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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案件庭审法律文书剧本

    时间:2020-02-25 07:49:0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民事诉讼案件庭审法律文书剧本

      时间:2010年6月20日

      地点:西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高丽鸿

      书记员:汪斌娟

      原告:邰万华,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西秀区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

      委托代理人:林俊宇,女,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仲秀,男,1972年5月生,西秀区天达家私广场业

      主,住西秀区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李响,男,西秀区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纠纷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邰万华,1976年2月生,在西秀区图书馆工作,住 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我委托本市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俊宇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林俊宇,女,本市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何仲秀,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响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李响,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邰万华与被告何仲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高丽鸿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2009年10月28日在朋友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

      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9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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