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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

    时间:2020-08-03 08:13:5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

     (2008年1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地址:

     中文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英文名称: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2008年6月1日后事务所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事务所的宗旨和办所方针:通过建立建全科学民主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人为本,重视人材,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将事务所建成一个具有高效运行机制的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律师执业机构,为律师提供实现专业理想的最佳平台,如法、诚信、守正、求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事务所遵循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办所方针。

     事务所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作为立所之本: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培养人材,使其与事务所共同发展与成长。

     (二)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的原则。不得个人专权和防止泛民主化。

     (三)资源共享原则。加快实现事务所执业环境资源、知识、专业技术、业务成果的共享,进而逐步提升收益的共享水平。

     (四)公正、公平、按劳取酬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分配评价体系,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分类进行业绩考核,按其贡献决定收入分配和报酬;并随着事务所的发展,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薪酬。

     (五)民主决策与高效执行的原则。对事务所重大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协商决策,力争取得共识;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宜高效的执行,并按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六)平等互助的原则。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及所有员工,不论职务高低,不分入伙、进所先后,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共同协作进取。

     (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原则。实行制度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

     (八)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原则。不断建立建全鼓励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制度,尽快打造更多的名牌律师和专家律师精英团队,以使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处于领先的水平。

     (九)创新原则。发挥集体的智慧,使律师业务和经营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使事务所形成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

     (十)文化至圣的原则。充分重视文化建设,将事务所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研究与实践成果,作为团结事务所全体员工共铸事务所的制胜法宝。

     事务所采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事务所保护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事务所依法缴纳税费。

     事务所由合伙人、律师(包括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包括非律师专业人士)和行政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事务所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结构合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治理结构。事务所建立以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管理,既不允许个人专权,又要防止泛民主化。

     为了保证合伙人会议决策的科学民主,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合伙人会议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工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并对执行实行对口监督。

     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事项。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立三级决策机制,层级划分、权限设定、议事规则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全体合伙人会议一年一次,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十天提交议案。

     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对外代表事务所;

     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召集并主持律师大会;

     紧急状况下决定本所重大事项,但事后须得到合伙人会议追认。

     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高级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依据高级合伙人会议授权行使决策权。

     管理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全职管理合伙人。全职管理合伙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并负责组建执行机构。管理合伙人的职责由高级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管理合伙人组建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务所各项制度和事务所各级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向各级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管理合伙人负责组建的事务所执行机构实行管理合伙人负责制,管理合伙人承担执行过错的全部责任。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是对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对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程序由高级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制度

     事务所实行以下财务制度:

     (一)预决算制度。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下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每年2月底以前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上年度决算财务报告;

     (二)设立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制度。

      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财务流程管理;

     (三)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事务所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制度;

     (四)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作,并存放于事务若干份以便合伙人备查;

     (五)制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单位时间收费标准,律师收益的分配,以时间单位收费方式进行核算。

     事务所实行以下人事管理制度:

     (一)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合同期限 为一至三年,期满后由事务所与聘用人员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二)建立健全招聘、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奖惩、解聘、职业管理等各项人事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事务所实行以下业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制,每一项业务都要通过专业部门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流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个案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

     (二)不断修正、完善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提升律师执业水准;

     (三)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履行告知义务、集体讨论案件、客户评价等收案、办案、结案、归档各个环节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章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人权益,分享事务所收益,按合伙人法定备案程序备案。

     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合伙人违反律师工作纪律应受相应处罚,直到被取消合伙人资格。

     第五章 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

     事务所的聘任律师、律师助理在以下方面达到事务所的要求:

     (一)学历要求;

     (二)执业资格要求;

     (三)执业能力要求;

     (四)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五)身体状况要求;

     赞成事务所章程、遵守事务所制度。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建议权;

     监督权;

     收益权;

     其他正当权利。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事务所利益,协助同仁工作;

     其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接受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应受处罚。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退所应提前30天通知事务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妥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和经济结算手续。

     事务所解除律师或工作人员的聘约,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

     第六章 分配和责任

     事务所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利润分配根据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综合确定。

     律师、律师助理、行政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奖金制。

     事务所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务所终止时,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清算,依法缴纳税、费。

     第七章 分支机构

     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实行与总部一体化管理原则下因地制宜、因所制宜的半自治管理体制。一体化管理原则即分所合伙人需报总部批准注册,分所管理机构及职务任免需报总部批准,业务流程、质量标准接受总部统一管理,财务接受总部监督,预决算需报总部批准。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产属分所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分所合伙人承担。

     总部依据《律师法》规定和事务所的制度,对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总部与分支机构实行资源共建、资源共享,合理分担资源建设费的制度。

     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需经总部批准或报总部备案。具体办法由总部高级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八章 附则

     事务所实行内部审计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机构审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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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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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关键词: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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