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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20-08-03 08:24:2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三、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

     (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

     (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

     (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

     (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

     (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

     (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

     (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

     (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

     (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议事方法

     (三十一)议事前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或乡镇长、书记碰头会议,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前应向参会人员告知议事的时间和大致内容;

     (三十二)议事前主要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十三)党委会和政府办公会实行书记、乡镇长末位发言制。议事者要积极负责地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表明态度。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需要研究讨论的,书记可以提议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委员参加,邀请非党委委员的人大主席、乡镇长列席,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副乡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三十五)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三十六)政府办公会议原则每月一次,乡镇长主持,副乡镇长、党政办主任参加,邀请人大主席列席。视情况可扩大到各村主任、各办主任,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政府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方能召开。

     (三十七)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主持,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乡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要向召集人请假,若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要同时提出。

     (三十九)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组织原则。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不同意见接近半数,除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将争议情况向县委报告,请求裁决。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十)党委、政府决定的事。在会上讨论的情况,参议人的观点,除可以公开传达以外,暂不宜公开的,要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四十一)决议一旦形成,无论是谁都要坚持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允许消极对待。如在贯彻扫行决议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可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四十二)如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党政成员一时无法到齐有关成员碰头决定实施后,召集人员尽快将情况转告未到会的同志。

     (四十三)会议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对会议通过的事项,凡能公开的,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党政班子成员、相关的村委会和单位。对个别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落实的,要由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责成其限期完成。

     (四十四)为调动党政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凡属成员分工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成员有权作出决定,并主动、大胆、创造性地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件

     (四十五)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相关关键词: 党支部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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