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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时间:2020-08-25 08:05:0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2841472/2841472.htm" \t "_blank" 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 HYPERLINK "/view/19834.htm" \t "_blank"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 HYPERLINK "/subview/870702/870702.htm" \t "_blank" 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 HYPERLINK "/subview/904875/904875.htm" \t "_blank" 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 HYPERLINK "/subview/532455/532455.htm" \t "_blank" 科学执政、 HYPERLINK "/subview/532456/532456.htm" \t "_blank" 民主执政、 HYPERLINK "/subview/532457/532457.htm" \t "_blank" 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 HYPERLINK "/subview/790592/790592.htm" \t "_blank" 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 HYPERLINK "/subview/59981/59981.htm" \t "_blank" 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 HYPERLINK "/subview/3134453/3134453.htm" \t "_blank" 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2841472/2841472.htm" \t "_blank" 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1]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2841472/2841472.htm" \t "_blank" 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中央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1]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 HYPERLINK "/subview/467641/467641.htm" \t "_blank"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 HYPERLINK "/subview/1161356/1161356.htm" \t "_blank"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1]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在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1]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1]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HYPERLINK "/subview/36759/36759.htm" \t "_blank"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 HYPERLINK "/subview10844133.htm" \t "_blank"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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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1261601/1261601.htm" \t "_blank" 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2]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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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首次拥有正式党内“ HYPERLINK "/subview/136673/136673.htm" \t "_blank" 立法法”[3]

     《制定条例》及《备案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推动以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 HYPERLINK "/subview/1261601/1261601.htm" \t "_blank" 制度建设,提升 HYPERLINK "/subview/790592/790592.htm" \t "_blank" 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HYPERLINK "/subview/467648/467648.htm" \t "_blank"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HYPERLINK "/subview/1811163/1811163.htm" \t "_blank" 甄小英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表示,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公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

     两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公布,专家称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闭门造车、脱离群众问题

     《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HYPERLINK "/subview/3153174htm" \t "_blank"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 HYPERLINK "/subview/3123978/3123978.htm" \t "_blank" 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 HYPERLINK "/subview/1261601/1261601.htm" \t "_blank" 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制定条例》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规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制定条例》对“前置审核”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要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 HYPERLINK "/subview/40172/40172.htm" \t "_blank" 形式主义、 HYPERLINK "/subview/370/370.htm" \t "_blank" 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明确中央与地方党委法规制定权限

     与1990年的《 HYPERLINK "/subview10844133.htm" \t "_blank"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 HYPERLINK "/subview/1162132/1162132.htm" \t "_blank" 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2841472/2841472.htm" \t "_blank" 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

     强化监督防“ HYPERLINK "/subview/338345/338345.htm" \t "_blank" 红头文件”打架

     在这次修订中,《制定条例》用专章对 HYPERLINK "/subview11174150.htm" \t "_blank" 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

     一是细化了 HYPERLINK "/subview/4817961/4818128.htm" \t "_blank" 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正是配合这项制度,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摸清“底数”,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 HYPERLINK "/subview/2841472/2841472.htm" \t "_blank" 制度体系;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的实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相关关键词: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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