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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时间:2020-03-02 07:45:2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况继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 昆明650228)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状况进行分析探讨,从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杜绝司法不作为,规范司法行为;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导致谁也不负责任;对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进行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思考,从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有序地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提升;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1. 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2)10 -0044 -04
      
      作者简介:况继明(1958-),男,云南昆明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哲学社
      
      会科学专家,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审判学、环保法学研究。
      
      公信力,即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是指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信任程度。当前中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作为人民法院本身应当进行认真的思考——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思考论述。
      
      一、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
      
      (一)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宗旨,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在于将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回避制度、讨论案件范围和工作运行等方面的矛盾与不足不断出现,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模式基本没有改进;特别是有的地方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能动司法,逾越法律底线导致审判权的异化尤为不妥,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而且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实现。
      
      (二)审判委员会职能规范的对策措施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必须加以改革和规范,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内部最高审判职能作用,以保障裁判的正确实施。应该从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向直接参加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过渡,尽量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强调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责任,实施错案追究,注重审判委员会指导审判业务,监督审判质量;从而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抓大放小,直接参与,改革审判的间接性为直接性,克服事实与效率的矛盾。对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讨论和审理的案件应严格限定为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要提高案件审理报告的质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要由个案讨论改为类案讨论;通过案件的归类讨论,促进同案同判。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法院最为重要的案件。加强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编纂典型案例,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实践;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发现问题,纠正错案,吸取教训,从微观上指导审判实践;探索审判规律,建章立制,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逐步走向有序、规范和完备。
      
      (三)审判组织应淡化行政色彩,向专业化方向迈进
      
      1.司法行政化导致审判权异化
      
      法治建设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从整体上说,我们的法治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现状仍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我国司法就表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司法权具有多义性,但主要指审判权即裁判权,司法权的异化是对其本质与价值的背离,司法权异化后具体显现为攻击性、混沌性、非终结性,从而异化为一种附属于行政权的权力,其后果是使国家法治倒退,破坏国家法治。我们必须对司法权的异化进行矫正,恢复其应有的正义品格,创建一个良好的司法权运作模式。同时分离法院行政管理与服务功能,把附属于审判权下的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另由其他部门负责。
      
      2.法院和法官的角色不能错位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文化,对人民法院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集中表现就是司法行政化。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有很大的差别,加强审判管理不等于司法行政化,能动司法不等于主动司法。但司法行政化使这种差别在逐渐缩小,结果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角色发生错位。
      
      3.致力于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建设
      
      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
      
      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 (范文网 www.fwsi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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