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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要义

    时间:2020-08-07 11:09:0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概述1.含义: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该行政主体上级机关裁决为行政复议,请求法院裁决为行政诉讼。注:行诉法修改,2015 年 5 月 1 日生效。2.区别: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称谓: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诉讼:原告、被告、法院)3.联系:1)复议前置: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指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纳税争议同上。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4、经营者集中案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复议前置且终局: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二、受理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排除:(1)国家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3)行政调解行为(4)行政指导行为(5)内部行政行为注:诉讼排除行政终局行为。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定(排除规章)、排除国务院的规定。三、时限(一)复议1.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二)诉讼1)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原法规定三个月。2)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起诉的审查受理:7 日内决定四、复议机关与受诉法院(一)复议机关(1)上级机关1)两个上级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2)一个上级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省级以下政府:上级政府(2)原机关:省部级单位(3)上级和上上级派出机构(派出所):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县公安局、县政府)(二)法院(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被告为各级海关、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2)地域管辖1.一个法院1)被告所在地管辖2)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2.两个管辖法院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经复议案件▲2)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五、被申请人与被告(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二)告谁?(被告的确定)维持→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1)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原行为不服→原行为机关不作为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2)被委托组织→委托机关3)几个机关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六、审理1)公开审理原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不停止执行原则(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2)原告申请停止,人民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且停止不损害社会公益,可停止(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4)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注:普通程序:6 个月。二审:3 个月。民诉中有简易程序,亦有一审终审(标的额为年平均工作的 30%)七、判决1)驳回原告诉请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3)确认违法,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5)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6)审理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比较一下,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两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作用类似法院,所以有时把这两种行为概括称为"行政司法"。两者的不同点是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一般说来,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诉至法院。为什么行政机关也可以裁决民事争议呢?主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二是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和仲裁的对象也是民事纠纷。但是,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经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体现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的意思,行政机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不能强制执行,即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对民事纠纷的仲裁只有一种,即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到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会组织。当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行政行为一、行政裁决准司法性:特定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二、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三、行政指导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四、行政征收税和费组成。五、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政府信息公开一、主管1.国务院办公厅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二、分开范围:(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四、申请1.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2.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4.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区别:国家补偿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二)刑事赔偿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三、赔偿方式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2.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谁主张谁举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3)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特征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5,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关于被告不作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件中,只要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三)在行政确认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由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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