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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

    时间:2020-02-15 07:45:4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20世纪中国的开端,是以义和团事件和八国联军等奇耻大辱过后的清末新政为标记的。近年,越来越多中国大陆的史家冲破意识形态束缚,走上冷静、客观从学术角度研究这一重大事件之路,写出了一批高水平的专著。他们分别确认:

        “这次新政是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各方面,较大程度改革旧的封建体制,推行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次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i]“单纯的封建专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在试行,有些在准备和确立之中,整个政治制度正在向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非常可贵的开端。[iii]最值得重视的是它提供了一个东方传统中世纪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典型。无论其成就或失败,都蕴藏着足以启迪后人的东西。

        最大成就是经济自由

        窃以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iv]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v]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vi]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vii]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viii]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ix]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清政府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x]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xi]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xii]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这一变革的影响极其深远。

        首要的是为经济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从1901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xiii]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这一制度因素的影响一直延伸到民国。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1912~1920年,更高达13.8%。[xiv]原因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际,严复感慨系之地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xv]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xvi]的极端重要性。

        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

        欧美社会矛盾尖锐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异的公有化思潮;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经济自由从确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冲击。一些敏感的中国知识分子或政治家鉴于西方贫富差距过大的恶果,认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张用公有经济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经济所有权。通观20世纪,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也厕身其中,但影响极小。按其实际效果,民生主义是官僚资本主义的垫脚石。1949年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有目共睹。而社会民主主义则成了引导知识分子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中介。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社会民主主义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义者鼓吹的。一个突出的典型是张东荪。30年代,他认为苏联以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自由、民主是绝对不相容的。40年代,却认为“马克思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一件事”,“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向着同一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他认为以苏联为榜样,放弃部分自由,首先是放弃经济自由,以计划经济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确的:“苏联还有一点最是为一切产业落后国家所应取法的。那就是对外贸易完全由国家办理……国家统办对外贸易是计划经济的前提,或柱石。此点办不到,一切必归无效。”“尚有一点亦足以后进的农业国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谓集合农场。”[xvii]他把自己的主张归结为建立“计划的社会”。他说:“须知在经济方面要有计划,则势必连带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须把全社会亦成为有计划性的……只能有计划以内的自由与计划以内的平等,而断不容有超计划的自由与超计划的平等。……凡自由之足以妨害生产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产降低,则都应该在限制之列。”在他看来,放弃了政治与经济方面的“绝对自由”,“我们还是不能不要绝对的自由。这个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文化与思想方面。”[xviii]严格地说,无论在那一领域,都不可能有绝对自由;除了少数极端流派,也没有什么人追求绝对自由。不过,失去经济自由,政治、文化、思想等领域的自由,也就失去最重要的基础。所谓“计划以内的自由”,变成政府自由地“计划”给你什么,公民则必须绝对接受。这些观点不是个别人的迷误,在那时颇带普遍性。

        苏联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力之一,国威、军威令贫弱如中国的知识分子十分景仰。再加上严密封闭的苏联社会的真实情况不易了解,一些人刻意散布它已改变了肆意镇压公民和剥夺民主、自由的错误,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他们大多是人文学者,对经济学、政治学所知不深,但又肩负着说古论今、指点江山的重任。于是,当哈耶克、波普尔根据苏联计划经济及其他资料大声警告这是“通往奴役之路”之时,中国的一些自由知识分子面对同一现象,却认为是救国救民之路。张东荪自己和知识阶层乃至整个国家吞下适得其反的恶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xix]

        现代社会运作架构的建立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历史功绩可以概括为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除体现上述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国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司法独立,并且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国际性的;不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经济无法正常运作。再加上洋人动辄以大清帝国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视人权为治外法权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维护司法主权,废除治外法权,也不能不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现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xx]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取代了清帝国。出乎人们预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没有随清帝国的灭亡而被束之高阁。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长伍廷芳立即向孙大总统报告:“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孙文同意并咨请参议院核准这个建议。[xxi]参议院批准了这个建议,于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便在3月10日发布命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xxii]清帝国的基本法律略加删改后继续为新政权服务。

        孙文、袁世凯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长——伍廷芳和王宠惠都是受过严格的西方法学教育的法学专家,他们却一致肯定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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