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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全文

    时间:2020-08-25 08:05:0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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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全文)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国务院国资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确保责任落实,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整合三方面相关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层层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企业接住管好精简的监管事项,体现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中央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控投资风险。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鼓励国有企业追求长远收益,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强化激励约束。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

      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中央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将中央企业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以及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依法将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权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进一步落实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控、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规范董事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整合经济运行监测职能。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行业与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全面掌握中央企业运行状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明确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新兴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协调落实重大科技政策和项目,更好发挥中央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对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开展巡视监督,加强对中央企业开展内部巡视的领导和指导。

      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四)优化监管流程。

      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健全中央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相应调整内设机构,明确取消、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加快制定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方案。

     

      人社部党组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人社扶贫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支一扶政策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工作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1号),特制定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以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力争到2020年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国家组织示范培训2.5万人次以上,帮助三支一扶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提升服务基层效率。

      二、培训对象

      能力提升计划的培训对象为三支一扶全体新招募人员和在岗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以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民情教育、法治意识、相关业务政策、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基层工作所需通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岗前培训,帮助学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

      (二)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

      (三)离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即将期满就业三支一扶人员,以期满流动政策措施、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政策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离岗前培训,宣传鼓励多渠道流动的政策措施,提高期满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四、培训方式

      能力提升计划分为示范培训项目和一般培训项目。

      (一)示范培训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需要和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示范培训项目,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计划制订方案、组织实施。示范培训项目原则上以在岗培训为主。

      (二)一般培训项目。一般培训由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体系,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培训长效机制。

      (二)加大支持力度。国家安排三支一扶人员示范培训经费,对纳入示范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实施能力提升计划,确保培训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基层事业发展和三支一扶人员职业发展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计划,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创新完善培训方式,周密组织培训班次,结合培训对象和主题设置经验传授、专题讲座、研讨交流和现场观摩等版块,采取讲授、座谈、答疑、互动教学、情景模拟、素质拓展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岗前培训一般在每年三季度举办,在岗培训和离岗前培训一般在每年4至11月举办;示范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含报到、撤离共1天)。要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培训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强化考核培训结果的运用。要做好培训评估,广泛听取三支一扶人员对培训内容、教学方法、教师授课情况及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培训质量。

      六、示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一)计划申报和确定。示范培训项目由各地在每年1月底申报年度人员招募计划时一并提出。申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绩效目标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各省本年招募计划、上年实际到岗人数、上年示范培训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示范培训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随年度人员招募计划一并下达。2018年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确定。

      (二)经费拨付。当年8月15日前,各地按照下达的年度示范培训计划测算所需经费,与其他经费一并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9月底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下达的示范培训计划,制定本年度具体培训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各省要按既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列支范围。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关于培训费管理的办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能力提升计划是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能力,保障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能力提升计划的培训班次、对象、内容和地点。

      (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训人员旅游和与培训无关的参观,不得利用办班机会搞公款宴请、个人宴请,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将对示范培训班举办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虚假办班、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级组织实施能力提升计划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实效。

      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全国三支一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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