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有关部门-威远
时间:2020-08-26 08:20:5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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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牵头
单位
主要分项工作
对应正文
条款
分项要点
分项细化
1
县粮食局
抓好粮食收购
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属地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管理。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
第十条
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鼓励和引导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行科学储粮工程。
第十一条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建立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组织实施“粮安工程”,加快粮食“危仓老库”改造,建设“智能粮库”。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对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引入县外粮源,确保区域内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第十六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推进混合性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债务等问题。
第十七条
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
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相结合,推动粮食就地转化。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职能职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检验。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第二十六条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加强“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推广农户科学储粮。
第二十八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2
县委农工委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团,支持企业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支持建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牵头负责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具体考核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3
县经信局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商业网点规划。
第十四条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团,支持企业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支持建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八条
4
县目督办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牵头完成县政府对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有关项目考核工作。牵头完成对各镇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第三十条
5
县农林局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
第五条
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第六条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发展木本油料。
第八条
加强源头治理
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
第二十四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
第二十五条
6
县财政局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新增粮食补贴落实到粮食主产,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九条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
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落实《威远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加快仓储物流建设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和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储粮设施。
第十四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7
县人社局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依据政策妥善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第十七条
8
县国土资源局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第七条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在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支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9
县环保局
加强源头治理
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
第二十四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10
县水务局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
第五条
11
县审计局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将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情况纳入相关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四条
12
县地税局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在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14
县投促局
加强粮食产业合作
与持外来企业来我县建设投资建粮源基础和仓储物流设施
第十六条
15
县工商局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强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第二十六条
16
县质监局
加强源头治理
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
第二十四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17
县食药监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粮食的市场准入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第二十六条
18
县教育局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科学用粮等的引导和监督。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十七条
19
县妇联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20
县委编办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研究和指导,适应我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21
县统计局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
支持开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加强机构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22
县监察局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粮食补贴资金行为。
第九条
23
县金融办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第九条
24
县气象局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加强全县农业气象灾害防御。
第八条
25
县供销社
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效益
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第十一条
相关关键词: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