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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清明节工作方案

    时间:2020-02-23 07:52:1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河北省民政厅
      
      2009年清明节工作方案
      
      为应对2009年清明节祭扫高峰,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倡导殡葬改革新风尚,实现平安、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安全保障、优质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和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关于转发中宣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09〕35号)精神,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的主题,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清明节工作机制,推动清明节群众祭扫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群众祭扫安全,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三、工作目标
      
      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平安、和谐、文明、有序,提倡健康环保的祭扫方式,树立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增强群众自觉进行殡葬改革的积极性。
      
      三、工作重点
      
      (一)确保祭扫安全。
      
      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是清明节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地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特别是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的特点,制定祭扫接待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保障。
      
      提高服务接待水平在清明节工作中至关重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清明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服务机制,为清明祭扫及其他日常性工作提供诚信、便利、专业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足群众清明祭扫服务需求。
      
      (三)倡导文明祭扫。
      
      清明节是加强文明祭扫宣传引导的有利时机。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各地要积极开展以缅怀英烈为主题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振奋民族精神,弘扬时代精神。同时,要创新祭扫方式,加强舆论引导,使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被广大群众接受。
      
      (四)加强信息报送
      
      今年清明节期间,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继续在殡葬服务单位设立群众祭扫观察点。在各观察点向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报送情况的同时,各市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也要主动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20日)
      
      1.3月中旬,民政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转发中宣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要求及早部署清明节各项工作。
      
      3.3月20日之前,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设置观察点的要求,设置我省清明节群众祭扫观察点,并将观察点具体情况报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4.各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服务质量检查,并与其签订“文明祭扫、平安清明”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1日—4月10日)
      
      1.各地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
      
      2.省民政厅网站和河北殡葬网站设立清明节祭扫专栏,及时发布清明节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扫信息,介绍各地群众祭扫活动先进经验和做法,为群众祭扫提供便利服务。
      
      3.3月28日开始,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4.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3月28日、29日、4月4日、5日、6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群众祭扫情况日报。
      
      5.3月28日、29日、4月4日、5日、6日,通过河北民政网和河北殡葬网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错峰祭扫,安全出行。
      
      (三)总结阶段(4月11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设区市民政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10日之前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总结全省清明节工作情况,上报民政部。
      
      3.评选出表现突出的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有关个人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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