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普查主要工作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模板
时间:2020-07-23 12:42:2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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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抓紧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 全面掌握我省污染 物排放状况 , 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科学、 准确的数据保障 , 依 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 , 特制定本普查监 测工作方案。
本监测方案中提出的污染源指非放射性污染源。
一、 监测范围
1、 国控、 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源指国家环保总局环 办函[ ]93 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的重点工业污染源 , 省控重点源 指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污染负荷 65%的重点污染源 , 具体
名单见附表 1、 2。
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包括全省所有城市 ( 镇) 污水处理 厂、 生活垃圾处理场、 危险废物焚烧厂等。其中城 ( 镇 ) 污水处 理厂名单见附表 3, 生活垃圾处理场、 危险废物焚烧厂名单由省 辖市环保局确定 。
3、 新投产的建设项目。
内经过验收或试生产 , 造成事实排 污 1 个月以上、 主要污染物排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 相当的污染源 , 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 , 并及 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
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
际监测能力 , 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 监测项目
1、 基本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 : 流量、 pH 、 化学需氧量、 氨氮、 石油类、 挥 发酚、 汞、 镉、 铅、 砷、 总铬( 或六价铬 ) 、氰化物( 或总氰化 物 ) 、 总磷。
废气污染源 : 废气流量、 烟尘、 粉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 物。
对各类污染项目均要求按排污口进行监测 ;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 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 , 无排放标准的不 要求监测。
重金属类 ( 汞、 镉、 铅) 和砷、 磷监测项目 , 是指未过滤水样 中的总浓度。汞、 镉、 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 悬浮的浓度总量 ; 砷和磷是指单质态、 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 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 形态 , 均监测其总浓度。总铬 ( 或六价铬 ) 、 氰化物 ( 或总氰化物 ) 按照排 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 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 1) 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 : 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 ; 除尘效率、 脱硫效率 ;
( 2) 电解铝、 水泥、 陶瓷、 平板玻璃制造行业 : 废气中氟化 物;
( 3) 城镇污水处理厂 : BOD5( 五日生化需氧量 ) 、 总氮 ;
( 4) 造纸 ( 221纸浆制造、 222造纸 ) 、 农副食品加工 ( 132饲料 加工、 133植物油加工、 134制糖、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水 产品加工、 139其它农副产品加工 ) 、 食品制造 ( 143方便食品制
造、 144
造、 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发酵制品制造 ) 、 饮料制造业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造) : BOD5( 五日生化需氧量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
三、 监测时间及频次
145罐头食品制造、 146调味品、 ( 151 酒精制造、 152酒的制造、 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 ( 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
自 第一季度起 , 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 ( 分别在 3 月、 5月、 8月、 11 月监测一次 , 需增加频次的 , 在每季度其它 月份进行增加 ) ; 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 1 次( 上半年 5月完 成监测、 下半年 10月完成监测 ) ; 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 暖期监测 1 次。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 , 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 于连续 2 个周期 ; 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 , 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 和监测 , 一般不少于连续 2 天。同一排污口一次监测结果取平均 浓度上报 , 但同一次监测过程中各监测时点原始数据应保留并建 案备查。
四、 监测布点与采样
、 废水中汞、 镉、 六价铬、 铅、 砷的监测 , 一律在车 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 口采样。
、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 , 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 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 分析。排入集中式污 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 , 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 分析。
、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 , 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 , 均 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 污染源的监测 , 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 特点和排放规律 , 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 的废水污染源 ,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91- ) 》 规定, 选择 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 , 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 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 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 采样方法和样品的 现 场处理、 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91- ) 》、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 HJ/T 92— ) 》的规定执行。
、 有条件的地方 , 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 , 可采用比 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 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 采样方法与操 作、 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 GB/T16157 — 1996) 》的规定。
五、 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详见表1。
表1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废
水
监
测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 流速仪法、量水槽法、
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 91 —
HJ/T 92 —
化学需氧量
(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 - 89
氨氮
钠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8 — 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 - 8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 - 1996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 — 87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 — 87
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
光度法
GB7469 — 87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 - 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 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 - 87
总铬
咼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 - 87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 - 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 - 87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 - 8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 测疋 硝酸银滴疋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6-87
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总氰化物 的测定异烟酸一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生化需氧量
(BOD 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 - 87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 — 86
废
气
监
测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米样方法
GB/T16157 —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
法
HJ/T56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
位电解法
HJ/T57 —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
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1999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
分光光度法
HJ/T42 —1999
氟化物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67 —
燃料成份
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 —
燃料含硫量
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 —1996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 —199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 —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
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能够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
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 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
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 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
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可根据污
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 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
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 监测
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 保存方法。采
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 口数量10%的平行样。
废气监测 : 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 采样器 流量计、 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 及时调节采样流量 , 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 相应的加热和恒温、 除湿功能 , 保证采样效率。
实验室分析 : 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 少于 10%的平行样 ; 对能够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 季度应做 10%的质控样品分析 ; 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 , 条件 许可时做 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 分析的原始记录 , 确保能够复原再现 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 理和填报 , 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各地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 管理与 核查 , 采用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 随机抽样监测和其它有效的方式 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 , 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环境 监测中心将组织对各地重点源进行抽查监测。
七、 监测结果的上报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每次监测结束后 , 按附表 4、 5格式填报监 测结果 , 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于监测当月底前 , 统一将本辖区内经 审核、 盖章有效的监测数据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 同时上报 电子文件 ) 。
八、 任务安排与要求
1、 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 , 由各地环保局组织实施
具体监测工作由各地环境监测站 ( 中心站 ) 承担。
2、 污染源监测工作涉及面广 , 工作量大 ,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 , 各地环保局要安排专项监测经费 , 纳入污染源普查经费预 算, 保障监测工作的开展。
3、 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 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 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 , 监察部门 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 ; 监察部门负责核查、 记录、 搜集生产工况及负荷、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 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 , 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 动监测数据。
4、 各地环保局要及时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5、 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 久性采样口、 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 供电等设施 , 确保污染源 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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