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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势

    时间:2020-09-15 08:36:4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浅议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势----信用管理论文

     -->【摘要】目前,信用缺失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使企业正常的生产和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银行“惜贷”、“惜投”不正常现象严重存在,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缺失;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违信甚至不法行为与日俱增,信用缺失问题尤为突出。中国已经加人WTO,要与国际经济接轨,必须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一、信用缺失带来的危害

     1、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在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才能发挥出其配置资源的效率性。没有信用就没有经济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在内的社会总债务,市值通常是国民生产总值的2倍、3倍或更多,大量债务的发生与偿还及市场主体的守信经营成为维系现代经济运转的基本要素。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作为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的基础也正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靠信用发债,银行靠信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企业靠信用筹集资金、生产和销售产品,个人靠信用消费,市场靠信用运行。可以说,离开了信用,现代市场经济将不复存在。而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中,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行骗手段、铺天盖地的假冒伪劣产品、猖撅一时的欠债不还、逃避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以及走私行为,不断出现的“重庆聂江垮桥案”、“郑百文事件”,不断曝光的“黑心棉”、“毒大米”、“毒面粉”等等,已让人们深切地感到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危机波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据央行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有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国家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广州日报》2002年3月8日)经济信用的严重缺失不但增加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竞争力,助长了无序竞争,损害了企业、地方和国家的形象,还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减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目前,国内需求不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降息、扩大财政支出、刺激民间投资和消费的政策,以扩大国内需求,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信用严重缺失,假冒伪劣产品、欠债不还、贷款诈骗、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的大量存在,使得消费者轻易不敢消费,银行轻易不敢放贷,个人或企业轻易不敢投资,“惜贷”、“惜投”现象严重,致使市场上货币供给量和流通量大大减少,从而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

     3、影响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经济信用环境的优劣是投资者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国内外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较差,这成为令投资者担心、困扰的一个大问题,影响了社会投资的力度。影响消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信用缺失则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商家缺乏商业信用,商家之间无法展开公平竞争,消费者缺乏信心;由于信用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消费者一不小合就会买到假货,假货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危及到消费著的生命和健康。消费者消费时提心吊胆,普遍存在害怕上当受骗心理,影响了消费行为。此外,由于一些个人信用度较低,消费贷款难以大规模展开,也制约了社会消费,致使社会需求不振。

     4、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当前,我国企业的诚信基础比较薄弱,双方的交易经营是在一种互不信任的气氛中进行,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司司长青锋指出,目前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竟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安徽省工商联副会长杨振斌说,安徽省在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六成,而已签订合同的履约率仅为50%左右。在财政部公布的157家会计信用质量抽查上市公司中,有155家企业存在虚报利润的现象,有些企业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而不是为了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这些可怕的数字说明了信用缺失的程度有多么大。许多企业在假货的冲击下倒了下去;企业随意不履行合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逃债行为屡见不鲜,导致企业之间的“三角债”,不少企业为此被拖垮乃至破产。据一项商业调查显示,因商业伙伴不守信用遭受损失的企业高达89.3%,而87.3%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的一些企业因害怕对方的欺诈和违约,重新启用了“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的交易形式。在历次全国性的商品交易会上,不少企业宁愿放弃大量的订单和客户,也不愿意采用信用方式赊销产品。而在欧美国家,尽管商业贸易的 90%采用信用结算方式,但企业平均坏帐率只有0.25-0.5%。我国信用交易仅20%,现汇交易却达到80%。巨大的信用风险使企业大量帐款变成呆帐、坏帐,企业正常经营被破坏;由于采用现金交易,致使企业出现大量过剩产品、闲置资金和信用额度,生产长期处于徘徊状态。

     5、信用关系被破坏,银行“惜货”、“惜投”现象严重存在。利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骗取、拖逃金融机构贷款,是我国经济信用中尤为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不惜采用虚假注资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之后又利用破产、兼并、债转股等方式逃债废债,使得银行负担日益沉重,坏帐、呆帐越来越多。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工具的使用中,企业不能按期筹集足够资金,导致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大量发生,使得银企之间互不信任,正常的信用关系遭到破坏,一些银行不得不排斥信用,拒绝信用。据统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占到全部贷款的20%以上,金融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由于企业信用缺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银行预算约束的硬化,银行出现了不正常的“恐贷”、“惜贷”现象。一方面我国居民储蓄率达到40%左右的高位,经营帐户和资本帐户双方继续保持盈余,上万亿元的资金在银行空转,另一方面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社会储蓄难以转化为投资,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就面临流动性陷阱和贷币政策失灵的威胁。

     二、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

     1、体制原因。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是信用缺失的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资金、物质实行统收统配,理论上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制度上确定商业信用是非法的。政府集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于一身,银行的功能就是办理结算和吸收少量存款,充当财政的出纳,因此在那种条件下,不可能也无需产生信用制度和信用理念。而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接轨,经济借贷行为大量产生时,信用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出现了“信用”约束的真空。由于传统体制以及信用观念的惯性,不少国家、集体、企业仍把从银行借款及发行债券集资的资金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仍然热衷于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且都不愿或不必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不贷白不贷,能还也不还”的心理普遍存在。一些体制外的个体经营企业也纷纷效仿,把套着银行贷

     -->款当作“发外财,打野食”。在这种信用不普遍的情况下,使得很多企业感到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占便宜,“贷款不拖白不拖,借款本息不欠白不欠”,至于商业信用,不少企业和个人更是抱着“不赖白不赖”的心态,公然或变相逃废其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银行的欠货、欠款。

     2、制度原因。信用制度缺乏、市场发育不全是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约束逐渐失灵,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缺乏法律规范,“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情况多见,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市场经济存在过多误解,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追求个人最大利益,讲效益就是唯利是图,讲竞争就可以不守规则,讲发展就可以不择手段。一些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而缺德经营、欺诈经营、违法经营。由于缺乏信用观念,信用环境差,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 (既使受到处罚也不够重),因此“不守信用有利可图”的心态在部分人中漫延,信用危机进一步恶化。

     3、无法可依,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助长了不讲信用的风气,加剧了我国的信用缺失。依靠法律,依靠执法机关对违约方进行处罚是杜绝信用缺失的必要保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还不能完全保障信用经济运行。首先是立法不完备,现有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度不够,许多方面甚至无法可依;许多案件,法院根本无法受理。其次,执法不严、司法行政化、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使得违约、违法行为或难以受到惩处,或以罚款一罚了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或即使受到处罚,处罚与违约所得也明显不对称,成为变相纵容违约、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这些失信行为的业主一律是严惩重罚,甚至罚得其倾家荡产。最后,地方保护主义也是致使信用缺失的一大原因。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由于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还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由于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往往看其在任期内的财政收人、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景气指标,而不太关注地方经济发展的路径,因而,许多地方官从眼前利益出发,放任、鼓励作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骗汇等“反经济信用行为”的发生,甚至公开阻挠执法机关进行查处,致使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在处理违约赖帐行为方面显得苍白无力。

     三、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由于信用缺失,市场经济的混乱已木同程度地侵蚀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环节,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如有人所说:“所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方面都面临背信弃义的困境,市场经济的好处因道德缺失而大打折扣。”我国已经加人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而造假制假、逃废债务等信用缺失行为是违反市场经济根本原则的行为,必然会败坏我国的国际形象,削弱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严重阻碍中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要优化社会经济环境,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尽快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而使高新技术产业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个人资信,全面启动个人信用消费,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特别是大额消费(汽车、住房等),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质量; 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银行信贷的安全性,逐步减少以至杜绝呆帐、坏帐问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扩展以及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有效地抑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失信不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的建立。

     1、强化信用观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因此,首先要在全社会加强信用教育,强化信用观念。要把我国传统的信用思想,如“童史无欺”、 “见义忘利”、“人无信而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等义利观、诚信观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业伦理、法律制度、国际规则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每一个公民都清清楚楚地了解信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知道公民在信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深切地认识到:格守信用是一个人安身立命最起码的道德准则,社会信用低下将影响社会信誉,严重时引起信用危机,企业银行大批倒闭、破产,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引发政治危机。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近些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一些规范市场和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对市场经济中的许多危害社会和相关权益者利益的失信行为,用法律原则来处置尚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操作性不强,执法中很难把握;《合同法》中制裁行为较轻,司法审判与行政制裁力度不够,对丧失信用的行为没有给予严厉的惩处,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建立信用制度,用细化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调整。要形成完整的法律说明,进一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各种经济失信行为的罚则作出更系统、更详尽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对诚信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对不守诚信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守诚信的良好风气。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个人的信用与其生存联系起来,建立健全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覆盖面广、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社会信用。首先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作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社保、技术监督、公安、法院、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政府的组织和推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制度。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有了企业和个人信用的详细、准确的记录,就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价,得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等级,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关系,从而为社会信用制度的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要建立可靠的信用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相关信用数据。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及其它途径查询各种经济关系的信用等级、经济行为记录等资料作为经济活动的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好坏也就决定它(他)的生存发展,信用等级决定其借贷能力。社会上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优惠、给予投资。这样就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与其生存发展紧密联系了起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上了“黑名单”,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管理部门也会将其列人监视名单,并限制其经济活动。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大执法部门应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现代观念,依法处置经济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信息制度的权威,保证信用制度的贯彻实施。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充分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于各种失信行为一经查出,就必须严惩不贷,力排关系网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做到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要强化国家对法律裁定的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失信行为一旦作出裁定,就必须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竭力解决“法律白条”问题,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家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社会道德约束。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法律来规范,而且要靠道德的约束。越来越多的企业目前已认识到决定竞争成败的不是知名度,而是信誉度、美誉度,诚实守信带来信誉,信誉的积累升华为美誉。各类经济实体只有在坚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维护信誉,增强美誉,才能以良好的形象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因此我们在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中,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对那些失信违约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让失信者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对诚实守信者加大宣传奖励力度,使诚信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5、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完整的保障体系来维护。信用中介和信用监督是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信用中介组织要健全、公正,有能力执行信用制度和严格的中介纪律。凡违反纪律一定给予惩处。信用监督主要指社会对信用情况的监督,包括舆论的谴责。道德监督是指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监督环境,社会对失信行为给予普遍谴责,使失信行为失去社会基础。

    相关关键词: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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