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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生产加工小作坊

    时间:2020-08-18 04:26:5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XXXX 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可编

     辑)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监管调查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关 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的重要职 责。做好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建设的关键。

     就质量监督部门而言, 负责监督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 主体是县级质量监督部门。

     为了做好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笔者对 * * 县 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 笔者 感到由于质检部门明确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责任, * *县质量技 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但他们担心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 的监管是否有效。

     如果这些问题持续存在, 必然会造成县级质监部门自身无法克服 的监管障碍。应该注意所有方面。

     * * 县有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和车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家拥 有工商 “两证”无牌家庭、卫生。

     其中:茶叶加工房、粮油加工房、调料房、酒厂、豆制品加工房、 纯净水房、其他房。

     据调查, * * 县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令人担忧。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以下条件外,均不符合

     市场准入条件 :国内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和能 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

     第二,工商 “两证 ”健康、的小无证企业和车间仍在生产和销售无 证产品,其产品仍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流入市场。

     第三,这些小企业和车间中只有一个进行了标准注册, 仍然有家 庭生产没有标准。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以 “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 责任水平 ”的监管机制为基础,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法规。

     从这些制度来看, 它们对国家和省级发证企业发挥了强有力的监 管作用。然而, 对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小作坊的监管确实薄弱。小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小作坊已经成为质量监督部门监管的薄弱环节。

     就* * 而言,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小企业目前是农村地区加 工特殊产品的主要场所, 尽管它们远未达到市场准入要求, 因为它们 具有便利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这决定了 它们的存在。他们的优势在于简单的技术 +灵活的管理 +低成本,使得 车间遍地开花。

     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和禁止它的难度和不可行性。

     同时,由于大部分车间收入不稳定、小设备投入,大部分车间没 有经营许可证的资格,也负担不起经营许可证的费用。

     同时,上述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车间应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要 求予以取缔。

     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一是经当地政府许可,允许有许可证、有执

     照但生产条件差、且不能满足准入要求、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脱

     离企业产品正常供应的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有条件存在, 并

     可采取特殊监管措施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是加强指导和援助,促进小企业和小作坊的发展。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对于地处偏远、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车 间,应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并承 诺产品销售区域。

     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乡镇、村及周边地区销售。

     第四,加强开业和歇业申报制度。

     对季节性、临时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和小作坊实行启封申报制 度。

     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调员或主管报告,协调员或主管应及时向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

     小企业车间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员、 协调 员和监督员,检查小企业车间、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卫生 状况,确保符合开业前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监理中出现了以下困惑性问题。

     一是允许无证小 企业的小作坊存在和生产,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特别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上市 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

     这说明这种许可是非法的,即县级监管部门从监管工作开始之日 起,就要承担《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违法经营。一旦发生任何 安全事故,唯一的问责点是县级监管机构应同时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加强开业和歇业申报制度。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小企业车间开业前, 未经事先批准,不 得违法申报或不申报小企业车间的开业和关闭。

     惩罚不申报和关闭小 企业车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可以说,目前小企业和小作坊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力 的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手段。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和小作坊的质量和安全 取决于业主的道德意识,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取决于监管者的道德责 任。因此,监督工作束手无策,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督部门对谁负责 感到困惑。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没有出台监管小企业、 小 作坊的法律依据,基层局处于 管违法、管失职”的两难境地。基层局 对行为、和不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采用这种表面上积极、实质上消极的监督方法, 最好是采用积极的监督方法。

     首先,国家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

     如果不能禁止,小企业和小作坊应该合法化。

     第二,如果允许存在小企业和小作坊,也应按照工商、卫生部门 的方法对小企业和小作坊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

     该许可证可由县级局根据小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 件进行审查。小企业、小作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可以限制其 产品的销售区域,也可以要求提供其他行业的报告。

     县级生产许可证年检每年进行一次, 年检只收取公告费、 生产费 和产品检验费。

     对不符合《小企业、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要求的,依法查处, 对拒不查处的,依法取缔。

     县级局在小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后不加强监管, 不 严格审查、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监管的法律责任, 才能落实分类监管措施、 销 售区域限制、止损报告。

     (* 县质监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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