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文教案
  • 数学教案
  • 英语教案
  • 政治教案
  • 物理教案
  • 历史教案
  • 生物教案
  • 美术教案
  • 音乐教案
  • 地理教案
  • 化学教案
  • 科学教案
  • 驻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

    时间:2020-09-14 08:21:5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浙委办〔201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六)违反“四条禁令”的;

      (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八)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九)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一)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机关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效能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决定内容。

      第十一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效能责任追究(含口头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运用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度其他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七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11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浙纪发〔2004〕13号)

     (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二)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三)严禁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四)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宁波市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除受组织指派接待浙江省外客人外,中午就餐一律禁止饮酒。禁止值班时饮酒。禁止着执法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

     (二)禁止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一律不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

     (三)禁止在机关或下基层时搓麻将。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机关 (单位)搓麻将;不准在下基层时搓麻将;不准与工作、服务对象搓麻将。

     (四)禁止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禁止机关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其他单位或工作、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公款度假、旅游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首问责任制

     (甬党办发〔2004〕91号)

     是指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即各部门凡是群众来访时,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

     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相应部门,让来访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选自: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91号)

     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

     (国质检纪监〔2009〕125号)

     一、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七、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八、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九、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十、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全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除认真遵守“十不准”规定外,在执法工作中,还要做到“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宁波市质监局“十项禁令”

     (甬质发〔2008〕167号)

     1、严禁接受、索要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钱物、宴请和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2、严禁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检验(检定)报告;严禁以各种理由进行打包服务;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收费(含罚没款)不开发票、打白条或以物抵款;

     4、严禁工作日午餐、执行公务活动中、着质监执法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5、严禁私费公报或到下属单位、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及利用职权占用其交通工具等;

     6、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及进行非单位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7、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扣押企业的证照、财物;

     8、严禁在执法办案中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9、严禁窗口单位(部门)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吃零食、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及与工作对象争吵;

     10、严禁各种赌博活动。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甬质党发〔2009〕23号)

     质量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是质监系统工作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总体要求、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验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规范用语等内容。其规范对象为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一、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一)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在法律授予的规定程序和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力、履行职责义务,依靠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机制,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好用活,合理、合法地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忠于职守,廉洁高效。忠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岗位和每一份工作,用实际行动赢得事业中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以清廉、高效的形象,提高对社会的贡献率和社会各界对质监工作的满意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树立正确的理念和心态,激发岗位工作热情,努力完成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为事业发展尽职尽责,发挥聪明才智,体现工作带来的乐趣和人生的意义。

     (四)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贯彻“便民、利民、为民”方针,为社会各界和企业等组织提供有效服务。

     二、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一)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政治坚定,加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职岗位知识和技能,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本领。

     2、勤政高效,忠于职守。;熟悉质监工作职能,精通岗位业务,勤政为民,勤奋工作,深入实际,务求高效。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观念,立足岗位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3、依法行政,顾全大局。依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到履职到位,依法办事;胸怀全局,团结共事,密切协作,维护荣誉,协调好行政机关各方面的关系。

     4、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礼貌待人,乐于奉献,周到服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身份、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行政处罚决定等“五公开”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无私无畏。

     3、文明规范,礼貌待人。执行公务佩戴标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行为规范,文明办案。

     4、廉洁自律,注重形象。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质监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形象。

     (三)检验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严谨求实,科学公正。遵循科学求实原则,实施公正、公平检测,规范检验报告,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2、合乎程序,注重时效。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标准和规程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注重时效,讲求信誉,程序合理,不推不拖。

     3、态度端正,文明周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微笑服务,言语和蔼,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文明周到,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4、廉洁自律,树立形象。严格执行“十不准”,遵守和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违反超范围检测,自警、自省,自觉树立和维护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文明规范用语:

     1、接待行政相对人时,应尽量用“您好”、“请坐”、“请问您要办什么事”等文明用语。

     2、业务较忙时,应说“请稍等”;如对方等待的时间较长,应尽量用“对不起,让您久等了”等文明用语。

     3、在进行具体服务过程中,应尽量用“谢谢您的合作”、“请您多提宝贵意见”、“您反映的意见很好,我们会认真考虑”等文明用语。

     4、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时,应尽量用“对不起,您的材料不全,请您补齐以下材料”或“对不起,您的材料不符合业务要求,请按要求给予提供”等文明用语。

     5、在不能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时,应尽量用“对不起,您的要求我们暂时还无法满足”、“这件事不属于我们办理范围,但我可以帮您联系一下”等文明用语。

     6、退回行政相对人材料时,应尽量用“请收好”或“请清点一下您的材料”等文明用语。

     7、发生工作失误时,应主动表示歉意,尽量用“对不起,请您原谅”或“实在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8、工作结束后,应尽量用“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这是您的回执,请慢走”、“欢迎您再来”、“再见,请走好”等文明用语。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2004年6月4日)

     为提升全市质监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丰富工作人员的公共关系和礼仪基本知识,增强工作人员的对外交流能力,树立质监部门的整体形象,进一步营造质监系统的文化氛围,特制定本礼仪规范。

     一、办公礼仪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应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

     2、办公区域,不大声喧哗,不谈论私事及工作以外的事情,确保办公环境肃静;办公用语提倡讲普通话。

     3、接听电话要及时热情,语调平和,吐字清晰,用语规范;通常用“您好,质监局,您找谁”,自报部门名称。

     4、拨打电话的时间、对象选择要得当,表达要准确、全面,简明扼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语;通话时,要认真倾听对方的讲话,需要时应记录对方的姓名、单位、事由等,并及时办理;通话完毕,等对方放下电话后,再轻轻放下电话。

     5、找领导或同事汇报、讨论工作,应事先商定时间,不随意干扰领导和同事的正常工作;去领导或同事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6、离开岗位或外出办事要告知处(室)领导或同事;出差在外要与领导保持联系。

     二、仪表礼仪

     1、善修边幅、仪表大方,经常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2、着装得体、整洁美观;男同志不佩戴饰物,女同志不化浓妆,不佩戴过于华丽及夸张类的饰物。

     3、站立时,自然大方,不可两手插兜,身体不要歪靠一旁。

     4、坐下时,保持良好的姿势,不得在椅子上东倒西歪或左右摆晃。

     5、行走时,步伐轻稳、利落,切忌摇头晃脑。

     三、交谈礼仪

     1、语言文明、注意礼貌;提倡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

     2、语言准确,音量适中,语速适度,口气谦和,内容简要。

     3、交谈要明确主题,注意方式;交谈时,要双向交流,神态专注,遣词委婉,礼让对方。

     4、向领导汇报工作时,应预先准备汇报的思路,简明扼要,不过多打扰领导的时间和精力。

     四、公共礼仪

     1、公共场合不随地吐痰、抠鼻、挖耳、脱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在公共场所,不要趴在桌子上、躺在沙发上,不要摆出懒散的姿态。

     3、两人行走不勾肩搭背,多人行路不有意排成队形,妨碍其他人行走。

     4、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不要拥挤;电梯内禁止吸烟,不喧哗、吵闹。

     5、进入他人办公室,不得随意翻阅所放物品及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他人同意。

     五、称谓礼仪

     1、称谓也叫称呼,总体要求可概括为“称谓得体,有礼有序”,称呼应符合身份,要视对方的身份、年龄、职业、地位和场合等情况而定,力求准确得当;可以对方的职业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身份相称。

     2、如对方有明确的领导职务,可直接以领导职务相称,或在职务前加姓,如“某局长”、“某处长”、“某主任”;如对方没有明确的领导职务,可以非领导职务相称,或直接称呼其“老师”,如“某老师”。

     3、如对方身份不明,可以性别相称“先生”、“女士”、“小姐”,也可以称呼其“老师”、“同志”。

     4、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称呼时,在其姓前加“老”字,如“老张”、“老王”;对有一定社会身份人的称呼,可以将“老”字与其姓相倒置,如“张老”、“王老”;称呼时可借助声调、笑容、形态,表示对年长者的真诚和尊敬。

     5、对年轻人称呼,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如“小张”、“小王”,或者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表示对年轻人的喜爱和关心。

     六、接待礼仪

     1、微笑正视来访者,打招呼要主动、及时,问候要热情大方。

     2、为来访者让座、让茶;接待结束后,送客人离开。

     3、相互介绍要有次序,一般情况下,按照“本单位向外单位、年轻向年长、职务低向职务高”的顺序进行介绍;向外人介绍本单位的人员情况时,按照“先职务高后职务低、先年长后年轻”的顺序进行介绍。

     4、遇见有人打招呼,而一时记不起对方姓名时,应及时点头示意,表示友好,确需了解对方姓名时,应进一步介绍自己或主动递上名片,例如:“您好,我是XXX,这是我的名片,请问您是……”,取得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产生被动尴尬局面;递名片时,应将名片字朝向对方,双手站立递送。

     5、重要接待活动应事先准备好到访者及接待人员的名单(含职务)、宣传资料及文件,接待室摆放桌牌、茶具等物。同时,要准备相关的介绍材料,认真讲解、答问,并安排有关人员陪同。

     6、接待询问者,履行首问责任制。

     七、拜访礼仪

     1、告知对方即将拜访的目的、到访人的姓名及身份,并确定拜访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拜访前要再次确认具体到访的时间,如有改变,及早通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3、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拜访;到访时客随主便;拜访结束时向对方表示谢意。

     八、社交礼仪

     1、参加招待会时,着装得体,携带请柬,准时出席;先向主人打招呼,再与其他人交谈;招待会正式开始时,若有嘉宾讲话,应站在原地面向讲话人倾听;招待会结束时,稍作停留便可向主人告辞。若陪同领导一起参加,招待会结束后,应与领导一起离开。

     2、参加宴(餐)会时,着装得体,准时出席;先向主人打招呼,然后在适当席位就座;视情况开始进餐,取餐要适量;宴会结束时,向主人致谢后告辞;若陪同领导一起参加,宴(餐)会结束后,应与领导一起离开;宴请客人时,让客人先入座,用餐完毕请客人先离座。

     3、观看演出和集会时,提前到场入座;演出和集会过程中自觉关闭通信工具,不走动、不交头接耳、不吃零食;遵守掌声礼仪,不鼓倒掌、不喝倒彩;演出和集会结束后,按顺序退场。

     九、握手礼仪

     1、握手的姿式,一般情况下,握手的双方手掌相握呈垂相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则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或者双手捧接,表示谦恭和尊重;握手时应伸出右手,不能伸左手与人相握。

     2、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先上级伸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手后,晚辈才能接握,接握时,应稍稍欠身,双手握住长辈的手,以示尊敬;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手后,男方才能接握,接握时,往往只握一下女方的手指部分。

     3、握手的力度,一般情况下,相互间适度接握即可;如果是热烈握手,可以合劲摇晃几下,表示十分友好。

     4、握手的时间,除关系特别亲近的人可以长时间握手外,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三至五秒为宜;握手时应两眼注视对方的眼睛,表示诚意。

     5、与少数民族、宗教、外籍等人士见面时的礼节,要遵从该民族、宗教、国籍的特殊礼节方式。

     十、窗口礼仪

     1、体现文明礼貌,做到语言规范、谈吐文雅、衣冠整洁、举止得体。

     2、体现热情真诚,以真诚的态度,主动热情地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3、体现耐心周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

     4、体现微笑服务,把微笑贯穿于日常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始终做到微笑与服务同在。

     机关作风形象方面存在的五个“不够”

     (2010年7月29日)

     1、执行“四条禁令”不够严格。有的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电脑上始终挂着QQ、阿里旺旺、MSN等聊天软件,或将业余时间浏览过的股市行情、电脑游戏等窗口,工作时间仍停留在电脑桌面上,没有及时关闭,甚至有的在工作时间仍存在网上聊天、炒股和玩电脑游戏的现象;有的工作日午餐和在执法活动中饮酒,有的着执法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等。

     2、工作秩序不够规范。有的上班迟到早退,有的工作人员办公时间去向不明,不请假、不报告,擅离岗位;有的单位去向牌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去向牌空置;有的到了上班时间,还在办公室吃早点,有的不按规定时间用餐;有的参加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随意找人代会;有的办公秩序和环境不佳,办公区域内废旧报纸、办公用品放置杂乱,水果、零食等私人物品随意摆在办公桌上;有的工作人员甚至窗口人员上班时间有看小说、杂志等现象;有的上班时间上网购物等。

     3、工作形象不够佳。有的工作人员主动热情不够,对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视而不见,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有的工作人员在检查组人员亮证表面身份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检查,甚至发生争吵,极大损害了机关的整体形象;个别工作人员形象不佳,上班时间无精打彩,打瞌睡,坐姿不雅;有的同志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岗位牌等等。

     4、“首问责任制”不够落实。之所以把“首问责任制”单独拎出来说,是因为有些同志淡忘了,即便是职责范围内的事,也不冷不热,对职责范围外的事更不会热情接待、引导群众快捷地找到相应的部门。

     5、部门之间不够协同。一些部门的全局观念淡化,工作主动性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协作精神不够。有的部门利益至上,工作相互推诿扯皮,遇事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实在推不了、躲不掉的,也要讨价还价,不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些现象,不仅表现在领导干部身上,一般干部也有。

    相关关键词: 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

    • 范文大全
    • 教案下载
    • 优秀作文
    • 励志
    • 课件
    • 散文
    • 名人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