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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时间:2020-09-02 08:42:33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

     二、按规定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三、认真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四、严格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防疫证章及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五、爱岗敬业,树立形象。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工作吊牌,携带检疫器械和检疫证章。保证检疫室清洁卫生,保管好检疫器具等财物,一旦丢失,由当班人员照价赔偿。

     六、认真做好人员签到记录和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七、严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酒后执行职务等行为。

     八、检疫人员管理采取临时考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办法。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上班迟到或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执行职务时,着装不整洁、未佩戴标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不带检疫用具的;

     3、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4、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5、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

     十、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撤消检疫资格。

     1、上班经常早退、处理检疫问题时袖手旁观的;

     2、酒后执行职务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拒检、漏检、误检的;

     4、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5、丢失检疫票据不能找回的。

     十一、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4、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5、出借、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

     ?6、年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附录1

     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县)实际,从 年 月起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货主可以直接到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也可以到我(市)县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货主(申报人)可以通过现场申报、电话、传真等形式就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去向、运输方式、启运日期、到达地点等内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四、货主应按照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货主(申报人)检疫申报应提供相关材料:

      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应提供该出栏畜禽的畜禽防疫档案、用药记录、监测消毒记录等,如跨省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种用、乳用动物调运检疫审批材料和个体养殖档案资料。

      2、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散养的应提供该出栏畜禽的畜禽防疫档案(免疫证明)。

      3、出省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及宠物在运输应提供该动物的免疫证明。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申报可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问明情况,对符合权限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和记录;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一次性告知货主(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检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二)交付检疫申报受理单。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三)核实所在地近三个月的动物疫情和有关疫病免疫、监测等情况。

     七、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后,及时指派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做好检疫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应当重新申报检疫:

      (一)变更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

     (二)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请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互相告知,认真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所

     我(市)县设立的检疫申报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电话:

     某某动物检疫申报点:联系人: ,电话:

     某某动物检疫申报点:联系人: ,电话:

     某某动物检疫申报点:联系人: ,电话:

     附录2

     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上墙制度

     1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及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随时报检。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四、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2 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3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4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要按照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

     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六、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5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检疫人员应当场通知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人员应根据授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代处理,或者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6 动物检疫申报点消毒制度

     一、检疫人员在实施现场检疫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二、检疫人员应使用规定的消毒药物,并按照要求配置消毒药液。

     三、消毒必须全覆盖运载工具的车厢、轮胎及车体表面等部位。

     四、消毒后应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7 动物检疫收费依据和标准公示栏

     8 检疫人员照片、姓名、执法证件公示栏

     附录3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记录表格式

     附表1: 动物检疫申报单(样式)

      NO.

     申报人: 联系电话:

     启运地点: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符合申报条件,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人员实施检疫。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

     动物检疫受理单(样式)

      NO.

     申报处理意见:

      申报人 的检疫申报已经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出官方兽医到 (地点)实施检疫。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动物卫生监督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联,第二联由申报人持有)

     附表2: 动物现场检疫记录表 现场检疫时间 年 月 日 时 畜主姓名   畜主联系电话   检疫地点   动物种类   动物数量   免疫证号   免疫时间   耳标号码   现

     场

     检

     疫

     情

     况 以下情况,符合的在()打“√”: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检疫结果及处理 检疫合格出证动物数   出具检疫证名称   检疫证号码   检疫不合格动物数   不合格原因   处理方式   检疫人员签 名   畜主和货主分别签名  

     表3 动物检疫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处理时间 货主姓名 动物种类 检疫总数 病害数量 病害种类(含染疫病种) 处理方法 是否代做处理 检疫人员签字 备注 注:备注栏主要填写检出的病害动物处理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检疫人员到场、户、点实施现场检疫

     查验免疫证、

     耳标、档案等

     实施现场检疫

     消毒,出证,收费

     按规定处理

     说明原因

     货主申报

     受理

     不受理

     合格

     不合格

    相关关键词: 动物检疫个人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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