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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集体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9-02-14 05:10:4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业务合作企业、建>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计 算 依 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业务和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八条 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所得,应在联营企业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第九条 纳税人同时经营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应单独核算,只就经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业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等;

      二、国务院、财政部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各项专项基金、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三、应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五、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公积金、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六、按规定已经提取,没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七、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的费用;

      八、财政、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纳税人提取。年终行政管理费有结余的,应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向纳税人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第十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同级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进行解释、修订、补充时亦同。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应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简易建>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业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减 税、 免 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从无到有新创建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九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所说的“饲料生产”,是指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新办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二十条 《条例》第四条第四款所称“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是指纳税人在设计规定的产品外,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所实现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业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第五款所称“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定期给予

      减税或免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第六款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灾情,需要减税、免税的,按照《条例》规定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或免税。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是指需要在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某一行业给予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规定;需要在地、市、县范围内对某一行业给予临时性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机关审批;个别纳税人纳税有

      困难需要减税、免税数额较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授权地、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税、免税照顾。

      征 收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季(月)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季(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季(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预缴的,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税率表附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清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关闭、停业、合并、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事项。关闭、停业的,还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

      项。从关闭、停业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为关闭、停业的清理期;清理期需要延长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经营期间和清理期间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资料核定其应纳税额。

      监 督 和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均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照上期盈利水平,先行核定税额,限期缴纳,待企业申报,经核实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缴款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情况,在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和自行填开专用缴款书,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并填开专用缴款书,限期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派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证件,并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加收滞纳金,其起迄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瞒应纳税的所得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

      《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抗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税收法规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低制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胁围攻税务机关或

      殴打税务干部等。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而多交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交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有计算错误等情况而多征所得税税款的,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及办税人员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需要申请复议的,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先缴清税款,然后在十天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从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

      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四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条例》实行之日起施行。

      所得税基本介绍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香港称“入息税”,中国大陆、台湾、日本和韩国称“所得税”,英文incometax)是税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有些国家以个人收入课税的。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 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 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 利改税"和 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中国现行 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 包括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国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 优惠税率:20%和15%。

      从性质上看,对所得收益的分类可以分为四类: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等;

      利得税—资本利得(资本活动带来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产收益;

      社会保险税(对 个人所得的一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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