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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发展看新绦例>出台的历史必然性

    时间:2020-02-29 07:55:5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发展看新条例出台的历史必然性
      
      作者/栾照钧栾瑞光
      
      口栾照钧栾瑞光
      
      伴随着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国标格式》)的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不规范到基本规范,再到今天的统一规范,经历了数十年的演进。这使我们深感新《条例》来之不易,它的出台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笔者十年前曾运用纵横比较和分析综合等方法,对新中国狭义法定公文种类沿革情况、文种适用范围沿革情况、公文格式沿革情况、公文标题沿革情况等作了较系统的研究。在研究中,将我国公文处理工作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初期试行阶段、矫正探索阶段、力求规范阶段和修订完善阶段。这次出台的新《条例》,可谓是我国公文处理工作步入第五个阶段即统一规范阶段的标志。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中国成立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历经了“试行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各自完善,在互补互促中发展——积弊凸显,在前进中寻求改革——殊路同归,在新时期实现突破”的漫长发展过程。同时,我们感到新绦例》的出台有着历史的必然性。
      
      一、试行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属于初期试行和矫正探索阶段,公文处理方面标志性文件的不规范性显而易见,这从对公文种类、文种使用、公文标题等的规定上就可见一斑。
      
      首先,看公文种类规定。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51年《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种为7类12种:(一)报告、签报(二)命令(三)指示(四)批复(五)通报、通知(六)布告、公告、通告(七)公函、便函。当时没有请示文种,请示和报告是不分的;规定签报和便函均为文种。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发出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1957年《意见(稿)》)正式规定的文种为7类12种:(一)命令、令(二)指示(三)报告、请示(四)批复、批示(五)通知、通报(六)布告、通告(七)函。当时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文种;增加了令和批示,取消了签报和便函;同时提出公告、公报、决议、决定、规定均为文种(公文种类实际上为8类17种)。
      
      其次,看文种使用规定。以典型文种为例,1951年《暂行办法》规定:“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此规定明显请报不分。“对于使特定的机关或人员知道的事项用通知。对于使各机关(不分上行、平行、下行)周知的事项用通报。”此规定适用范围单一,行文方向混乱。1957年<意见(稿)》作了必要的纠正和补充,但仍带有一定的探索性。
      
      再次,看公文标题规定。20世纪50年代前期,公文标题经历了由无规定到规定模棱两可的发展过程。1951年《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用纸第一页须包括文种、发文字号、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拟办、批示等栏。受文机关填写在规定栏内,文前、文尾不另写受文机关。”这种无标题的公文版式(公文格式各项要素基本标注在首页)在当时是正确的。195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批准公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并在第一页规定的地方填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套主要格式:有的加标题,有的仍标注事由。当然,不时也有无标题的公文出现。有标题的公文也有不同情况:有的是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者齐全的完整标题,有的是缺一项或两项的不完整标题。1957年《意见(稿)》中,提出取消“事由”,改为“标题”,改变了以往把“发文机关”“事由”“公文种类”三者分割的现象。同时,较明确地提出了标题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标题’,就是由发文机关、公文事由和公文种类三者所构成的文件名称。”这一阶段后期,中央一级机关的许多公文标题日趋完整,省以下机关先后效仿而改变了原来的做法。然而,也有不少地方公文常常出现不完整标题,或者还有三者分割的现象。
      
      十年“文革”期间,公文处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各级机关公文不规范问题均比较突出。“文革”结束,公文处理工作才迎来了新生。经过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终于为正式出台公文处理法规奠定了基础。
      
      二、各自完善,在互补互促中发展
      
      力求规范阶段的标志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81年《暂行办渤),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87年《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198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1981年《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种为9类15种:(一)命令、令、指令(二)决定、决议(三)指示(四)布告、公告、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报告、请示(八)批复(九)函。当时增加了指令文种;删去了1957年《意见(稿)》中的批示文种;将公告、决定、决议、指示列为法定文种;将通知、通报分为两类不同文种。1987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0类15种:(一)命令(令)、指令(二)决定、决议(三)指示(四)布告、公告、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报告、请示(八)批复(九)函(十)会议纪要。当时将令并人命令文种中,仍可单独使用;增加了会议纪要文种。1989年《条例(试行)》规定的文种为13类13种:(一)公报(二)决议(三)决定(四)指示(五)条例(六)规定(七)通知(八)通报(九)请示(十)报告(十一)批复(十二)会议纪要(十三)函。比较党政公文,除决议、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十个相同文种外,党的公文没有命令(令)、指令、布告、公告、通告,但比行政公文多了公报、条例、规定三个文种。
      
      修改完善阶段的标志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93年《办法》),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1996年《条例》),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协法》)。1993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2类13种:(一)命令(令)(二)议案(三)决定(四)指示(五)公告、通告(六)通知(七)通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函(十二)会议纪要。同1987年的《办法》比较,增加了议案文种,取消了指令、决议、布告文种;将报告、请示分离成为两类文种,有利于纠正报告和请示不分的情况。1996年《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类14种:(一)决议(二)决定(三)指示(四)意见(五)通知(六)通报(七)公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条例(十二)规定(十三)函(十四)会议纪要。同《条例(试行)》比较,增加了意见文种;文种排列顺序作了适当调整。2000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3类13种:(一)命令(令)(二)决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议案(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意见(十二)函(十三)会议纪要。同1993年《办法》比较,取消了指示文种,将公告、通告分离成为两类文种,增加了意见文种。
      
      对四个阶段党政公文各自的文种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行政公文始终保留的文种有命令(令)、报告、批复、通知、通报、公告、通告、函,后增保留的文种有请示、决定、会议纪要、议案、意见,先后删去的文种有签报、便函、布告、指示,先增后删的文种有批示、指令、决议;党的公文始终保留的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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