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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肝上报制度

    时间:2020-08-24 08:15:1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郑州友谊医院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

      (一)诊断原则

     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结果。

      (二)诊断分类

     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诊断标准

     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八)以上所有检测结果阳性者,如为新发病例应指引其进一步诊断。

      (九)在我院复诊且既往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十)医生诊断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某乙肝病例曾被明确诊断且已经进行网络直报时,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中分别注明“复诊”及“既往诊断时间”。

      (十一)检验科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脏病理学检查结果,使诊治医生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依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实验室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

     

      附件: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相关关键词: 专项斗争线索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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