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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办园条件文件

    时间:2020-08-24 10:22:1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的活动。

     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中 20 万

     元为风险资金)。

     三、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

     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

     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 应当有独立院落, 有一定活动场地。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

     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

     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

     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

     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

     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

     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人均面积不

     低于 2 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

     使用租赁房舍, 租赁期应不少于 3 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

     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 30 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

     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时,应设 2 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 10 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

     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

     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 3 个,且适

     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

     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

     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 B 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

     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 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

     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 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

     图书、玩具人均 4 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

     4.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

     (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 、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

     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四)人员要求: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

     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 1:5.5—1:6。

     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

     中级以上职称, 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

     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 65 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

     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

     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

     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

     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炊事员

     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治愈后方可上岗工

     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

     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 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精神, 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小学

     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

     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

     (六)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和《北

     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 ,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

     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

     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

     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

     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

     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

     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

     食严格分开。

     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并应每月向家长

     公布账目。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

     活动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6.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

     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

     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做好园(所)内环境卫

     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

     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

     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 消防安

     全及交通安全教育, 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

     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

     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

     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办园流程:

     第一步:(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北京市民办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申办, 凡

     符合法律规定和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由申请人向

     西城区民办教育管理科(以下简称民教科)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的准备参见“西城区申办民办培训机构所需材料一览表” 。申办过程

     中如有疑问请到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咨询或电话咨询。

     电话66560091 地 址 :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内 南 草 厂 63 号 网 址 :

     /(二)审查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并联合学前科对学校的教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在审查期间,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将听取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西城区教委将召开听

     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

     受理:申请人将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经核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经材料补正。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将

     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受理或不受理, 并出具加盖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公章

     的书面通知书。(四)审批西城区教委民教科对民办学校申报材料审

     查和场地实地考察后, 报请西城区教委审批。

     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

     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许可的决

     定。第二步: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经西城区教委正式审批合格的民

     办培训学校, 西城区教委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从做

     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

     定通知书。西城区教委将在民教网上对新审批民办培训学校予以公示。

     对未被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 在做出书面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书。

     第三步:西城区教委民教科为申请人开具“验资介绍信” 。申请人持

     行政许可通知书、 验资介绍信和办学开办资金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第四步:申请人将验资报告上报西城区教委民教科。

     第五步:新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及财务人

     员要参加岗前培训。

     民教科向申请人发放加盖西城区教委公章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正、副本),同时开具刻制民办

     培训学校校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介绍信。

     第六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副本、刻制印章的介绍信,到西城分局

     特行科刻制民办培训学校校章和财务专用印章。

     西城区公安分局特行

     科电话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275 号行政服务

     大厅二层 7 5、76 号窗口。

     第七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培训学校校章, 按办学开办

     资金性质分别到西城区人事局编制办公室或西城区民政局社团办公

     室,办理相应法人登记手续。获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西城区人事局编制办公室电话: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 20 号(西城区社保大厦 6

     层 609 室)西城区民政局社团办公室电话:办公地址:西城

     区南菜园街 51 号(原宣武政府 2 号楼 7 层 724 室)

     第八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西城区技术

     监督局办理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西城区技术监督局电话:38 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275 号行政服务大厅二

     层 59-62 号窗口。

     第九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人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校章、财务专用章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开设银行帐户。

     开户后申请人需将开户银行与帐户告知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将民办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划入刻校帐户。

     第十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人代码证

     书到西城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西城区地税局电话: 4000107070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275 号行政服务大厅二层 67-71 号窗

     口。

     第十一步:申请人持校章、 财务专用章、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报西城

     区教委民教科备案。

    相关关键词: 改善办园条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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