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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0-08-26 08:10:4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据了解,新公务员法指的是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但是,仍有不少人对2019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并不了解,甚至有网友咨询:新公务员法职级套改表是什么、公务员法2019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今天,信用管家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公务员法共有十八章、一百一十三条,与旧版公务员法相比,增加了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其中,从目录方面看,第三章从“职务与级别”改成了“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六章从“职务任免”改成了“职务、职级任免”;第七章从“职务升降”改成了“职务、职级升降”;第九章从“惩戒”改成了“监督与惩戒”。

      其次,2019新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1、突出了政治要求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例如:新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新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

      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例如:新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新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新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3、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4、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5、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信用管家小编表示,以上便是“公务员法2019实施细则”的亮点解读,下面再为大家介绍一下2019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中的“新公务员法职级套改表”相关问题。

      据了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所谓“职务职级套改”指的是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确定与升降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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