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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时间:2020-07-25 08:05:4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由承办处室自行实施,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六条 自行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应当纳入部门年度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第八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方案拟定阶段实施。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风险评估范围的事项,可商请厅法规处协助认定。

     第十条 对于市、县申报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要求申报单位一并提供风险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承办处室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承办处室应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在将决策方案提交厅办公室和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在向厅集体审议会议汇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集体审议会议对决策事项及其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综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决策方案、调整决策方案或者不同意决策方案的决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如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关键词: 城乡住房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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