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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资料

    时间:2020-08-07 11:10:5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某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某镇司法所

     二、责任人

     王碧文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四、调解范围

     民间纠纷

     五、纠纷调解制度

     (一)会议学习制度。调委会每月初召开一次全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上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布置当月工作;村、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每月上旬召开一次人民调委会会议,传达上级调委会会议精神,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安排当月工作。

     (二)请示、汇报制度。村、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每月向镇调委会汇报一次辖区内纠纷发生、调解、预防情况;对调处不下或跨区域的纠纷及时报请当地乡镇调委会调解。对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汇报请示。

     (三)纠纷排查制度。村级调委会每半月进行一次纠纷摸底排查,掌握纠纷信息情报,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主动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纠纷的形成;镇调委会每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组织调处重点、疑难纠纷。

     (四)纠纷登记制度。凡调解会受理、调解的纠纷,应及时登记在册,每季度汇总上报当地司法所。

     (五)信息反馈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放映,反馈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纠纷激化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等事件。

     (六)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结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巩固调解成果。

     (七)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及明文规定有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任、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的任务落实到人。要明确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检查,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提供依据。

     (九)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的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十)档案管理制度。调委会应按以下归档范围和卷内材料排序要求,做好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六、调解程序和时限

     (一)纠纷受理?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纠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调解员记入笔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报告、有关单位转告或人民调解员得知发生纠纷,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等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调解准备

      1.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2.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为收到调解和教育效果,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5.调解时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镇司法所备案一份.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调解制度,每件案件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2、县司法局基层股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公开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滥用职权、不作为者,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

     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 查

     调 解

     调解未果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

     签订协议

     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 访

     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受理

    相关关键词: 人民调解委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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