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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网络化

    时间:2020-07-27 08:00:1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浅谈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也应运而生。新形势下,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演化升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手段实施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趋势也日渐明显,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强、智能性、危害性大等特征,已成为新形势下打黑除恶工作的难点。

      【关键词】网络;有组织犯罪;打击;防范

      一、有组织犯罪网络化概述

      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化通常分为对象型有组织犯罪和手段型有组织犯罪。对象型有组织犯罪指的是针对计算机网络开展的有组织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是其侵害攻击的对象。手段型有组织犯罪指的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作案工具的角色,本文主要指的是手段型有组织犯罪,探讨的是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问题。在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演化升级,其衍生出的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网络化特征也日益明显,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借助网络手段实施涉黑涉恶因素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已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成为打黑除恶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主要体现在网络手段一方面加快了犯罪过程的完成时间,一方面也为侦查办案搜集证据带来障碍。

      二、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网络化现状

      (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呈多发趋势。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网络技术的应用可谓是遍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便捷特点,将其转化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通过回顾首都打黑除恶五年工作实践,伴随着恶势力团伙犯罪成员低龄化趋势,以网络手段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多发的趋势,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随着首都有组织犯罪的演化升级,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如2013年某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两个青少年恶势力犯罪团伙――“文星社”、“青龙社”案件中,该团伙从滋生到做大,网络在其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与网络犯罪。本文探讨的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指的是手段型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广义上指的是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是行为人以网络为手段,依靠网络技术支持实施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手段型网络犯罪,也包括对象型网络犯罪,它涉及到各个犯罪领域。从此意义上说,本文中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是网络犯罪的一种,指的是借助网络手段实施涉黑涉恶因素犯罪。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是伴随着近年来有组织犯罪的演化升级的产物,在新型有组织犯罪具有的组织化、网络化、低龄化和隐蔽性等特点中,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表现的非常突出。

      (三)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的表现形式。当前正处于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发期,借助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其新形势下的显著特点。通过侦办案件实践发现,借助网络实施犯罪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网络实施人员招募和教唆鼓动工作,为实现其组织规模的发展壮大服务。二是借助网络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改变传统人员聚集的电话联系方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向特定组织成员实施,也可以向不特定在线人员实施,具有涉众型的危害特征。三是通过网络串联犯罪组织,形成有组织犯罪的组合形式。在具有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不同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往往通过网络进行串联,以在整合实力、壮大势力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上的瓜分和攫取。这种团伙整合趋势也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带来的社会危害。网络传输信息的最大优势就是快速便捷,但是在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手段加以利用之后,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传统的涉黑涉恶因素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特点主要表现在暴力性、公开性、残忍性等方面。随着网络手段的利用,涉黑涉恶因素犯罪表现出了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新型危害,给打击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同时,网络信息具有传输快和消失快等特点,所以在采集和固定案件证据上的时限要求非常高。另外,利用网络传播犯罪信息具有散布对象不特定的特征,一旦控制不当就有可能造成涉众性危害,造成负面影响大的不利局面。

      三、有组织犯罪网络化侦查问题分析

      (一)强化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经过五年的打黑除恶工作实践,首都刑侦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涉黑涉恶因素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战果。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网络手段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新现象,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针对此类犯罪涉及到的隐蔽性、技术性、智能型等问题,单靠传统的打击方式是很难做到“快侦快办”的,为了做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对侦查办案人员开展相关网络犯罪的侦办技术的教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和普及办案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解决如何固定、搜集电子证据,如何实施网络监控等问题,以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此类有组织犯罪的演化升级。

      (二)严格办案程序中的证据采集规定。由于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犯罪过程中,取证工作是侦办案件的重点。证据的真实有效是案件定性的基础条件,对于此类案件犯罪证据的取证,一方面要坚持传统的取证方式,另一方面鉴于此类犯罪的智能化特点,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取证工作中遵循其自身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该证据进行核查和筛选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和有效,为最终确保案件高效侦办提供保障。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按照侦办网络犯罪的办案模式,为了有效打击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网络化,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责单位,一方面要对互联网上关于涉黑涉恶因素犯罪信息进行监测和筛选,对于利用网络平台传播结帮、组织、教唆等犯罪信息,要加强理论研判,为科学决策和精确打击奠定基础。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网上境内外关于涉黑涉恶因素犯罪的舆情监测,将此作为一种信息来源渠道,在仔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升打击破案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重点关注关于娱乐、餐饮、各类大型市场等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行业的舆情监测,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客观分析舆情信息努力提高线索的发现和分析水平,为实现“精确打击”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发挥多警联动机制作用。针对有组织犯罪网络化特征,为了实现打击效果的最大化,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多警联动的工作机制。由于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智能性特点,在多警联动过程中,由于侦办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为了提高案件侦办效率,要避免刑侦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出现。网监部门的介入可以在证据的固定和搜集上发挥出切实作用。实践证明,网监、信通、情报信息等部门参与侦办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多警种专业技术优势,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和实现精确打击的工作目标。

      (五)加大教育宣传工作力度。由于涉及涉黑涉恶因素犯罪具有智能型、技术性等作案特点,结合其呈现出的社会化、年轻化趋势,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些“问题少年”组织帮派、策划犯罪的重要平台。为了实现此类犯罪打击与预防的有机统一,加大对上网群体,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公安机关可以与学校、街道等部门联系,开展的广泛的网络使用教育,广泛宣传、普及网络知识的同时,总结出具有实际操作功能的网络规范机制,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在实现网监部门有效监控的基础上,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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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关键词: 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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