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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违法违纪问题全县通报

    时间:2020-10-29 10:07:0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关于违法违纪问题全县通报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1

    各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工商分局原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内勤人员违规违纪查办案件和私存私用罚没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问题的基础上,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对、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并任大庆市工商局工商分局科员,年4月至年7月任工商分局监督管理科一科科长(股级)。年7月至今任工商分局车辆所巡查员。

    ,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调入大庆市工商局分局,先后在分局天桥市场、企业股、东风所、财务股、监督管理科任科员。

    经查,担任大庆市工商局分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部门领导职责和严格依法行政。其主要错误事实: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仅在年1月至7月间,该科就有10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机构核审、告知以及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亲自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属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重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担任科长期间负责办理的案件存在罚缴不分离的问题,其负责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而是把先行收缴的罚没款擅自决定由内勤私存。自年10月25日至年7月19日,任监管科长的二年间,先后在个人存折中,存、支往来罚没款数额累计209867。96元(其中存入108167。96,支出101700元)。从而导致部分案件的罚没款不给开具票据问题发生,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乱作为。经查,今年直接负责办理的7起案件,收缴了罚没款,但在调查组调查时有4起案件无法提供卷宗或任何涉案的相关材料。四是私自处理罚没款。在竞争上岗落聘后,在没有履行销案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内勤把他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共计14800元提出,并声称将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当事人。在案发时,所提走的罚没款仍在个人手中,并没有退还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

    所犯错误事实:一是公款私存。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科里收取的罚没款未能及时存放到代收银行或局财务室,而是私自存入自己的存折中,公款、私款混存。二是挪用公款。在调查组核实时,仍有3000元罚没款被个人临时挪用。三公款私借。擅自把罚没款借给分局2名职工各自10000元临时私用。

    根据、所犯的错误,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法纪政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案件检查的副局长举疏于监督和管理进行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决定工商分局领导班子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要求分局对全分局行政执法科、所年初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缴私存的罚没款。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和罚缴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私借、私退、挪用,以及罚款不开据票据等错误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他们的错误行为严重触犯了《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形象,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给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分局和机关科室、所(队)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使我们每一名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岗位的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以此为鉴。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部分执法人员中存在的法制意识淡漠、执法水平低下、执法乱作为等问题,必须引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而制度不健全、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管理不严格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两年的时间里,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持续发生,分局领导班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事实再一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也必然导致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单位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要从证照案费这几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制度上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查找漏洞,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尤其要抓住权力易被滥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推行办事公开,执法公开,强化监督机制。

    第三、要进一步整顿工商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能力。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少数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胆大妄为、我行我素、违规执法、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廉洁从政,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执法乱作为。要通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清理执法队伍,对已在执法岗位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从执法岗位上调整下来;对已在执法岗位,行政不作为、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离岗培训;对行政乱作为,违规执法,违法违纪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市局各科室、各所队,各县、分局要对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有无类似的问题发生,市局将对各县、分局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各县、分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所(队)要于10月15日前,将传达、学习和讨论情况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各县、分局和机关执法科室、所(队)要在10月30日前将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规范清理完毕,并将有关规范清理情况报市局法制科。

    全县典型作风问题通报2

    1。小尖镇豫顺居党总支书记王清明等人违规列支招待费的问题。2006年至 2013年期间,王清明在担任豫顺居党总支书记兼豫北片支部书记期间,将豫北片相关组每年上交的部分土地承包收入,共计人民币 24500元,不入居委会规定账户,安排豫北片会计林宝祥经手保管,直接用于支付居委会发生的招待费用。

    2018年 3月 25日,小尖镇党委分别给予王清明、林宝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张集中心社区佑东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8年 4月,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佑东村召开全体干部会议,研究决定 “以杂工补助费 ”名义,按照每人 300元的标准,为 8名村干部发放了奖金。

    2018年 11月,张集计生办主任、原佑东村党总支书记吴菁菁、副书记王娣云、会计张为民、计生专干于学林、民兵营长倪中奎等 5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团支部书记岳怀银曾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此次依纪从重处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副所长李德松等人套取单位资金违规支付吃喝招待费问题。2015年 12月,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 “环卫所 ”)副所长李德松编造环卫所与李某之间的清理装潢垃圾合同书,工程造价 14490元,该合同作为支付李某工程费用报销凭证,由环卫所会计杨加红按程序报批支出。后根据李德松安排,李某将 14490元提现交给环卫所会计杨加红后,李德松从杨加红处取回现金 6290元,违规支付吃喝招待费 6290元。

    2019年 6月 11日,县城市管理局党委分别给予李德松、杨加红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违法典型问题3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县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县科技局党支部委员李宪栋严重违纪问题。2017年11月18日9时许,李宪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犯交通肇事罪,李宪栋被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宪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井镇上坪村张训新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8月13日20时许,张训新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路边行人孟某某、王某相撞,致使两人受伤,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犯交通肇事罪,张训新被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张训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东城街道西朱村马建新违纪问题。2017年11月7日14时左右,马建新在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菜市场附近因琐事同杨某某发生厮打,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马建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柳山镇庙山村张中华违纪问题。2018年4月11日19时许,张中华与杜家庄村村民张某某在庙山村牌坊附近,因断电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擦伤,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张中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城关街道南关村杨宁涛违纪问题。2017年11月7日14时许,杨宁涛在城关街道张家亭子菜市场北空场处,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杨宁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出现苗头马上就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真正成为常态,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各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坚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 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
    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报告。

    相关关键词: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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