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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组织改造员工权益保障

    时间:2020-09-24 09:08:3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行政院組織改造員工權益保障

     壹、前言

     行政院組織法等組改 4 法業經完成立法,並經總統本( 99 ) 年 2 月 3 日公布。

     行政院吳院長要求有關各項配套措施(含權益保陣) , 必須遵循「完備、周密、迅速」三大原則,如期在 101 年 l 月開始讓新的政府組織上路運作。

     行政院組織改造成功的重要關鍵在於「人」。

     組織調整涉及員額調配及人員移撥,各機關須周詳依新組織架構規劃辦理人力配置、移撥,並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權益,使成為推動助力,以利政府改造之進行。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一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一、溫和漸進,在穩定中求改變

     行政院組織調整期問,各機關主要辦理工作為: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員額配置與人員派任、移撥;現職員工權益保障;法制作業;資訊改造、財產接管;辦公廳會調配;預決算處理及檔案移轉等。

     依暫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除第 6 條、第 7 條、第 11 條至第 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 101 年 l 月 l 日施行,均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優惠退離」相關措施原則自 100 年 6 月 l 日起施行,並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另依「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套措施後續推動規劃」,各機關組織調整期程分為:1.審定期( 99 年 l 月至 5 月)2.籌備期( 99 年 6 月至 100 年 12 月)及 3.101 年 l 月起之啟動期

     綜上,自組改 4 法 99 年 2 月總統公布後,至 101 年 l 月各機關組織調整正式啟動時,辦理上開相關工作期間近 2 年,且暫行條例施行至 103 年 12 月底,爰不致太過匆忙,各機關得以緩和規劃推動。

     二、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陣現職人員法定權益

     包括暫行條例第 8 條「放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第 9 條「現職人員移撥、安置,並依原官等職等任用」及「專長轉換訓練」、第 10 條「待遇俸給(含加給、獎金)」、第 11 條至第15條「各類人員之優惠退離」、第 16 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第 17 條「保險補償」以及第 18 條「其他權益」;此外,第 19 條亦規範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之權益保障。

     為免浮濫以及人才流失,造成社會觀成不佳,暫行條例亦有相關機制設計,如第 7 條規定,「適用機關及人員」係以第 2 條第 1 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栽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且 98 年 4 月 9 日以後調任至原服務機關之人員,不適用「優息退離」;第 10 條規定,移撥之公務人員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按新職敘定職等標率支給;第 11 條至第 15 條有關「優惠退離」人員均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始得辦理。

     三、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

     (一)暫行條例第 9 條規定,移撥之公務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 l 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

     (二)行政院組織調整,二級機關由 37 個部會精簡為 29 個,三級機關(局、著)以設立 70 個為上限,三、四級機構數亦將有所精簡,且新的組織將聚焦於「校心職能」,並確保政府「服務不打折,效能再提升」,爰移撥之公務人員視個別需要及新職機關業務特性,將接受專長轉換訓練,以培訓其第二專長,儘速適應新職工作,並籍以提升其核心能力。

     四、鼓勵優惠退離,並達成員額精簡目標

     行政院組織調整係以「精實、彈性、效能」為主要目標,須透過組織重整、功能業務區塊整合、流程再造,以及員額精簡等來達成,並期建構「小而美、小而精、小而實」之中央政府組織,以提升行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

     未來將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來匡定政府合理人力規模,並將員額管制導向彈性管理。此外,總員額法要求每 4 年向立法院提出精簡員額專案報告,以及立法院附帶決議「機關員額未來應於 5 年內降為 16 萬人」(法定高限為 17 萬 3 千人),爰暫行條例第 11 條至第 15 條鼓勵各類人員「優惠退離」之規定,將有助於「員額精簡」方向之誰動。

     參、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簡介

     為順利啟動組織改造,有關員工權益保障措施,係規定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 2 條、第 7 條至第 20 條。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第 2 條、第 7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一)適用機關:(第 7 條第 l 項)

     原機關依第 2 條第 l 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撒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

     依暫行條例草案立法說明,第 2 條第 l 項明定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等。其中「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如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整併」係指 2 個以上機關合併為 l 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多個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如環境資源部);「改隸」係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如體育委員會);「裁徹」係指機關消滅(如蒙藏委員會);至業務調整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如新聞局)。

     有關原機關是否為暫行條例第 2 條第 l 項規定之範圍: 係由行政院研考會予以認定,並以「從寬、從速、從簡」之認定原則,凡原機關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予以精簡、整併、改制、改隸、裁撒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均屬優退之適用對象;其中「業務調整其他機關」部分,只要有依基準法規定進行組織法規檢討修訂,即可視為上開範圍。

     (二)適用人員:

     依法任用(第 7 條第 l 項)、派用之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辦法)

     駐衛警察(各機關學校團體馭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工友(含技工、駕.駛)(工友管理要點、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如照護、宿會等)

     (三)準用人員、機關:

     人員: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第 19 條)。

     機關: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第 20 條)。

     (四)排除適用人員:(第 7 條第 3 項)

     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五)特別規定:

     98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之日期)以後調任(含初任、再任)至原機關服務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不適用相關優惠退離規定(第 7 條第 2 項)。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加發各種慰助金等規定(第 7 條第 4 項)。

     二、權益保陣事項: (第 7 條至第 19 條)

     (一)優息退離:(第 11 條至第 15 條)

      l、公務人員(第 11 條、第 12 條):

     (1)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為避免因優退實施造成人力經驗斷層,各類人員申請優惠退離,均需經服務機關同意。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 7 個月內(自 10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彈性退休」或資遣。

     ◎彈性退休之情形:

     任職滿 20 年以上。(滿 55 歲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滿 50 歲。(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最高一次加發 7 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2、聘僱人員:(第 13 條、第 17 條)

     (1)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連續服務滿 l 年」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 7個月內於「契約期滿前」離職。

     (3)最高一次加發 7個月之月支報酬。(應領離職儲金)

     (4)損失之「公保」已投保年資,發給補償金(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由承保機關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第 17 條)

     3、駐衛警察:(第 14 條)

     (1)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連續服務滿 l 年」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 7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自願退職、屆齡命令退職或資遣。

     ◎自願退休之情形:

     1.任職滿 20 年以上

     2.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滿 50 歲。

     (3)最高一次加發 7個月之月支薪津。(應領退職金或資遣給與)

     4、工友(含技工、駕駛):(第 15 條)

     (1)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連續服務滿 1 年」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 7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或資遣。

     ◎自願退休之情形:

     1.任職滿 20 年以上。

     2.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滿 50 歲。

     (3)最高一次加發 7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費)

     5、上開人員優惠退離之特別規定:

     上開各類人員申請優退,服務機關具有准駁權。

     各類人員屆齡命令退休(職)生效日(契約期滿日)於優惠退離期間內者,依其提前退休(職)、資遣、離職之月數,每提前1個月發給1個月之優惠給與。

     各類.人員自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職)、資遣、離職減發1個月之優息給與,遞減至優惠退離期問期滿,不再發給。

     退離生效日起 7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均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優息給與。

     加發各類人員之優息給與,均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6、有關「須精簡者」之概念部分:

     將以優退者員額須相對精簡之概念,由用人機關基於組織及業務調整之考量,審酌所屬人員優退之申請,惟一旦同意機關同仁優退後,其員額即應配合減列,不得再遴補。

     7、對於申請優退者是否仍有業務需求之審酌原則︰

     (1)原機關人員,經行政院審議送立法院之新機關編制表中,列為留用人員者。

     (2)經行政院研考會認定屬行政院組織調整範圍之機關,其預算員額有經行政院列管出缺不補者。

     (3)原機關辦理業務,於組織調整後有總員額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員額應予裁減之情形者(包括:機關或內部單位裁徹或簡併者;業務及功能萎縮者;現有業務由民問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者;原辦理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者;曾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我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者;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後節餘之人力者;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者。)

     8、未來各主管部會應於優惠退離期間前l個月,彙整填列所屬機關人員申請優惠退離統計表,送行政院(人事局)備查;各機關辦理完竣後l個月內,應將優惠退離精簡名冊及執行成果報送主管部會,主管部會應於優息退離期間期滿後 3個月內,送行政院備查。

     9、辦理優退申請復,員額控管之處理方式:

     (1)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原機關退離之職缺,均不得再遴補,其預算員額併同減列,並於新機關編制表於行政院核定前,減列修正為精簡後之編制員額數。

     (2)101 年 l 月 l 日以後:

     配合新機關之正式成立,依總員額法員額總量管理精神,視實施優惠退離所應精簡之員額數,重新分配行政院新部會 101 年度預算員額總量額度(即將優惠退離精簡之員額反映於 101 年度配置預算員額總數)。

     (二)新職俸給待遇(第 10 條)

     1、本俸及年功俸: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核欽之俸級支給。

     2、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新職所支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3、主管人員調整為非主管人員:

     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4、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5、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獎金:

     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6、特別規定:

     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等標準支給。

     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過應按新職敘定職務標準支給。

     (三)放寬考試轉調限制:(第 8 條)

     l、放寬限制轉調(特考特用)之限制:

     受特考特用及專技轉任轉調限制,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任用法及各項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2、考試錄取人員繼續實務訓練:

     隨業務移撥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3、特別規定:

     前述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 3 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四)員額移撥安置:(第 9 條)

     1、辦理原機關現職人員移撥及安置相關作業:

     根據新機關調整及整併情形,以人員隨同業務移撥原則,辦理人員移撥、安置作業,並統籌協調適當職務安置未退離人員。

     2、依原官等職等任用:

     移撥之公務人員,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職務,辦理派職。

     未能以相當職務派職者,得以同一官等較低職等職務或低一官等職務辦理派職,仍以「原官等、原職等」任用。

     3、特別規定: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五)專長轉換訓練(第 9 條)

     1、移撥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 l 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2、依據行政院 94 年 3 月 24 日核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辦理:

     (1)進行方式,包括:1.大專校院進修學分;2.設班訓練; 3.派遣學習;4.指派訓練及5.數位學習等。

     (2)分 2 階段辦理:1.第 l 階段:人事局將辦理「規劃專長轉換訓練」課程,以培養訓練規劃人才。2.第 2 階段:上開受訓人員返回機關後依組織調整情形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人事局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將協調辦理。

     3、目的:推動組織改造、培訓第二專長、提升公務人員核心能力(現職或擬晉升職務)。

     (六)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第 16 條)

     l、因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

     2、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3、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撥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4、特別規定: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暫行條例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七)其他權益:

     (第 18 條)

     l、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之權益事項:

     (l)住宅輔購(建)貸款

     (2)員工合法續(借)住宿會

     (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4)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之作業

     (5)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

     (6)退休人員與公務人員遺族照護權貴機關

     (7)其他有關權益保陣事項

     2、人事局已擬具上開授權辦法草案,將儘速邀集銓敘部等相關機關研商。

     三、相關配套子法:(第 18 條、第 19 條)

     暫行條例施行期問員工權益處理辦法草案:人事局擬訂

     暫行條例施行期問行政院海岸巡防屬所屬軍職人員權益處理辦法草案:海巡屬擬訂

     暫行條例施行期問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處理辦法草案:教育部擬訂

     四、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推動時程(暫訂)

     時間 辦理情形 99.1 1.辦理各部會人事主管宣達研商會議

     2.成立人事配套措施專案小組 99.2-99.5 審議並確定新機關組織調整架構 99.5-99.11 研議並審定完成各機關組織法規(含處務規程及編制表) 100.2-100.5 調查統計員工意願並受理優退申請 100.6 優惠退離開始實施 100.11 完成人事移撥、安置級任審等相關籌備規劃作業 101.1 新機關組織架構全面啟動

     肆、結語

     一、組織改造工作牽涉機關及人員甚廣,執行複雜程度高,必須在各機關審慎規劃、充分溝通與尊重體諒原則下方得以項利漸進推展。

     二、員工權益配套工作與組織調整作業密切相關,本局將在組改規劃過程中,與研考會、銓敘部及各相關機關密切協調合作,建立溝通及分工平台,以求各項員工權益配套措施做到「無縫接軌」。並請各部會及人事主管能提供現職同仁貼心的「關懷服務」。

     三、以吳院長「以『真誠、效率、同理心』為民眾服務」之提示,共勉之。

    相关关键词: 保障员工权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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