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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

    时间:2020-08-24 09:22:4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业务知识。结合××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XX年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代表”重要思想、×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规范,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福清”、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培训对象

      巴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

      三、培训时间

      自8月20日起到10月底为全面培训阶段,其中包括前期准备动员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各村调委会观摩学习、实践等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而定。

      四、培训内容

      (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理论、“××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

     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

      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

      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

      围。

      五、纠纷受理的归属、管辖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在新中国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国务院在《通则》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XX年9月24日中办、国办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XX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司法部于XX年9月26日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3日颁布了《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与设臵、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人民调解工作任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天我就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及常见的民间纠纷的调解方法与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内涵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调解性质、机构、权力、范围、效力上是不同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二、人民调解的特征:

      人民性——调解员来自人民,调解的是人民内部的纠纷目的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

      民主性——它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是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应运用说服教育、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自愿性——人民调解必须依靠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司法性——人民调解不同于过去的民间调解,不是群众的自发活动,而是法律规范的诉讼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人数众多、来自人民群众。自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国家司法,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作为群众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同时明确调解委员会可以下设调解组、调解员,建立三级调解网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激化;(3)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5)反映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情况。

      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含义是:一是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的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等等,要进行深入研究。对各种民间纠纷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三是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要求调解人员既要调解,更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调中有防,寓防于调。预防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防止纠纷的发生,一是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军事案件和恶性事件。预防纠纷的重点是防止纠纷激化。这就需要对已

      经发生纠纷及时调解,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激化。可见,调与防是辩证统一的,互为因果,互相促进。

      “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充分说明了民间纠纷的调解与预防是一具浩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采取各种手段,需要社会各部门的能力合作。它有两层含义: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和预防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法律、政策和道德等多种手段,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如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及工会、妇联,互相配合,多管齐下,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手段。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重大纠纷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主动及时送交各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或各有关部门处理,或劝说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并且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单独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共同调解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

      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纠纷;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开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面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

      单独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

    相关关键词: 人民调解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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