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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2浅议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化检务公开[精]

    时间:2020-09-06 08:18:5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浅议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化检务公开

     内容摘要: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是探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这项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讲,无论是在公开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还停留在“告知层面”,制约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如何深化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执法观念、机制创新、公开渠道、释法说理、强化监督、检察宣传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延伸,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深化 检务公开 对策

     

     从定义上来讲,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要树立检察监督权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必须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的根本途径,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现实生活中,相比较于公安、法院,民众对检察机关比较“陌生”。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民众的政治参与性不强、检察权行使范围较小、联系程度不够密切等原因,但更多的还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认识不深以及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一直以来,在执法办案中往往强调检察机关的神秘性、专业性和高层次性,或多或少忽视将检察工作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检察工作的不公开、不透明,也是造成执法公信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渴望公正司法、阳关执法的心情也越来越迫切,这种尚处在“告知层面”的检务公开,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从这个角度来审视,要使各项检察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深化“检务公开”十分必要。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检察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深化检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正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价值追求。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一律向社会透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法律监督的职责履行得怎样,不仅看检察队伍形象、素质怎么样,根本的是看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充分体现,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既严格、公正执法又热情服务。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建立一支素质精良、公正严明的检察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威性。由于传统意识沉淀及长期以来单纯计划经济形成的思维定势,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难免存在滞后,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敞开大门,主动、深入地接触和联系群众,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最迫切、最急需的问题,又让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于促使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后,对执法的要求更严、更高,目标也更具体,这在无形中就逼着我们的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不断学习,不断思考和总结,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深化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实行检务公开,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1、思想观念存在滞后性。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影响,使检察机关成为了“神秘的机关”,这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有人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担心深化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对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是思考的少。

      2、公开内容缺乏针对性。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半遮半掩,避重就轻,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只是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内容,而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对检察人员的投诉、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及处理等一些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或是只公开其一不公开其二;有的存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这些现象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3、公开形式存在单一性。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是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不能做到检务公开的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而公开的方式就是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认为只有巡访、下访活动才是公开,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善于去宣传和推介。

     4、制度建设缺乏操作性。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出台时对公开的内容是什么、范围有多大、程度有多深,并没有充分的阐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等,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导致操作性不强,完全是地方边实践边修正,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虽制订了一些制度,但也存在内涵不清、规定不明的问题。

      5、责任规定缺乏明确性。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实行检务公开依靠的是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的虽采取了相应措施,但仍然出现监督乏力的问题。

     6、信息来源存在闭塞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基层检察院。由于离城镇较远的农村吸收检务公开的信息缺少便利条件,农村群众对网络、电视、报刊、杂志信息量接收相对于城镇偏少,且农村留在家的多属老小病残群体,恰恰这部分同志,他们对社会信息捕捉和理解能力较差,检务公开对他们而言收效甚微,在一些农村、一些家庭和一些群众当中出现空白死角。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对策和措施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桥梁纽带作用,使更多人了解、支持和信任检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呢?笔者认为因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提高认识,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将检务公开从法制宣传、权利义务告知的层面向执法过程公开的层面升级,依法、适度地将办案过程中检察权的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职责公开向工作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内部公开向对外公开”的转变,让群众更加满意。

     (二)健全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检务公开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对检务公开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制度的保障,使之处于一种不稳定和随意的状态。因此,要从宏观到具体、从原则到操作、从部署到考核,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深化“检务公开”的运行制度体系,提供规范化的机制保障。明确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及其具体采取的公开措施,规定违反检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其检务公开的定期考核、奖惩等,从整个大的层面来考虑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基层院各科室可以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工作措施深化检务公开,尤其是业务部门要不断深化执法过程的公开,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如接待举报、受理申诉、出庭等窗口部门工作程序的公开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民行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等。

     (三)多措并举,拓宽公开渠道。

     一是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在检务大厅设置检务宣传栏的基础上,开设电子服务查询系统,设立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将各部门所办案件及时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上传,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并使之承担起受理群众对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问询的工作任务,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设立“检务公开墙”。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下属机构,远离县城的乡镇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检务相对较少。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加强与各基层乡镇的联系沟通,争取在每一个乡镇机关所在地建“检务公开墙”或“检务公开栏”,更加方便基层人民群众了解和深入认识检察。三是将巡访、下访经常化、制度化。巡访、下访不能停留在“摆摊设点”层面上,应走村入户、走企入校,送法上门。在宣传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帮助解决困难的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检察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四是探讨“检察开放日”。检察工作要逐步面向全社会开放,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五是推行“阳光听证”。全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拟不起诉以及当事人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的案件,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对一些有影响、典型的、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案件,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听证会,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宣布处理决定,使其参与到各个具体的执法环节中来,监督检察权运行,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认同度、满意度和支持度。

     (四)释法说理,注重执法效果。

     基层检察院由于案多人少,往往存在只要把案件及时办结,确保不办错案就行的思想,对于执法办案的具体效果考虑的比较少。而有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我们是依法公正办理的,但人民群众就是不认同、不理解,甚至怀疑我们有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对我们案件办理产生不信任感。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考虑案件办理的效果,老百姓是不是认同了、是不是满意了、是不是接受了。因此,在把案件及时办结的基础上,要将办案过程再深入推进一步,通过深入细致的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既把事实澄清,又把道理讲明,充分阐明案件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让老百姓清楚我们的执法过程是公开的,我们的办案程序是规范的,我们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让他们心服口服。

     (五)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新的检察改革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对外,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送阅《工作简报》等资料,邀请其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等方式,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形成互通信息交流平台,自觉接受监督,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务公开的理解和支持。坚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而重信重访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长接访日等活动,通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答疑,增强说理性。对内,要加强违反检务公开的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告知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责任领导或者办案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过去人们讲“酒香不怕巷子深”,而现在讲“酒香也要勤吆喝”。如今已是信息时代,每天的信息流量很大,人们认知某一事物或社会现象,主要依赖于信息。我们不仅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在做什么,还有让人民群众知晓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一是巩固传统宣传模式。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散发宣传单、提供法律咨询、召开座谈会、办宣传栏等方式提高检务公开宣传的覆盖率。二是积极采取科技手段深化检务公开。建立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充分发挥外网网站服务功能,在网上公布检察职能以及可以公开的案件办理情况等,供社会群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建立移动、联通、电信短信发布平台,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检务公开相关信息,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并支持检务公开活动,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三是结合办案搞好宣传。把查办案件、检务公开、检察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其它相关人员、发案单位等进行公开和宣传检务工作。四是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基层检察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邀请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参与检察机关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增强检务公开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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