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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安全生产督察管理制度通用

    时间:2020-08-07 10:55:3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企业安全生产督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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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1

      第三章 专职安全督察员 1

      第四章 安全督察方法 2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公司20XX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的前提下,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 专职安全督察员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开展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安全督察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督察员的基本要求:

     一、有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胆工作,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条 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为主要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还要帮助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 进行安全督察时,在兼顾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与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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