治,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环境面貌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周会及项目部班会,广泛宣传创建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施工人员参与文明卫生行动,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

    根据市创卫办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建筑工地出入口硬化及整洁、设置冲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办法:

    1、项目部人员分包制,将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办公室等进行人员分包,落实到人,确保及时整改;

    2、项目部经理确保项目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确保“门前三包”落实;

    3、结合创建卫生城市,现场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确保长效机制;

    (三)强化落实、注重实效

    1、工作开展以来,创卫领导小组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了几次大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5个,检查也发现不少问题,对照发现的问题,随时责令项目部经理亲自落实整改,保障了项目部创卫的实效性。

    2、确保各建筑工地达到的出入口硬化及整洁、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要求、垃圾渣土清运及时、施工现场周边卫生状况良好、工地整治氛围浓厚的目标要求。

    3、加大管理力度,始终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检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整治、管理、监督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连动的工作机制。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篇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

    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

    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 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化

    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一是要大力推进并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要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
    混凝土废料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二是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

    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逐步实施建筑垃圾经再加工后,作为建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三是扎实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建筑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要加强筛选工作,对废电池、塑料袋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篇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所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篇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

    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

    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一是要大力推进并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要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
    混凝土废料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二是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逐步实施建筑垃圾经再加工后,作为建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三是扎实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建筑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要加强筛选工作,对废电池、塑料袋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篇2: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年11月15日 13:09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

    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一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持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各设置一至二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应的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责令改正,并处XX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20日起施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992年发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篇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XX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XX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臵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臵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臵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臵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

    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臵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臵。

    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臵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

    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臵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臵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臵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臵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臵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

    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臵(运输)

    篇4:XX年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XX年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根据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统一要求,本着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局,多措并举,标本兼顾,集中整治的原则,经过一个月的整治,我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面貌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本月工作总结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季度评审会、宣传学习,广泛宣传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

    根据分工建设环保局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出入口硬化及整洁、设置冲洗设施,根据分工安排结合东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办法:

    1、项目单位人员分包制,将东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地进行人员分包,落实到人,确保及时整改;

    2、与各办事处结合,由办事处与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签

    订本责任书,办事处确保项目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确保“门前三包”落实;

    3、结合郑州市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活动及垃圾清运工作检查,制定六阶段治理方案,确保长效机制;

    (三)强化落实、注重实效

    1、工作开展以来,结合质监、安监共出动200余人次,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了4次大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190多个,检查发现问题120多个,检查总建筑面积5956275㎡,增加冲洗设备60多个。

    2、确保全区各在建工地达到的出入口硬化及整洁、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要求、垃圾渣土清运及时、施工现场周边卫生状况良好、工地整治氛围浓厚的目标要求。

    3、结合质监、安监、办事处加强日常对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管,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检查纳入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整治、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

    成齐抓共管、上下连动的工作机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5: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XX年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计划

    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XX年工作总结及

    XX年工作计划

    XX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市局制定的工作计划,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工作中,注重对各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实行指导、检查、考核、督察,充分调动各区渣土办的工作积极性,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一年来,全市收取建筑垃圾处臵费共计1706316,其中市区共收取1074916元、三县共收取631400元。我市全年查处有关违法违章行为罚款?共计、其中市区共罚款?多元,三县共罚款47350元。

    今年我市在建筑垃圾经营、运输的“准入制”的基础上,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实施了公司化运作和运输车辆实行机械密闭运输工作。同时我部门在6月份承担了全市市区报刊亭、售货亭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渣土管理工作情况

    一、完善计划、重抓落实

    (一)、今年初,我们在“准入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重点进行了两项重要的改革工作。第一是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运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改革工作。第二是对所有的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车辆实行机械密闭运输的工作。

    过去我市的建筑垃圾营运工作,有多达147家的经营单位和

    个体运输户,大多是由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经营单位和部分“散兵游勇、打一枪换一地”的个体车主组成,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改革工作,将原先的147家的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经过强强联合,重组整合,取缔个人运输等方法,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最终确定29家具有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达到50万规模的营运公司。

    通过这一举措从源头上控制了我市原先在建筑垃圾营运中,私拉乱倒、无证无牌车辆运输、恶意竞争等混乱现象,努力营造建筑垃圾市场的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氛围,初步建立了有序的渣土营运市场。此项工作现已全部完成,已显现出其良好的成效。

    (二)、众所周知,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好坏,很大程度是取决于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车辆的管理,

    因为该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它所涉及到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通畅和安全以及环境卫生污染大事,一旦监管不到位往往带来的是恶性交通事故和大面积长距离的环境污染。正因如此,也是百姓重点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受到的投诉占居了城市管理投诉一半以上。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我办在完成建筑垃圾营运公司化管理工作后,紧随其后实施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运输工作。XX年5月8日,由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交通局、芜湖市市容管理局四家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联合发布了《关于强化建设、拆迁施工工地及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通

    告》。

    根据“通告”精神,要求29家营运单位从6月1日起,对本企业所属的从事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简易密闭运输,并要求在9月1日后全部实行机械密闭运输。为此我办对29家营运单位和市区境内的所有施工工地逐一上门宣传,向营运单位和市区境内的所有施工工地发放200份宣传信件,对所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的道路硬化及文明施工都作出硬性要求,并专门邀请29家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在市市容局召开座谈会,阐明此次工作对我市文明创建的重要性,明确了责任和相关要求,强调了政府的工作决心和处罚办法。

    二、热情服务,周密安排

    按照密闭工作计划安排,我办从6月1日开始,制定加装机械密闭技术标准,通过外地同行推荐和调查,我办引进外地三家有资质的改装厂家,另通过我们宣传本市有两家修理厂也增加了改装设备,通过市场竞争,由运输单位自由选择改装厂家的办法,对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进行改装。对改装后的车辆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制作了“合格证”,对每辆检验合格的车辆颁发“合格证”,至11月12日止,我办共检查验收265台。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在此期间由我办负责协调组织,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局稽查大队、市建管处、各区城管执法大队组成的机动执法检查队伍,开展了两次(每次15天)联合执法大检查。通过联合

    执法,采取按上限处罚办法,两次共查处238起,罚款319100元,有效改变了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中,污染道路、违规运输,施工扰民等不文明现象。

    通过调查了解我办得知,目前我市在加装机械密闭装臵工作中,受到周边城市的影响,如:合肥、马鞍山、宣城、巢湖等地市,也同时在实施此项工作,但这些地市对加装的车辆都给予一定的政府补助(2500元/辆、合肥是6500元/辆),

    而我市对此无补助,并且我们对加装的技术标准要求比其他城市要高,这样我市加装费用相对较高,部分车主对此抵触情绪较大。对此我们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是通过工程建设单位从源头抓起,要求其将工程渣土必须交由有资职和有机械密闭装臵车辆的单位进行运输,另一方面对运输单位和车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同时对未安装机械密闭的车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未密闭车辆的运输行为,努力给百姓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

    四、巩固改革成效,坚持常态管理

    今年在实施两项重要改革工作的同时,我办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重的因素,在市局正确领导下以及各区局大力的配合下,依然坚持以往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有效的工作步骤,统筹兼顾、合理协调各区渣土办之间的工作。

    1、重点抓了工地车辆清洗平台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限期各工地在规定时间内建好清洗平台。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和确保工地运输车辆净车上路。

    2、渣土办和所属执法中队深入各工地,检查清洗平台设施人员的配备情况、行政许可证的办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对

    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撒漏现象,迅速组织清扫。

    3、及时的对市渣土协会进行了换届改选工作,通过新一届渣土协会自律机制,有效的规范了行业标准,建全了审批制度,创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通过渣土协会调解了会员之间的纠纷31起,对工作中产生问题处理上,我也及时地采纳协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4、实行24小时巡逻制,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薄弱路段、薄弱时间巡查频率,采取定时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有效制止建筑车辆的抛、洒、滴、漏及偷运、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持城市道路清洁。

    5、一年来,我办及时组织车辆清运了1800方的积存垃圾,每月要协调20多次的区与区之间的相关事情,全年共加班1200多人次,夜间上路850人次。

    存在问题

    由于我市市容管理体制实行重心下移市区两级管理,而建筑垃圾营运往往是跨区作业,尤其是由各区负责渣土、建筑垃圾申报的审核、定费和消纳地点,而各区又因顾及各自利益存在不合理的减免,市市容局对此控制难度很大,造成建筑垃圾管理费流失严重,因此我市的建筑垃圾管理费征缴数额与实际水平差距很大。

    书报亭、售货亭整治工作情况

    篇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全面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

    件、优化城乡发展环境、提升现代化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县日产生活垃圾数量持续递增,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村落分散、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生活习性落后等突出问题,垃圾污水乱泼乱倒现象随处可见,广大农村特别是国省道两旁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影响了全县环境面貌和对外形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开发开放步伐,更威胁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建设文秘杂烩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十分必要。

    一、全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我县辖21个乡镇,2600多个自然村,总人口7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全县生活垃圾日产980吨,其中:城区生活垃圾日产量240吨,可回收利用50吨;
    农村生活垃圾日产量740吨,可回收利用120吨。XX年,有90个自然村按照“户聚、村收、村填埋”模式,初步实现了以村镇为单位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简易文秘杂烩填埋处理。

    从垃圾分类来看,城区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高科技易污染类废旧物(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等)、日用品废弃物(废玻璃、废金属、破旧衣物、各种废弃塑料包装盒、破旧家具等)、厨余物(剩菜、剩饭、剩汤、果皮等)、装修建筑垃圾等;
    农村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农业生产附属垃圾(蔬菜枝叶、瓜果皮、各类腐坏蔬菜和水果等)、燃料废渣(煤渣、草木灰等)、建筑材料类(碎砖瓦、渣土等)、厨余物(剩菜、剩饭、剩汤等)、日用品废弃物(废玻璃、废金属、破旧衣物、各种废弃塑料包装盒等)、高科技废旧物(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等)、人畜排泄物等。

    从以上分析可见,城区生活垃圾主要特点:总量较少,种类多、成分复杂,污染性较大,可回收利用率较高,热值较高;
    农村生活垃圾主要特点是:总量较多,季节性较强(夏、冬两季量大),污染性垃圾量相对较少,可回收利用较少,焚烧热值较低。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垃圾处理层次低,处理方式落后。仅城区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全县只有90个自然村初步实现以村为单位的简易填埋,大部分自然村仍处于生活垃圾无序丢弃、露天堆放状态,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周边生态环境;

    2.填埋点设置不规范。多数简易填埋点都是利用废弃坑塘,与村庄距离不足500米,未能达到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

    3.垃圾收集、存储、运输设施不配套。现有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简易落后、损坏严重,无法满足农村生活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

    4.专业保洁队伍不健全。全县大部分村街尚未建立保洁队伍,且现有人员管理标准、作业标准不统一,难以保证环卫作业效果;

    5.资金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县、乡、镇、村街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全县尚未形成一套分配合理、行之有效的农村垃圾处理资金分担机制;

    6.村容环卫意识亟待提高。受农村生活传统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制约,农村垃圾乱堆乱倒等生活陋习仍比较严重。

    二、实施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系统建设的规划背景和有利条件

    1.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率先发展战略,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XX年全县财政收入亿元,为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一直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环境卫生工作,将垃圾处理作为改善农村环境

    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资金、政策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借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提升,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3.近年来,我县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了多项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为全面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导作用。XX年,在全县90个新农村试点村开展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示范意义。

    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提升,通过广泛深入、行之有效的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综合素质较大提升,广大群众在环境建设中收获了实惠,体会到发展,对提升全县环境面貌的要求更加迫切,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群众基础。

    5.为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中央出台了10项宏观调控措施,市里也配套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根据省市要求,我县成立了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进贤县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实施意见》,为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有利契机。

    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

    目前,主要有两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可供选择,具体是:无害化卫生填埋和无害化焚烧发电。两种模式特点对比如下:

    (一)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模式。相对于无害化焚烧发电处理模式,卫生填埋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优点:一是适应用性广,广泛适用于各种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地区;
    二是对垃圾成分要求较低;
    三是垃圾处理量调整范围较大,承担负荷变化的能力较强;
    四是处理工艺和技术相对更加成熟、稳

    定、可靠;
    五是基础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较低。缺点:环保“三化”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效果一般。

    (二)无害化焚烧发电处理模式。相对于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模式,焚烧发电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优点:一是环保性更强,“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效果更好;
    二是资源回收利用性更高,通过焚烧垃圾产生电能,更加符合“资源化”要求。

    缺点:一是对垃圾供应量和垃圾成分要求较高,每日需持续供应大量高热值生活垃圾,才能确保实现正常发电,实施难度较大;
    二是一次性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较高;
    三是工艺技术流程相对复杂,对建设、运营人员要求较高;
    四是该模式多使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国内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较少,多数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艰难。

    四、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系统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立足实际,合理选择垃圾处理模式。目前,南昌市通过招商引资拟在我县泉岭乡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但其能利用的都是一些热值较高的、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大部分生活垃圾无法焚烧发电,且建设周期至少需要2-3年,因此,采用无害化卫生填埋模式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当前权宜之计。针对我县农村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经济实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可分别采取户集村收村填埋、户集村收乡镇填埋、户集村收乡镇清运县统一填埋等方式进行。乡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经过规划、水利、卫生等部门参与,选择在村庄夏季风的下风向和不污染饮用水及地下水源的地方,距人畜居栖点800米以外,库容考虑10年左右,按照无害化设施要求建设。

    (二)规范运作流程,强化分类减量措施,下大力做好垃圾减量化文章。垃圾分类减量环节是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垃圾处理运行成本的重要环节,对垃圾处理工作成效具有决定性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和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发达地区垃圾减量模式,立足源头,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探索并建立“农户自觉分类会聚,村

    街入户收集分拣,乡镇区域压缩运输,全县分区无害处理”的垃圾收运模式,创新“两次分拣、双层减量”(农户源头分拣、村街二次分拣;
    村街分类减量、乡镇压缩减量)的垃圾减量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一是农户利用统一配给的两个垃圾收集容器,自觉将本户日产生活垃圾按照低污染可降解垃圾和高污染不可降解垃圾进行初步分类收集;
    二是村街保洁员要严格落实入户收垃圾机制,将农户日产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到垃圾分拣场进行二次分拣减量;
    三是乡镇保洁队入村对分类减量后的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量处理后,运往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统一无害化

    处理。

    (三)建立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积极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争取将进贤作为全市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县,争取全县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次性投入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日常运行费用市里补贴40%,县、乡、村共同承担60%。二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群众投资、投劳,采取财政补一点、乡镇筹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三是涉及农村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农项目,如农村改路、血防改厕、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沼气、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要结合农村环卫保洁,给予项目倾斜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逐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一是县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农工部作为全县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是各乡镇要分别成立乡镇环卫管理站,明确责任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推动;
    三是各村街要按照县统一要求,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出生活困难、珍惜岗位、责任心强的村民,组建环卫保洁队伍;
    四是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植政策和工程验收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严格考核验收,确保全县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五)坚持统一规划、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建设思路。一是在全县建设一座占地150亩、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场,实施垃圾区域集中无害化填埋处理;
    二是继续选择全县部分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作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村,XX年上半年完成这些村的生活垃圾无害化试点建设。

    接着,在充分总结试点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成功经验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启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工作,年底前实现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XX年在这个基础上再进一步规范推进,从而实现引导农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形成农村垃圾的收集处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农村环境有明显改善。

    篇7: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情况介绍

    近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彻底解决建筑垃圾围城、污染环境等问题,我们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垃圾围城、无序管理到如今实行特许经营、进入可持续良性发展,走出了一条政府不投资、企业有效益、环境又改善,使城市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新路子,得到了住建部、住建厅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引起了工信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高

    度关注并亲临我市调研。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杨铁生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再利用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做的很好,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通过特许经营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市场化,为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走出了一条新路子,许昌模式值得向全国推广”。5月28日,中央电视台十套科技之光栏目以“建筑垃圾产生之后”为题,专题报道了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无害化再生利用的先进做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目前许昌市建筑垃圾产生和处理的现状

    1、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每年大约170万—200万立方米(含城中村改造)。其中,砖渣类约90-100万立方米、黄土类约80-100万立方米。

    2、建筑垃圾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的处理主要采用回填、堆积、填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尝试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一是采取堆放进行处置,目前特许经营单位已购置土地三处约248余亩用于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二是XX年由特许经营单位引进了国外无害化处理设备,对砖渣类、砖混土类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用破碎后的产品进行再利用,主要计划用于修路作稳定层使用等。目前,产品已通过检测,已在部分试点项目试用,尚未全面推广。三是利用建筑余土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制砖,目前已投入生产,日产砖20万块。

    3、建筑垃圾的处理量

    黄土类、砖渣类处理量分别达到产生量的85%和80%。

    (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法律、政策依据,管理、收费标准,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

    1、法律、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④河南省人民政府80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XX】26号文件)等。

    2、管理标准

    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审批、统一收费、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处置。

    3、收费标准

    (1)处置费:每吨3元

    (2)代运费:每吨15元(含装车费)。

    以上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许价[XX]2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管理体制

    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于1999年成立了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为局常设临时机构,参照局二级机构统一管理,正科级规格,局定人员编制13人。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80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负责对市规划区内拆迁改造、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的统一审批,核准监管;
    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
    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5、管理模式

    实行特许经营。XX年12月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由一家中标单位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任务。特许经营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享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并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特许经营单位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承担下列义务:自筹土地,自行设计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厂,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确保年产出建筑垃圾处置率不低于80%;

    市政府下达的公益性指令任务无条件完成;
    负责及时义务清运市区居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运送建筑垃圾车辆逐步实行封闭运输,杜绝运输途中二次污染。

    二、主要做法

    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简单堆放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实现建筑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再利用,在管理上我们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实行特许经营,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推向市场,探索出一条政府不投资、企业有效益、环境得到改善,使城市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新路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依据,经市政府批准授权,我局于XX年底,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将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实行了特许经营的模式。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中标,成为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特许专业公司。实行特许经营以来,我局强化监督管理,中标单位认真履行协议,不断增加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场地和设备的投资力度,共征用土地248亩建设堆放场和处置场,从德国购进了三部RM100移动式破碎机及其相关设备,对公司40台清运车辆进行封闭改装,XX年新购20台大型封闭运

    输车辆,等等,累计投资7120万元。RM100移动式破碎机及其相关设备已投入运营。该套设备全速运转可每小时处理建筑垃圾200吨,全部处理过程采取除尘和降噪音设备,可实现

    自动化作业,效率高,占地少,无二次污染。经过粉碎、筛选等过程,把建筑垃圾变成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循环利用,主要用于筑路、砌墙、制砖等行业。目前特许经营单位已建成了许昌县尚集镇金科建筑垃圾产业基地、许昌市西环路金科建筑垃圾处理厂、许昌县河街乡建筑垃圾烧结砖厂、河南望景砖业(免烧砖厂)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使我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85%以上,走在了兄弟地市的前列。

    (二)是根据全市创建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机制,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①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封闭运输,组织城管、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定期开展防止车辆抛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专项整治活动,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现象;
    ②认真开展了对小区、庭院、沿街施工单位产生的有主垃圾和无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我市数字城管监督范围,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问题,坚持精细化管理和长效管理;
    ③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管理。定期开展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市创建良好氛围。

    三、主要成效

    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从起步到目前实现规范管理,走过了十多年的探索之路,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建筑管理基本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审批、统一收费、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处置。

    篇8:建筑公司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篇1:工程类XX上半年工作总结

    XX上半年工作总结

    时光如梭,转眼间XX年已经度过一半,到了充满期待和希望的下半年。回顾上半年的工作,我在公司及项目部领导的正确指导、各位同事的支持协助下,完成了二环南路现有工作面的施工任务,并在工作中学到和积累了一定的施工经验,同时在施工中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XX年上半年所作的工作:

    1、完成了二环南路具备施工条件,即文庄路以东路段可以施工的任务。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挡墙30米,钢筋混凝土电力沟120米,路面(包括二灰、水稳、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约5000平方,路基填方约一万立方,地下管线包括雨水、污水、热力、给水等各完成了100-200米。

    2、利用自己的施工经验,合理安排现场工作,加快现场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例如,热力管线因为需要焊接、探伤、保温等一系列工作,所以施工进度较慢。在沟槽施工阶段,我安排现场先开挖热力沟槽,安排热力管道先施工。在热力施工过程中,积极与热力施工队伍沟通,督促他们分段焊接、探伤,为回填及后序工序争取时间,从而保证工期和质量。

    3、上半年正值济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督促洒水车定时洒水,安排工人打扫好施工现场和便道的卫生。

    4、年初其他项目部施工员在二环南路项目部学习期间,安排施工员共同学习全站仪的使用,计算机基本应用软件的使用。

    二、XX年上半年工作中的收获:

    1、提高了安全文明方面的认识。在施工生产的同时搞好现场的安全文明工作,在这方面比其他工地有了很大的提高。

    2、提高了质量意识。因二环南路是济南市重点工程,各个部门监管都很严格,在这种环境下,无形中就提高了自己的质量意识。

    3、施工技术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尤其是在钢筋混凝土挡墙及电力沟施工过程中,对钢筋加工、焊接、绑扎,混凝土质量通病的成因以及预防等都有了更进一步达到掌握。

    三、XX年上半年施工中的问题:

    因二环南路设计图纸相对比较复杂并且尚不完整,因此图纸中有些问题未及时发现,到施工过程中发现时再找设计解决,影响了施工进度,有时还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一如既往地做好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工作。

    2、仔细研究图纸,将图纸问题解决在施工前。

    以上是我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在下半年中,我会用更高的工作热情和更敬业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尽最大努力做好二环南路项目部和公司的工作。篇2:建筑公司半年工作总结

    建筑公司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我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围绕“外树形象拓市场,内抓管理提素质,改革机制注活力,降本增效求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积极开拓市场,超额完成了年初制订的各项生产经营项目标任务。截止月底,公司上半年在建建筑面积约100000.㎡,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加。上半年公司拟定江景名门工地争创“重庆市文明工地”和“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

    回顾上半年,我们

    认真做好了如下几点工作;

    1、拓展了建筑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要生存发展,根本出路就在于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今年来,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施工企业间的相互压价、让利愈演愈烈,这种

    无序和自相残杀的竞争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面临严重考验,公司领导及各科室、部门的同志面对这种形式,审时度势,及时洞察市场发展方向,积极寻找形式变化及发展给公司带来机遇,努力争取涪陵的规模建筑,公司主要领导亲自跑市场,谈业务,市场任务的承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李渡体育场项目、奥体中央公园等项目,由此全公司的生产呈现一片勃勃生机。

    2、多元化经营是建筑企业调整经营思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公司领导一直倡导此种方式,强调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主的同时,义务范围业拓展到市政工程,铝塑门窗、建筑装潢、建筑设计、水利工程。这标志着在多元经营下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安全生产历来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公司各个项目部在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均能本着“以人为本”的新观念抓好安全生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能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明确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对于新招的职工能在三天之内按公司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能积极组织学习和安全生产文件,每天在开工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后在上岗,并做好交底记录。公司安全部门业下达了《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创建文明工地工作的若干规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在全公司开展安全月活动和迎接建委系统大检查的通知》、等一些列文件,强调了生产从安全,生产必须安全的准则。

    4、为了公司的稳步、健康发展,逐步缓解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公司为干部职工参加了五险一金。今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将进行下去,争取有更多职工后顾之忧得到解决。

    5、公司于5月起用了大半个月的时间对各项目部(承包体)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了调研。这次活动基本上达到了初步的目的,各项目部(承包体)也能找出自身目前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开始了积极的整改,各项目部大都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更加注重项目部管理班子的建设,更加团结一致,各项管理工作正在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回顾上半年工作所取的成绩,我们有如下体会:

    必须坚持在市场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在当前市场基础条件下,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就是把自己定位在市场,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不是被动地位应付市场,

    而是要研究市场、了解市场、熟悉市场、占领市场,在提高工程质量和搞好服务上下功夫,在增强竞争能力和市场诚信度上下功夫,正确分析自己的长处和不足,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讲究策略,与“狼”共舞,只有这样,才能在狭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争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必须坚持深化公司内部改革。由于长期受体制的影响,公司内部还存在着政令不畅,职责不明,人浮于事。这些矛盾的解决,只有靠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转变。必须通过推进内部活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定员定薪,实行定岗定员,末位淘汰、减员增效等方法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结构,发展多元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业为主,多种经营是一条求得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针对公司现状、要抓好多元化经营,优化产业结构,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以适应市场文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企业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发挥党政工协调一致的整体合力。实践证明,企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党政工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

    在总结上半年所取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公司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予以解决:

    1、资金运作困难,严重制约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当前,市场上工程没有一项不垫资,工程量越大资金垫付业越大,竣工工程与我们决算不同步进行,同时工程又被结算环节多送

    审时间长所牵制,在加上银行贷款紧缩。因此要求我们各项目部要加大收款力度,加速公司的资金运转,确保公司得以加速远转和健康发展

    2、管理体制,机制还落后于要求,我们的管理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相差甚远,与其他同行业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和不合理性。去年公司改制后,虽然在一些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扔需提高,新的激励机制尚未成熟,不能有效的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整体素质提高不快。

    3、缺乏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面对市场竞争和科技进步的压力,公司的管理层中能懂施工、会经营、善管理、能拓市场、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存在端档现象。

    4、安全生产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安全防护不能及时跟上;
    塔吊不能完全执行“十不吊”的要求;
    有些工人尚未有戴安全的习惯,特别是在零星小工程施工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在装饰阶段,特别是多工种交叉施工时,有的工人随意从高空将建筑垃圾抛出;
    工地临时用电时而出现的乱接乱拉现象;
    配套工种有时

    不服从现场管理,班前安全交底不到位;
    外包工种难以服从统一管理,安全意识不强。

    5、项目部加强管理,成本及费用支出控制,怨天尤人的思想比较严重,经营思路不明确,内部团结欠佳,自由散漫思想抬头,管理明主得不到落实,对项目部的稳定与发展缺乏信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

    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资金催收

    继续做好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办法,加大对工程款的催收工作,在加大催收力度,要调动各种因素、力量来做好催收工作,拓展催收工作的思路和手段,并对各项目经理和原经办人要落实职责。对新建工程,各项目部要切实负起责任,防止新的工程款拖欠的发生。

    2、推进配套改革,强化竞争机制

    按照公司部署,完成分配制度的改革,实现定岗、定员、篇3:建筑公司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xx年8月)xx年上半年,我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围绕“外树形象拓市场,内抓管理提素质,改革机制注活力,降本增效求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积极开拓市场,超额完成了年初制订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任务。截止7月底,公司上半年已有建筑面积(包括上年接转)351509㎡,与去年同期相比,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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