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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04 08:17:4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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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公司律师申报表;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并提供以下证明,内容包含:

     1、申请人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等相关情况;

     2、申请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中央企业在我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完成公司律师审核颁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公司律师证书,并将注销材料和公司律师证书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司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

      (二)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注销情形的证明;

     (三)公司律师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上交公司律师证书的,由原所在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省司法厅注销公司律师证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注销的公司律师有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须先申请注销公司律师证书。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中央企业在我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公司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遴选和管理工作,可以设置公司律师岗位,招录或者选任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发展公司律师队伍。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研究建立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先行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律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律师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公司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探索实施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司法厅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晋司办〔2014〕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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