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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20-09-14 08:48:1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我在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

     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进入正题之前,我想提示大家一点: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

     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

     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

     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

     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

     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

     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

     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

     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

     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

     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

     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

     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

     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

     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

     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

     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

     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

     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

     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

     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

     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

     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

     量标准应注意留有宽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

     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另外,要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

     厂名、产地、来源、工艺等。要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90?年代最先进水平,国

     际最流行款式”等等。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这里,一定要警惕

     “不可行条款”。所谓“不可行条款”,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

     些假设的前提条件,即陷阱性条款,在履行中另一方根本做不到,这些陷阱性条款是日后

     另一方必然违约的事实,在另一方违约后,使诈方就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

     没收定金或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从而坐收渔人之利。这是近几年流行的合同诈骗手

     段。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苛刻的又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在图纸中设置障碍,技

     术陷阱等等。有这样一份加工制造铸铁井盖的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第一条模糊而笼统地

     说“铸件表面应光洁”,但光洁到什么程度只字未提,第二条又把铸件的所有缺陷列在条

     款中,“铸件表面不应有砂眼、废孔、夹碴、气孔、缩孔……”。这种标准承揽方肯定做

     不到,定作方借口没收定金。实际上,定作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要货,真的履行合

     同。

     3、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

     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电/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

     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一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如果使用这样的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的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

     议的隐患。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事关双方的合同权益,对于合同纠

     纷的起诉和审理,也有重要意义。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一

     个主要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履行方式的不同,卖方送

     货的履行地在买方地;买方自提货的履行地在卖方地;卖方代办托运的,履行地在卖方地

     或第三方所在地。这种确定方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双方的履行和争议的处

     理。因此,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履行地。在约定履行地时,应考虑今后在哪打官司对自己有

     利,宁愿价格做出让步,也要选择对己有利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如果货物送往外地,要尽

     量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

     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履行期限条款:要明确约定交货付款期限,避免使用供货日期另行通知、季付、甲方收

     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等模糊用语。分期履行的要写明每

     次交货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交货付款的理由。

     6、结算条款:要选择收款方式迅速的合同条款,宁可适当作价格让步,以确保货款回收速

     度快,减少风险。要防止模糊条款,如“货到全付款”便有两种解释:一是货到,全付

     款,分期付款;二是货到全,付款,一次性付款。这样,容易给履行争议打下隐患。再比

     如,合同价款?12?万,买方付款?8?万,双方留下字据“还欠款?8?万”,两个月后,卖方催

     款,因“还”字是多义字,卖方主张买方仍欠?8?万,而买方主张已还?8?万,还欠?4?万。因

     此,如果当时还款字据写清“尚欠款?4?万”,此时就不可能有此争议。

     7、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

     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特别说一下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必须写明“定金”字

     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

     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

     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要注意,《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

     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

     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

     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而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一是

     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例如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

     辖”,这属于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本起不到争取管辖的作用;二是约定由上述五个

     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三是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四是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有关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五是同时约定了上述两个以上地方的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

     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比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

     成,由双方共同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

     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设立仲裁机构的。辽源市的各区政府相

     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

     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

     款。

     (三)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

     权委托书。(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

     效?)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同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

     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

     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

     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

     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

     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

     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比如

     “参”和“叁”就很容易被混淆。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

     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

     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比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

     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

     年?12?月?31?日。”这张收据遗漏了以下相关信息:一是相对应的合同;二是款项是否已经

     支付;三是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

     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

     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当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

     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二是还款的具体时间;三是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四是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

     款,则视为全部到期;五是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六是协

     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应当予以重视。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

     同时拒付货款。这里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

     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

     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的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欣然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

     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

     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

     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

     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

     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甲公

     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

     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

     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

     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

     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差不多了,这个专题就要结束了。今天是我们缘份的开始,我希望今天不是我们缘份

     的结束,相识是缘份!当然我希望我们成为朋友,成为知音!我不希望在律师楼,甚至在

     法庭与大家见面。“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在转轨阶

     段的中国,法治的过程必定是充满荆棘,而时代恰恰需要有挑战荆棘的大无畏精神,依法

     经营之门向我们趟开着,让我们用满腔的热血去换取辽源美好的明天吧!祝在座的各位经

     营有法、管理有方、平安创业、和谐发展、一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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