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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门县《对于确认龙门县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18 12:26:2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龙门县《关于确认龙门县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县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确认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我县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包括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因在办理国土用地手续过程中未约定容积率,为此,本着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建设用地范围 (一)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二)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的建设用地(原未出具规划条件的);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但又未确定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

    三、实施标准

    (一)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一)、(二)、(三)种情况,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二)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种情况,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

    建设用地位于龙门县城中心区、副中心区(含龙城街道办事处、平陵、永汉、龙华),麻榨、龙江、龙田、龙潭、地派镇以及蓝田乡、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油田林场、密溪林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 2.0.四、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商业、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住宅和商业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 90%、商业占 10%进行界定。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1 年。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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