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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时间:2020-07-16 13:55:2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已出版

     要点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y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某某股份 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3、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4、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 万份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每份股票期权之 行权将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一股公司股票,全部行权所获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的 %。其中,首次授予已确定之激励对象 万份股票期权,其全

     部行权所获公司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预留 万份股票期权,其全部行

     权所获公司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本总额人民币 万元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授予,到期未授予的不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相同。5、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从授权日开始经过 个月的等待期,激励对象可在可行权日按

     照 %、 %、 %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个月内授予,自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个月后,

     激励对象可在可行权日按照 %、 %、 %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当期行

     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将由公司注销相关股票期权。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7、 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以中央企业为例)、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 实施本计划。10、 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

     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长期性的 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 本计划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指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可行权日

     指

     指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认购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的价 格

     有效期

     指

     指从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为止的时间段, 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个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 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

     指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 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5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

     175 号)

     资发分配〔2006〕175号)

     171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 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其它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个月内授予,到期未授予的不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相同。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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