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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7 08:05:1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电子校务建设,确立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浙江大学行政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2008﹞1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单位和持有人身份及其他情况的电子数据的载体,保证在浙江大学电子校务系统业务活动中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电子公章包括电子部门章和电子专用章。

     电子部门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校内部门机构身份的电子印章。

     电子专用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印章上刊明的范围内使用的专用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校内教职工身份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 凡在校内电子校务系统从事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涉及不宜公开事项的电子校务等网上业务中有关电子印章的活动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靠的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加盖可靠的电子印章后,电子校务系统内的校内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效力等同。

     第五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及维护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并制定相关的接入规范,学校各个应用系统都可以根据该规范接入应用。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保管及归档

     第六条 电子公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电子签名章由人事处负责登记管理。电子印章的认证服务由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另行制定细则。

     电子签名章的文字应清晰、可辨认,具体制作式样和标准由人事处另行规定。

     电子印章由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八条 处级以上(含副处)组织机构电子公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依据学校的机构成立文件办理,其他电子公章由各单位依据学校文件书面申领。电子公章的变更或废止,由各单位依据学校文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处级以上(含副处)组织机构的电子公章的启用或停用须经学校发文。电子公章的制作成本由学校承担。

     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可申请电子签名章,实行一人一章。电子签名章的制作、变更或废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登记备案,统一由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制发。制作成本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确因管理职责需要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九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换领或补发时,电子公章需要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电子签名章使用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电子公章须交原制发部门销毁。

     第十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或名称更改等原因需变更资料的,必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回登记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电子签名章需要变更资料的,持有人必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回登记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公章、密钥U盘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并不得带离办公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密码信息或提供电子公章等设备。电子公章原则上由部门指定一人统一保管,确保安全存放,并由专管人员统一用印。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第十二条 电子签名章由申请人自行领取和保管,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和持有。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USB介质)。持有人发现本人密码信息泄露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并修改密码,并告知有关各方,终止失密期间电子印章的有效性。持有人发现印章遗失的,应实时向制发部门提出吊销申请并申请重新申领,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的废止,参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规定。电子公章废止后,由该单位负责收回,上交登记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再由登记管理部门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用印程序,电子公章管理人和用印人不得越权盖用电子公章。

     ? 第十六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持有部门和持有人,应按要求对电子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制发部门应定期将单位和个人的电子印章使用清单发至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立即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关键词: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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