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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

    时间:2020-03-01 08:30:0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
      
      崔成前
      
      2012年4月16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被废止。新绦《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公文处理的一体化,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将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拟结合已被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就新《条例》形式与内容上的主要变化进行简单解析,以帮助文秘工作者更好地掌握其精神。
      
      一、新《条例》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一体化
      
      新《条例》颁布之前,党政公文虽然常被相提并论,但党政公文始终是并行的两个系列,同时存在,各自发展。党政公文的文种历经数次变动,文种多有交叉,小有差别。此次一体化处理更有利于促进公文办理效率的提高,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的衔接,使党政公文处理更加简洁高效。
      
      二、新《条例》清晰地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作用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个定义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党政机关公文,可以“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二是党政公文“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三是党政公文是实现管理职能的“工具”。这较以往的《办法》与《条例》,对公文的作用作了突出强调,目的是提高人们对公文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文处理的水平。
      
      三、新《条例》科学地调整了公文种类
      
      新《条例》颁布之前,《协法》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3种, 《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种。新《条例》对文种调整后,行政公文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原有文种全部保留。党务公文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三个文种。
      
      有三个文种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会议纪要”。新《条例》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使文种更加准确简洁,便于拟制标题时在会议名称之后直接使用,避免了原来“会议纪要”使用中与会议名称衔接时的重复繁杂。二是“议案”。“议案”这个文种,虽然在新《条例》中作了规定,但它仍然只是一个行政公文文种,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因此,其发文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由只能是“提请审议事项”,规定十分明确,党的机关不可使用。三是“命令”。它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由此可以说,在新绦例》规定的15个文种中,行政机关可以全部使用,党的机关可以使用13个。
      
      四、调整了公文的格式要素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共18个要素。与《办法》的17个要素相比,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与《条例》的16个要素相比,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根据新《条例》关于每一因素的具体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变化有:
      
      一是关于紧急程度。《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新《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程度标注为“特急”“加急”,因此,标注“急件”时今后应用“加急”替代。
      
      二是关于发文机关标志。新《条例》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 这一点也与《办法》不同, 协法》规定“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标识”现称作“标志”,更加规范贴切;二是“文件”二字加与不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联合行文时,几个单位的名称可以都排上,主办单位不一定排在前面,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这种变化与《条例》的规定比较接近。
      
      三是关于标题。新《条例》对标题是否使用标点符号未做任何要求,这就意味着今后党政公文标题可根据需要加注标点符号,而不像以往《办法》规定的只能用书名号。
      
      四是关于发文机关署名。新《条例》要求“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办法》对此未做规定。这样,在今后的行文中就必须署名。这种变化仍然承袭了《条例》的要求,使公文的结构更加严谨。
      
      五是删除了主题词。以往所有法定公文都要求标注主题词,而新《条例》的公文要素中没有列入主题词,这意味着公文的主题词要素已被取消。这是新《条例》在公文要素方面的最大变化,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因为主题词是适应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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