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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效能八项制度

    时间:2020-08-09 08:20:33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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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台县博物馆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2.对本单位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即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负责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4.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的,其职责应当由AB岗责任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5.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6.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7.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责任制度是我馆的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时,被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答复的责任制度。

     2.首问责任人对到我馆了解政策、反映情况的服务对象和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办事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认真听取来访(来电)人员意图和要求,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或办事人员。

     3.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耐心听取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服务对象。

     4.首问负责制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的原则进行。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或者耐心解答;不能当场办结的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协助服务对象与相关责任人取得联系,直到相关责任人接手办理。

     (3)属于职责不明确或涉及交叉职责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按办理程序及时请示单位领导,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关联几个责任人员的,由牵头责任人承办,其他相关责任人协办。

      (4)对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来电通知和群众投诉举报,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拟办建议并落实或交接记录事项。

     (5)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5.首问责任人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职责的,可请其他同志代理,代理人应履行并承担相同责任。

     6.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负责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失职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1.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我馆提供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确定监督机构和设立投诉电话,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对违诺行为予以追究。

     2.对于我单位职能和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具体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4.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5.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6.要定期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部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7.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8. 对落实服务承诺制度态度不积极、工作不认真,在办事过程中引起服务对象埋怨情绪的工作人员给予谈话诫勉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不履行服务承诺、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待岗处理,取消评优资格。

     四、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我馆在完成领导交办件、受理来信来访及其他需办理的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责任人要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3.各工作人员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办公室主任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4.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5.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6.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或服务对象。

     7.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8.对各级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9.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0、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服务对象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通过公示电话或意见箱进行投诉。对投诉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五、AB岗位制

     1.AB岗位制是我馆工作人员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

     2.我馆各工作人员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3.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时,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向B岗责任人做好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有相应责任,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4.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办公室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5.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保持稳定,确需做出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的当日进行公示备案。

     6.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7.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

     1.服务对象到我馆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3.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4.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5.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6.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7.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定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2.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汇报,经批准后离岗;单位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3.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4.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对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单位和群众办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视情况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7.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岗。

     八、失职追究制

     1.建立失职追究制度和失职失责倒查机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查清,逐级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2.发生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其失职责任: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事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答复,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工作拖拉、办事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9)对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失职、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或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属于失职类型的行为。

     3.对需要追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责任追究要做到合法合理、有根有据,严禁打击报复。

     4.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5.部门单位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相关关键词: 党建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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