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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时间:2020-08-09 08:19:0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表式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一)A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项 目

     行次

     累计金额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列以下第1—11行:

     利润总额

     1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3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应纳税所得额(1+2-3-4)

     5

     适用税率

     6

     应纳所得税额(5×6 )

     7

     减免所得税额

     8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9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7-8-10 )或 (7-8)×9-10]

     11

     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列以下第12—14行: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本季(月)应预缴所得税额(12行÷4或12行÷12)

     13

     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4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2、第2、3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3、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

     4、第5行 “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2-3-4行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数,若第1+2-3-4行为负数,则第5行应填零。

     5、第6行 “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

     6、第7行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抵的企业所得税额,当第5行为零时,填写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确定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不实行就地预缴的纳税人填写O。

     9、第10行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0、第11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

     (1)就地纳税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10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行)×9行-10行。

     (二)B表 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地税计算机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纳税申报栏

     项 目

     行 次

     本期数

     累计数

     收入总额

     1

     成本费用

     2

     *

     *

     应税所得率

     3

     应纳税所得额

     4

     适用税率

     5

     应缴所得税额(4×5)

     6

     减: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6-7)

     8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使用对象适用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报送时间要求: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各季度、年度纸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次报送。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间是:第一季度, 1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第三季度, 1月1日至9月30日;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6、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7、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收入总额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2.第2行 “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由于目前本市不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此行暂不填列。

     3.第3行 “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

     4.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汽车驾驶学校此行填报培养学员的人数;砖窑、灰窑、煤窑填报当期生产的数量。

     5.第5行 “适用税率”: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33%,27% ,18%。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6.第6行:“应缴所得税额”: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4行×5行)

     7.第7行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8.第8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应缴所得税额 —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8=6—7)。

     9.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本表第1行至3行,不需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A类)解析

     根据2008年6月30

      1.“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对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的填报说明进行了解释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应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减除,而不是企业自行计算的各年度累计账面亏损。“不征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明确列举的:(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所列举的:(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举例说明:某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02年亏损100万元、2003年亏损50万元、2004年亏损40万元、2005年亏损30万元、2006年亏损20万元、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6月累计利润总额3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0万元,国债利息5万元,则《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实际利润额”=(300-80-5)-(50+40+30+20+10)=215-150=65万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65*25%=16.25万元。其中2002年亏损超过亏损弥补年度,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弥补。

    相关关键词: 中华人共和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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