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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

    时间:2020-02-25 07:53:2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
      
      袁小梅
      (重庆市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重庆401220)
      摘要:德育是一种主体性的实践活动。在德育活动中,主体是以形成受教育者一定水平的思想品德为目标的人,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客体是进入德育认识和实践的领域,为教育者和受教者共同关注并进行改造的特定对象,即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德育主客体之间遵循着四个方面的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关键词:德育;主体;客体;关系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12-0009-03
      对德育主体和客体的认识,一直备受教育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在主体性德育理念的倡导下,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确立。然而,对德育主体和客体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德育主体和客体在认识上的分歧
      通过对近五年的文献资料研究及长期的德育实践发现,目前对德育中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存在以下一些观点。
      1.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
      尽管在理论界,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德育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的观点。在德育实践者看来,德育就是教师去改造思想品德有问题的学生的过程。因此,一些教师在德育中把有“品德缺陷”的学生当做德育活动有效开展的障碍或问题,这是传统的“教师中心论”教学观的体现。该观点强调教师教学的主体作用,忽视了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使学生在德育活动中的自主选择、自我发展的主体性往往被教师的强势主体地位所漠视。因而,他们往往成为教师进行道德知识灌输的容器,成为教师单方面改变的客体对象。
      2.教师和学生是主体,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是客体
      在对“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论争之后,有一些学者认为,“德育过程,是师生达成共识的过程。教师和学生以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为中介,在交往过程中对道德规范和价值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在进行着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因此,教师和学生都是德育的主体,而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为德育的客体,主体以客体为中介进行主体间交往。这是“师生双主体”教学观的体现,强调师生在德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主张师生双主体之间以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为中介进行互动交往。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教师在德育活动中特别关注教学语言的丰富、教学手段的多样以及教学内容的完整,但却忽略了学生的思想品德作为德育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性的存在,也忽略了家长在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3.教师和学生互为主客体
      有研究者提出,德育主客体“具有二重性”。在德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互为主客体”。这种观点认为,教师是施教过程中的主体,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客体;学生则是学习过程的主体,是受教过程中的客体。教师在教的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在学的过程中的客体地位,是教师的主客体二重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在教的过程中的客体地位是学生的主客体二重性。,这种观点试图从“一对哲学范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相互转化的”角度认识德育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这种主客体转化观反映了人类认识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一般关系,但对德育认识和实践中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性没有进行具体的质的规定。
      以上三种观点,反映了目前对德育主客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认识上存在的主要分歧。这些分歧给德育实践带来许多困惑。如德育活动的对象是学生或是学生的思想品德,家长在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中有没有责任,学生在德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如何体现,学校、社会(社区)的组织文化以及学校、社会团体在德育活动中有没有主体地位,等等。由于这些困惑的存在,导致了德育在实践匕疏离了德育的本质,使德育效果不明显。
      二、对德育主体和客体的再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主体为实现一定目标、运用实践工具去改造客体的过程。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德育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活动系统,它是“以形成受教育者一定水平的思想品德为目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参与和互动交往的实践过程”。德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德育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有特殊的内涵和外延。
      1.德育主体概念的界定
      在哲学上,主体“是从事一定实践活动、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人”,“是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以满足需要的现实的人”。因此,笔者认为,德育的主体是在德育活动中以形成受教育者一定水平的思想品德为目标的人,它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
      德育活动是与其他教育活动相区别的实践活动,因而德育的主体除作为主体的人的基本属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是:1)确定性。为了实现德育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任务与分工的统一,必须对德育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德育主体应当是在德育过程中“以形成受教一定水平的思想品德为目标”的、明确的和具体的人,育过程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学校、社会(社区)的文化以及网络信息对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有一定的影n向,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受教育者自身的意识判断和行为选择完成的。因此,学校、社会(社区)的组织文化以及网络信息不能成为德育的主体。学校和社会团体的德育功能是在教师、家长的明确引导下实现的。因此学校和社会团体也不能成为德育活动的主体。2)多重性。“儿童道德发展的基础完全是在家庭中打下的,教师和学校不能否认他们有责任在此基础上促进儿童的发展”。为形成受教育者的一些思想品德,家长、教师都具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同时,学生(即受教育者)也是作为自身品德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存在的,他们也会不断地对自身思想品德进行建构和完善。因此德育主体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家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品德学科和非品德学科教师)以及学生自己等。多重主体从不同的生活领域直接引导着学生的思想品德在体验中形成和发展。其中,学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提供知性的体验,从而积累认知;班主任和家长在学生的角色交往中提供感性的体验,从而积淀信念;学生自身在理性和感性体验中对自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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