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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知

    时间:2020-08-07 11:10:2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纠纷处理难的实际,现就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在医疗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 1的化解工作,是贯彻《暂行办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工作机制(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具有较强中立性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

      县卫生局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是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

      必要时可聘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调委会聘任。

      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县司法局和卫生局聘请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分别建立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主要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制度,成员由卫生局医政科学、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务科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的院长组 2成,主要负责医疗机构与调委会之间的联系。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院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

      各医疗机构应当设双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原则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但下列纠纷除外: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行政调解之中的;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4、因非法行医而弓l起的纠纷;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其它职能: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3、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4、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5、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司法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坚持的原则是:依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平等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保障诉讼权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属地管理原则。

      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原则上应当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本程序(一)受理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县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相关关键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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