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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时间:2020-08-18 08:00:5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 特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处科级干部;根据信访和举报需要谈话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 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届中谈话)。

     ㈠ 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 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履新廉政谈话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

     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

     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

     的党风廉政责任。

     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对象主要是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人员;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

     诫勉性廉政谈话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 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重点是在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

     影响的问题; 群众举报的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㈢ 常规性廉政谈话(届中谈话)主要是在干部履职过程中、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情况沟通, 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常规性廉政谈话主要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 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㈠ 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的履新谈话、常规谈话、诫勉谈话;

     ㈡ 主管行政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级干部的履新谈话、常规谈话;

     ㈢ 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 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前,院纪委根据平时

     掌握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作好充分准备,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对违纪苗头性问题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谈话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

     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 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上交纪委,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上交。

     第八条 谈话结束后, 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 教育其警钟长鸣; 对那些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 经过初核了解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

     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 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的, 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 对反映问题属实的, 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 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或组织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用及取消评先资格的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相关关键词: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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