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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8-26 08:10:4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腐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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