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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形态”2020文

    时间:2020-08-21 08:53:5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19期,

     五篇学习“四种形态”体会文章

     目录: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 师长青?

     2、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 何艳?

     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 高波?

     4、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 王雁飞?

     5、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李成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本刊记者 师长青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信息量大,内涵丰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表述尤其引人关注,从中可以读出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持续深入思考。

      梳理学习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所强调的内容,不难发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围绕这条主线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对于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怎样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在紧接着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讲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明确指出将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修订。会后不久,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鲜明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也为“挺纪在前”做了铺垫。此后,王岐山同志带领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研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管党治党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般的工作任务,而是具有全局性、统领性的战略举措。王岐山同志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今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地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同志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发表讲话,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新理念,作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也讲了后来几乎逢会必提的“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等具体要求。也是在这次讲话中,他提出“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决不能“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思考持续深入,思想不断丰富。今年3月至7月,王岐山同志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惩最终还是为了治,在严格执纪中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是什么关系?怎样才算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执纪的节奏和力度又该如何把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7月底,王岐山同志在京主持召开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座谈会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明确提出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次讲话显示,“四种形态”的理论已渐趋成熟。

      时隔两个月,在福建调研的讲话中,王岐山同志提出,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靠纪律管全党就是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就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给予理论指导。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

     可以这样理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论创新应运而生,并在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丰富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本刊记者 何艳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

      预示反腐“拐点”来临?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周永康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

      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

      只是对纪委的要求?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肩负主体责任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也是误读。

      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再则,《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王岐山同志还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观点,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监督责任也必须履行到位。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

      王岐山同志领导中央纪委工作不久,就从党章对纪委职责的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首先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着管住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式,转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

      ——“四种形态”既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又要求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这才叫全面从严

      说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有人担忧,这可能导致把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弱化。

      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与“森林”、“全面”与“重点”之间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反腐败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置,快查快结。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最后还得说,无论哪一种误读,其实都源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严管就是厚爱”,组织的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该懂。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高波

      近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立法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战线将加速去神秘化,逐渐摆脱“不用‘两规’,难有作为”的被动,告别只重查办能移送司法案件的“偏好”,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初心”。而且,“四种形态”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如改变纪律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混同司法起诉书等陈规,探索在慎用、短用、不用“两规”的情况下突破问题线索等。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作者: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雁飞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严肃政治生活,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

      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党内矛盾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紧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使党内政治活动的庄重性、严肃性得到恢复,政治灰尘得到清洗,党内原则和纪律得到了坚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形式化、简单化、庸俗化,甚至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影响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深刻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充分认识到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等不正常现象对党形成的严重危害,下大气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要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查处“七个有之”和“五个比如”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的工作方向。“三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退出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了深入。但是,由于受惯性思维制约,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仍不清晰,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在工作导向上仍然以办案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仍然习惯于重惩轻防,把全面从严治党片面理解为查办案件、反腐败;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全党。今年以来,四川省坚持惩防并举,突出抓早抓小,开展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形势评估,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的总体生态,开展类案分析,加强分类警示教育,开展谈话函询,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今年1至6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671人(次),其中作了结处理的279人(次)。下一阶段,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继续把纪律挺在前面,从小抓起、从日常抓起,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通过信访核查、舆情分析、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积小胜为大胜。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分专题、分领域、分岗位制作案例教材和警示教育片,特别是把南充市拉票贿选案作为反面典型,组织全省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立足治病救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正确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反腐败是把“双刃剑”,打击的是腐败分子,疼的是组织,损害的是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管理。今年1至6月,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中,单纯违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5.5%,既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的深渊,也形成了强大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坚持辩证思维,摒弃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定势,用纪律的“全覆盖”填补中间的空白地带,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以及谈话函询不如实交代的从重从快处理。坚持综合施治,对不同违纪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督查,探索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真正有切肤之痛。

      保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水火不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故我、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是惯性使然,党的十八大之前就违纪违法,现在继续按照“默契”办事,进入腐败轨道难以转向;有的是深陷“圈子”,结成腐败共同体,织就庞大的权力网络,既身不由己、被腐败裹挟,又自恃后台有人、互相遮掩;有的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权钱交易毫无顾忌;有的是心存侥幸,认为反腐败是“一阵风”,自视手段高明,顶风作案。

      今年以来,四川省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类人群”和“三个时间节点”作为纪律审查重点,特别是在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的直接指导下,对南充市拉票贿选案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把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级分批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让那些明知故犯、罪大恶极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付出沉重代价,巩固我省业已形成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总体环境。切实压实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紧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坚决进行问责,以霹雳手段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李成荣

      前不久,王岐山同志来我们福建龙岩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这一从严治党的创新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之中。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闽西理应先行。闽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曾经为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我们应坚定传承革命先辈勇当先锋的红色基因,立志在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发挥好革命老区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发扬“钉钉子”精神狠纠“四风”。例如,今年与去年相比,全市立案数上升23%,查处县处级干部案件数上升160%,查处重要岗位一把手案件数上升138%,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数上升67%、党政纪处分人数上升181%,我们坚持拿纪律这把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动辄则咎,树立纪律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主动作为、抓早抓小,落实落细,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一件件具体事做起。针对普遍存在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把单位公款存储到指定银行,银行则以各种方式“投桃报李”问题,率先在全市开展公款存储中谋私逐利问题集中整治。基于对“腐败问题始于不良习气”客观规律的认识,率先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活动。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重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必须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既治“已病”,又治“未病”,病急治标、病缓治本,辨证施治、标本兼治。针对“已病”,我们坚持“刮骨疗毒”,如在查办永定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窝案串案中,挖出包括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等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17名涉案人员。全市7个县(市、区)查处包括财政局长、卫生局长、环保局长、交通运输局长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内的10多名重要岗位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针对“未病”,我们把纪律挺在前沿,提出要扶正祛邪、固本培元,努力把陷在“灰色地带”、困在“亚健康”状态中的干部挽救回来,把蕴藏在党员干部当中的正能量激发、释放出来。今年1月,我们制订出台《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并从革命时期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汲取智慧营养,着力解决“组织松懈”“纪律敷衍”问题,敢于拿起“手术刀”深入解剖全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习气,查摆出铺张浪费和送收礼金、请托说情、谋私逐利、党内同志关系庸俗化、工作松弛、玩风过盛、迷信、持家不严等八个方面不良习气及其33种具体表现,提出包含倡导、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在内的30条纠正方法。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较好成效,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把挺纪在前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使其成为监督执纪的新常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夯实主体责任。今后纪委将更加主动作为,通过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狠抓压力传导。坚持市委常委带队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集体约谈下级党委、纪委班子成员,下发问题清单,督促抓好整改,并组织开展“回头看”;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向市纪委全会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接受评议。坚持从严问责,把严肃问责作为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利器,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责任。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借贷情况填报清理,对发现问题的25名干部进行纠正处理并公开曝光,带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使各级党组织更加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把纪律建设贯穿到履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在“严”和“实”上狠下功夫,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在闽西更加有效落实。

     (作者:福建省龙岩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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