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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处理意见

    时间:2020-08-20 08:18:1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

      1、逃避债务。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

     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

     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均明令禁止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逃避了监督,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借口,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法律的权威、党纪的严肃性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容易诱发犯罪。因公款私存只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知晓,缺乏相互制约,缺少监管,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诱发当事人发生挪用公款、私吞存款利息,甚至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

     三是容易造成集体资金流失。掌管这些钱款的人一旦起“歹心”,携款潜逃,必然会造成集体资金大量流失,给村集体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是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有了可以随意支配的“活钱”,就会乱发奖金、补贴,就会导致领导或经办人员私欲膨胀,就会助长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

     四、公款私存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公款“私存私放”的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三条: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关键词: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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