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场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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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2-××-××实施2012-××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2-××-××实施
2012-××-××发布
“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The management rules of fire protection for “ten small place”
(征求意见稿)
DB42/×××—2012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ISC13.220.01
C80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制度和操作规程……………………………………………………………2
5场所设置……………………………………………………………………3
6管理措施……………………………………………………………………7
7日常管理……………………………………………………………………9
8火灾事故处理……………………………………………………………13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 负责解释。
引言
“十小场所”消防安全是社会消防安全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十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基础。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本标准。
湖北省“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管理措施、日常管理和火灾事故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十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小购物、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办公、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物资储存、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和小生产加工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十小场所” “ten small place”
本标准所称“十小场所”指下列场所:
a)购物场所:建筑面积200m2以上1000 m2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上1000 m2以下的小饭店;
c)住宿场所:客房数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小旅馆;
d) 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网吧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e)医疗场所: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所)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f) 教学、办公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或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g) 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h)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 m2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i) 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麻库,总储量在1000 m3以上10000 m3以下的木材堆场;
j) 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营业厅在500 m2以下的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
3.2 单位类“十小场所” Unit class“ten small place”
属于单位的“十小场所”和下列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场所:
a)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b)经营、使用建筑面积200 m2以上的c)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
d) 其他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
3.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3.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由K系数为80、115的快速响应或K系数为80的标准响应 HYPERLINK "/list/spray.shtml" \t "_blank" 喷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组成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制度和操作规程
4.1 一般规定
单位类“十小场所” 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十小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十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需要。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宜参照单位类“十小场所”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a)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情况记录等要点。
b)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和巡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等内容。
c)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疏散的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等内容。
d)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e)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火灾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火灾隐患整改内容。
f)用火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h)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g)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4.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类“十小场所”应根据“十小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火警处置程序;
b)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c) 火灾事故处理程序;
d)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e)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场所设置
“十小场所”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1 耐火等级
“十小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2 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
5.2.1? 附设在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内的“十小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
5.2.2 “十小场所”与住宅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
5.2.3 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5.2.4 设置在地下的购物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5.2.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物资储存场所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设置在独立的安全地带。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医疗场所、教学、办公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物资储存场所和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2.6 下列“十小场所”
a)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地下建筑。
5.2.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5.2.8 除5.2.7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5.2.7条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5.2.9 从事餐饮服务的“十小场所”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靠外墙设置;
b)与餐厅、储物间、储油间、液化气钢瓶储室等其他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d)烟道宜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并突出不燃烧体外墙不少于250mm;当排烟口开设在屋顶时,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当烟道长度超过10米时,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e)灶台、烟道、烟囱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3? 安全疏散设施
5.3.1?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十小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a)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场所;
b)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下列公共场所:
表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c)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的员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丙类生产加工企业;
d)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且同一时间的员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丁、戊类生产加工企业;
e)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的员工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加工企业。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地下、半地下“十小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十小场所”的疏散门应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除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首层靠墙外侧的物资储存场所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楼梯间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5.3.2 疏散宽度
“十小场所”的疏散宽度应符合GB500l6、GB50045规定的要求。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3.3 疏散距离
“十小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不大于GB500l6、GB50045、GB50098、JGJ48规定的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b)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c)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d)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0
20.0
—
20.0
15.0
—
医院、疗养院
35.0
30.0
─
20.0
15.0
─
学校
35.0
30.0
—
22.0
20.0
—
其它民用建筑
40.0
35.0
25.0
22.0
20.0
15.0
注:a)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b)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
c)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d)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和物资储存场所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
表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0
25.0
-
-
乙
一、二级
75.0
50.0
30.0
-
丙
一、二级
三 级
80.0
60.0
60.0
40.0
4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限
60.0
50.0
不限
50.0
-
50.0
-
-
45.0
-
-
戊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限
100.0
60.0
不限
75.0
-
75.0
-
-
60.0
-
-
5.3.4 疏散楼梯间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 医疗场所;
b) 住宿场所;
c) 超过2层的购物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d) 设置有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e)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4 建筑内部装修
5.4.1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5.4.2 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十小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4.3 地下、半地下“十小场所”
5.4.4 “十小场所”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涉及增加楼层、阁楼等建筑面积的,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现浇或预制楼梯和楼板等建筑材料,并依据GB500l6、GB50045、GB50098、JGJ48等消防技术标准相应增加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5.5 建筑消防设施
5.5.1 消防给水
单位类“十小场所”的消防给水应符合GB500l6、GB50045规定的要求。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5.5.2
“十小场所”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GB500l6、GB50045规定的要求。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应至少设置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5.5.3
“十小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应符合GB500l6、GB50045规定的要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十小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醒目,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5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质量要求。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5.5.4
“十小场所”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GB50140规定的要求。应选用3kg或4kg的ABC干粉灭火器
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应至少设置一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5.5.
当建筑高度低于24m、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十小场所”改建工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在公共部位、可燃物较多和人员较集中的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消防水箱供水方式;市政供水时应从生活计量总表前接入;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不小于50m2时,市政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50mm;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大于50m2时,市政供水管径在应小于65mm。屋顶水箱的供水管径不小于65mm,并保证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系统达不到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时,应设置管道增压泵,增压泵可不设备用泵,可由市政一路供电,但应在进户总表前接入,供电线路穿金属管保护。
b)设置场所的最大净高度不应大于6m;
c)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应选择K系数为80、115的快速响应喷头,其他场所可采用K系数为80的标准响应喷头,喷头的公称温度宜为68℃,设在厨房的喷头的公称温度宜为93℃;
d)通透性吊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非通透性吊顶应采用下垂型喷头,当喷头距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应设施防撞罩或采用边墙型喷头;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不应大于360mm;
e)系统的最大作用面积不应大于80m2,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得低于0.025MPa;
f)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持续喷水时间可为10分钟,采用标准喷头的持续喷水时间可为30分钟;
g)配水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复合铜塑、铝塑材料的管材并考虑防冻措施,管道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或卡箍,并在系统的最不利点设置末端试水阀和压力表;
h)室内配水干管不应小于40mm,配水支管不应小于25mm,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不应小于15mm。
6 管理措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经营布局改变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的“十小场所”,应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购物、餐饮、住宿和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开业。
6.1.2 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6.2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6.2.1 “十小场所”配电线路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6.2.2 “十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不得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其他场所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f) 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空气开关;
6.2.3 “十小场所”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6.2.4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
6.3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十小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十小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
b)地下、半地下“十小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
c)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1m内不应堆放可燃物;
d)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十小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台、摊位、商品及模特等物品的悬挂或摆放不应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b)营业或生产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5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十小场所”应落实下列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措施:
a)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核取合格的检测报告。所在建筑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固定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要求等标识。
b)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b)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各种标识齐全。
7 日常管理
7.1 职责制度
7.1.1 “十小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b)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d)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7.1.2 单位类“十小场所”除履行7.1.1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 HYPERLINK "/view/1984455.htm" \t "_blank"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7.1.3 “十小场所”从业人员
“十小场所”内从业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 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d)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7.1.4 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营
“十小场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十小场所”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业主分别负责。
7.2 防火检查
7.2.1 单位类“十小场所”每日生产、经营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各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内容包括: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对符合5.2.6、5.2.7和5.2.8条规定的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是否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是否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是否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是否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是否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f)留宿人员是否超过20人。
7.2.2 非单位类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可参照单位类场所检查要求进行。
7.3 火灾隐患整改
7.3.1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7.3.2 单位类“十小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可参照单位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7.3.3 对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临时查封的部位、设备,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采取临时查封的公安机关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申请,经检查合格并取得《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后,方能恢复使用。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和强制执行措施,应积极配合。
7.4 宣传培训
7.4.1 单位类“十小场所”应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内容包括:
a)使用正确的方法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b)通过安全通道引导疏散现场人员;
c)现场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c)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检查隐患、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方法。
非单位类“十小场所”可参照单位类场所进行。
7.4.2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承诺书,并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8 火灾事故处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8.1.2发生火灾后
8.2火灾处理
火灾发生的场所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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