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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外国语学校章程

    时间:2020-07-31 08:15:1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宁波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依法治校,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宁波外国语学校(简称宁外)。

     英文译名:Ningbo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学校地址: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开发区环湖南路258号:

     第五条 学校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外语见长、文理并重,具有本土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追求幸福。

     第七条 学校校训: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学校校风:宽厚大气,严谨笃学。

     学校教风:亲和、厚德、精博、执着。

     学校学风:笃志、惜时、辩思、乐知。

     学校校徽:

     学校校庆纪念日:10月25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招收学生,依法接受并管理境外、国外中学生来校留学;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六)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聘任外包单位参与国际部的管理、使用外籍教师;

     (八)依法组织师生进行教育教学的国际交流活动;

     (九)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作出贡献;

     (三)维护境内外在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提高自身素质、专业水平和育人能力;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五)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学校;学校的中国共产党总支部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名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组织学校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的交流。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长领导下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下设:高中部、初中部和国际部;另设:学校事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学生服务与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与课程开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以下简称:“三部五中心”)

     学校在校务中心设立办公室主任岗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做好各部和各中心的协调工作。学校建立各部为学校最基层行政管理组织。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协调、有序、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宁波外国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党总支实行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组织和带领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妇女工作小组,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依照宪法法律并根据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等。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会是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教职工聘任制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六个议事和咨询制度。

     (一)校务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副校长、校长助理、中国共产党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集体决策。

     (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学校领导代表人数不应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三部五中心”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且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

     (五)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制度:通过座谈会形式,就学校重大问题,向党外人士通报、协商、咨询,保证党外人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三部五中心”对教师进行管理,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部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在各部领导下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德育工作和管理工作。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基层管理组织,教研组下设备课组,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校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月薪制与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对特定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宁波效实中学确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宁波市教育局领导下两校合作办学协商机制,本着“平等独立、互利共赢、错位发展,共同提升”的原则,发挥两校的办学优势,提高两校的办学水平,提升两校的教育质量。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参加国际国内的实践活动;

     (四)按时获取学校的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正确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对本岗位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根据学校办学需要,参加教育教学的国际交流、进修、培训;

     (九)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由学校指定的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或指导学生开展国际国内的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智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保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一切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与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认真接受、积极配合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指导和管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在国际交往中,维护国家尊严、遵守外事纪律、展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努力增进国际友谊。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性质和培养目标,全面安排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具有本校办学特色的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教师进行以改革教学方法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积极实践、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在外语教学中实行全外语教学。外语学科坚持小班化教学。学校提倡外语教师在教学之余,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用外语进行交流。学校支持教师实验、探索双外语、多种外语人才培养的课程建设,支持外语教师对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译、辩、演”能力的研究和培养。

     第八章 学校与宁波效实中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宁波效实中学确立战略合作关系,本着“平等独立、互利共赢、错位发展,共同提升”的原则,发挥两校的办学优势,提高两校的办学水平,提升两校的教育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两校战略合作项目:错位发展共赢项目;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人才培育实验项目深化;课改合作项目;教育资源开放合作项目;教工子女共育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宁波市教育局领导下两校合作办学协商机制。由两校轮值担任会议召集人,每年定期召开1-2次合作办学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报告制度,重大合作事项必须向联席会议报告、商定,两校意见有分歧时,由市教育局决定。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研究两校事业发展、结构布局的事项;两校招生政策调整事项;涉及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变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章 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小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十章 学校与社区、社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和社会的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不断提高学校在社会上公信度,在教育小区内和社会上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和社会,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在经历中体验的机会。学校主动争取社区、社会对学校发展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街道、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一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是宁波市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接受宁波市教育局的领导、监督和审计。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防止学校资产非法流失和受到非法侵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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