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监测业务指南
时间:2020-09-02 08:30:5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动物疫情监测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物疫情监测
事项类别
其他类
三、办理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四、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者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五、服务条件
市畜牧兽医检测检验中心主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技术服务,或当从事畜牧养殖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时。
六、服务流程
1.计划:制定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春秋季集中监测实施方案。
2.组织:市畜牧兽医检测检验中心组织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采样,组织兽医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
3.服务:根据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深入现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服务。
4.总结或通报:统计汇总分析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市畜牧局,并通报反馈至县区畜牧兽医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法定时限
无
九、承诺时限
主动监测每年2次,分别为春季5-6月份,秋季10-11月份;被动监测随时开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
十二、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十三、 承办机构及咨询电话
1.承办机构:东营市畜牧兽医检测检验中心
2.咨询电话:0546—8305893
相关关键词: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