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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19 08:10:33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合同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钢筋捆扎、模板搭设、砼浇筑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工程部牵头分管,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 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转让等各环节,均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但在生效前,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

     由经营部负责起草合同,或会同法律顾问起草直接对外的合同,并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评审;

     由项目部在考核确定分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经营部、法律顾问起草、审核单项分包合同;

     由工程部在对分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由主管副总经理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由总经理审批;

     由财务部盖章生效。

     第5条 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经营部、项目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 分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 与分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

     具有所分包的施工项目或劳务项目的资质条件;

     分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分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分包商(队)必须具有所分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施工项目经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离施工作业人员;

     能够按照施工项目部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到人员、机械设备进入现场有标识、有登记造册、有日常记录;

     分包商(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怠工,更不以要挟进行变相罢工。

     第7条 分包商(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推选、确定:

     由项目部通过考察、比较,从两个以上有履约能力的分包商(队)中确定一个分包商(队),并按照要求填写《分包商(队)推选表》上报;

     由工程部组织有项目部、经营部、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由项目部主汇报的评审会,并形成《分包商(队)确定表》上报;

     根据分包项目的重要程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定批准。

     第8条 对于诚实信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项目的分包商(队)可以免审作为长期、稳定的首选分包队伍;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施工项目部应当限定在正式开工前予以整改,否则不准其开工;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作为推选和继续作为分包商(队)的对象。

     第9条 施工项目部在推选、确定分包商(队)上严重失误,或者疏于管理,或者与其串通合谋、欺上瞒下,给所分包的施工项目和本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施工项目部给予扣减承包奖等处罚。

     第四章 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10条 凡是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有条件的均通过设置施工项目部而实施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公司所制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11条 施工项目部的内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或者经理助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材料管理员、核算管理员等,应当按照《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纪律要求,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12条 施工项目部一经组建,从施工的准备、开工到具体施工、验收、结算、保修等各个阶段,都应当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等,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其中,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的纲领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文件,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编制、审核、审批:

     项目经理初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编制公司工程部

     项目经理初审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编制

     公司工程部复核

      复印转工程部备案

     

     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项目部按照方案执行

     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

     项目部按照方案执行

     第13条 为了加强公司及其各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的动态控制,除了实行公司领导现场办公、工程部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施工项目部的日常自查之外,必须按照下列时间就施工计划和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

     (一)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的例会、专题会,必须在会后当天,最迟为会后第二天,整理出会议纪要,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周的施工计划,由编制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

     (三)重要施工情况,在口头报告的当天整理出书面材料,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四)每月月底前两天,将当月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月的施工计划、主要施工用料计划、机械、资金使用计划,由编制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考勤管理

     第14条 施工现场的考勤,除了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所制定的《考勤制度》之外,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一)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在每天如实记录填报考勤表的基础上,定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分别张贴公布和报到公司财务部。

     (二)员工请假的必须经项目经理的批准,其中超过3天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5天的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请假1天的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三)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当采取电话或捎信方式请假,并于事后按照规定补假。

     (四)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即坚持做好日常考勤记录,经常进行检查核实,按时汇总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依章进行公开处罚。即对作假者和要求作假者,分别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5条 各施工项目部对于集中食宿的员工,不仅要管班上工作,而且要管班下休息,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一)不请假外出或者外出超时的;

     (二)晚间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

     (三)上班打瞌睡、偷懒怠工、玩游戏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而晚上工、早收工的;

     (五)管理人员越权准假,或者放松管理的。

     第六章 施工现场的仓库管理

     第16条 凡是公司购进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接受物资时必须经保管员,按来料凭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质量、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经验收(不准由其他人员代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验收时若发现与实物名称、规格不符,质量不好或数量短缺等问题,应暂停验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及时联系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未经检查验收的物资,不准与原库物资混放在一起。

     现场无法检验其内在质量的材料(如钢筋强度等),应立即送往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试验合格后才准许入库或投入使用。

     严格出入料场运料车辆登记制度,主要登记车号、物品名称、数量、进出料时间等。

     第17条 一经入库的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储存、保管:

     凡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必须依照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锈、防爆、防损坏等防范措施。

     施工现场料具的存放要分类、分规格型号码放,做到规范整齐,间距适当,标识明显,具体要求如下:

     露天存放材料必须上苫下垫,底垫高度不小于30厘米。

     大堆材料要成垛,高度不超过1.8米,钢材、木材、木料码放应做到一 头齐,不得混码和超高码放,以便于施工和确保安全。

     水泥存放在库内,要有专人管理,垛高不超过10袋,并且要在存放牌子上注明水泥标号、数量、入库日期。

     混凝土构件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

     门窗木制品应竖立存放在库房或料棚内。

     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及时入库、专库管理,并有明显标志。

     剩余料及包装容器应与成品材料分别存放,整理归类。

     对有防水、防潮和有储存周期要求物资的储存应当入库房或设防雨棚,以保证不漏不渗、地面有防潮措施,并执行先入先出先用的原则,超期储存的物资出库前要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8条 凡是库存物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账务管理:

     库存物资的账务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盘点,盘点时要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账目的设置,应按各项目部规定的材料核算科目、分类进行建账。

     账簿的登记、填写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记录时间、编号、项目摘要,不得刮、擦、挖、补、改、涂、换,同一账页不能记两种名称、规格不同的材料。

     材料单据的装订应按序号从小到大排列,装订要整齐,封面要按照要求填写。

     对账薄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抽换帐页,更不能丢失,以保持资料完整。

     年终在帐页所记载的材料动态记录,应做到收、支、存总平衡,如账、物、卡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办理调整更正手续,其核准数量和金额在下一栏的摘要内注明转下年字样。

     对丢失、损坏、报废的物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上报材料一定要留存根,以便备查。

     施工现场必须由原始凭证、各种台账或报表等管理资料反映材料收、发、保管、使用、消耗全过程,各种数据要相符合。

     现阶段作为施工现场的原始凭证及原始记录只限于:来料凭证(收料单、收条等),材质单(包括合格证、复试报告等)、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等。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19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外部人员还须事先登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10元至100元罚款: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二)不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部人员办理登记或者外部人员拒绝登记的;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随车司机和乘车、装卸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四)进入施工现场后安全帽时戴时摘或者用安全帽装盛物品的。

     第20条 高处(登高、挖基坑、挖沟、挖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者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措施,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未设专人监护或者监护人员脱岗的;

     高处作业本应搭设操作平台而不搭设的或者搭设不牢固的;

     未按规定安设围挡、安全网、警示标识等措施的。

     第21条 凡是需要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爆破作业的,除非重点、易燃易爆部位外,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后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罚款:

     未经报批擅自动火或者爆破施工的;

     无证从事动火或者爆破作业的;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保管室、仓库等)吸烟,或者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不予劝阻的;

     未经批准,在宿舍、休息室、办公室等场所动火、动电、动气做饭的。

     第22条 脚手架的搭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由持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无证上岗操作的;

     未经检查合格而使用脚手架管材、扣件、板材的;

     单位工程脚手架的搭设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

     水平网、立网不连续封闭或者网内有杂物的;

     连墙杆、剪刀撑设置不到位、不牢固的;

     立杆底部不坚实、未设垫板或者未设置排水沟,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的;

     未按规定拆除脚手架的。

     第八章 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第23条 施工项目部和分包商(队)应当在组织好施工的同时,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食宿卫生、管理有序、文明施。

     第24条 凡有下列违反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或者办公、食宿场所脏、乱、差的;

     (二)落地灰、砂浆、砼未及时收回使用的;

     (三)下料(模板、木板、管材、钢板等)不合理,以大改小,以长改短,以少裁多,以贵代贱,造成不应有浪费的;

     (四)施工所用的焊条、钢管、扣件、工器具等散落不回收的;

     (五)存放中的物料因潮湿、变质、变形、锈蚀、破碎等而丧失功能,无法使用的;

     (六)搬、运、抬、扛、垒、砌、安、镶等生砸硬摔,野蛮施工的;

     (七)现场倒运车辆、供货运输车辆不听从保管员的指挥,乱卸、乱堆、乱放,或者保管员失职导致类似情况的;

     (八)清理施工现场、楼层、房间不彻底,或者向外抛扔、散落垃圾的;

     (九)在施工现场,尤其是具备竣工条件的建筑物内大小便或者有大小便痕迹的;

     (十)有其他妨碍现场管理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九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础分部

     第25条 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项目部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向公司全数报验,不报验或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26条 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27条 单位工程汲及桩基工程的,对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项目部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28条 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29条 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节 主体分部的砌体工程

     第30条 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1条 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32条 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33条 严格按照“三一”砌筑法进行施工,内外墙灰缝不得出现透亮和瞎缝现象,砂浆饱满度必须达到90%以上。透亮或瞎缝每一处罚款10元,饱满度低于90%每组罚款100元,逐日自检结果未上墙者每施工段罚款100元。砌体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每层不低于30点,低于或高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偏差值较大的必须返工。

     第34条 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每超出1mm每处罚款50元。

     第35条 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36条 大于等于300m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固定端搁置长度小于240mm的,每处罚款50元。并予以返工。

     第三节 主体工程中的钢筋砼与模板工程

     第37条 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85分,每层不低于30点,低于或高于85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第38条 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39条 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5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公司审批。

     第40条 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41条 砼楼梯踏步必须等高等宽并加强成品保护,浇筑完毕后的踏步应加盖板,楼梯井上下应通线,不按要求进行的每层每梯段罚款100元。砂浆地面踏步无护角筋,每踏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42条 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

     第43条 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4条 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45条 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85分,每层不低于30点,低于或高于85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6条 按设计与规范的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确保钢筋连接、保护层满足规范的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编制方案并审批(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方案施工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500元。模板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85分,每层不低于30点,低于或高于85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8条 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 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mm罚款100元。

     第50条 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顶撑下垫砖每处罚款100元。

     第51条 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2条 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四节 门窗洞口

     第53条 塑钢门窗安装前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所有洞口必须弹控制线,保证水平线和垂直线上下左右通线,进出一致。塑钢门窗的连接件必须内外设置,砼工程可采用射钉,墙体工程必须采用胀管。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并返工整改。

     第54条 窗户安装前,土建工程必须做好立面抹灰,窗台细石砼找平到位。窗台未找平不得安装窗户,擅自安装的对塑钢厂及项目部按每樘各罚款50元。并要求返工。

     第55条 窗户必须按要求发泡和打防水胶,未按要求发泡和打胶的,对塑钢厂按每樘罚款50元。并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节 装饰工程

     第56条 所有装饰工程各分项的样板间必须及时报验,有方案。无方案对项目部罚款200元,无样板间或未报验的罚款500元(项目经理按比例分解)。

     第57条 室外抹灰项目必须分层进行,要求找规距、冲筋,未分层抹灰的每次罚款500元。实测项目必须达到90分,每层不低于30点,分值低于或高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58条 室内抹灰项目要求找规距、冲筋,未分层抹灰的每次罚款500元。实测项目必须达到95分,每层不低于30点,分值低于或高于95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59条 贴面工程要求排砖合理,无明显缺陷,排砖不合理每处除返工外罚款100元。实测项目必须达到90分,层不低于30点,分值低于或高于90分的,每按每分100元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奖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六节 安装分部

     第60条 ±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200元。

     第61条 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 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 主体结构施工时,安装专业必须落实专人跟踪予埋,严禁凿槽打洞,擅自处理结构钢筋,破坏墙体影响结构安全,墙体部位漏埋一处罚款100元,梁板等重要结构漏埋一处罚款500元,破坏墙体每次罚款200元,破坏重要结构罚款1000元,情节较重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第64条 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200元。

     第65条 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6条 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7条 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8条 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9条 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七节 使用功能与其他

     第70条 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1条 厨卫间、屋面等管道根部必须设置防水圆台。未设防水圆台或设置的防水圆台达不到防水要求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72条 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3条 外墙围护结构严格控制脚手眼数量,必须进行隐蔽并采用水泥珍珠岩分层填实,隐蔽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若图纸与实物不符或堵塞不严每处罚款200元。

     第74条 烟(气)道型号必须正确,导致返工每节罚款100元,安装必须正确,严禁串烟串气,串烟串气每处罚款200元。所有烟道、通风道主体结束后及竣工前必须进行通绳试验,杜绝堵塞现象的发生。检查时发现有堵塞的,每处罚款1000元。

     第75条 对主体施工予留的各种暗敷的管道、箱盒等部位必须堵塞保温材料,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未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6条 单位工程主体结构的总高、总长,超过允许偏差每厘米按1000元进行处罚。

     第77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8条 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十章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

     第79条 公司所属的机械设备由安全设备部登记、管理,并根据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情况,统一调配使用,以及检查监督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根据其规定设专人或持证人员定机定岗操作。

     第80条 使用垂直运输建筑材料和供施工人员上下的塔式起重机(塔吊、塔机)、升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卷扬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正在使用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未设置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公示牌,或者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与公示牌不符,未实行定人、定机、定岗操作的;

     (二)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安排熟悉其技术性能的专业人员、监护人员或者拆装人员未按其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拆装,以及安装后未经报验、空载荷试验而投入使用的;

     (三)垂直运输机械的底部基础(尤其是塔吊),在开挖后浇注砼前,未报经工程部和所施工的项目部检查验收,以及周围清理不干净的;

     (四)启动前未对安全保护装置、指示仪表、主要部位连接螺栓、钢丝绳磨损等进行检查的;

     (五)垂直运输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指挥,有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六)违反严禁利用龙门架、升降脚手架、吊栏运送上下人规定的;

     (七)多塔作业时,间距低于2m或者发生碰撞的。

     第81条 建筑中的其他机械,如土方机械(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装载机)、混凝土机械(搅拌机、混凝土泵、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切断机、调直切断机、弯曲机、钢筋焊接机)、木工机械、装修机械、焊接机械、手持电动机具等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除了适用前条规定中的通用部分之外,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雨潮、防腐蚀、防风沙、防积水、防冻裂、防碰撞、防触电等)而未采取的;

     (二)固定机械设备周围堆放杂物、不整洁的;

     (三)操作前不检查、操作完以后不实施正常维护保养的;

     (四)发现故障、异常不停机,继续操作的;

     (五)随意拆卸、损坏零部件的;

     (六)其他影响机械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的。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第82条 施工现场的电工和其他用电人员应当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或者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所用设备性能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操作,凡有违反者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一)使用电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护具,检查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该设备带“病”运转;

     (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三)经常检查并保护所用开关箱、负载线和零线;

     (四)搬移设备前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搬移;

     (五)现场照明,从其照明器的选择、照明线路的安装到具体使用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六)配电房、分电箱、开关箱应当配锁,设专人负责(配电房、分电箱由施工项目部的电工班负责、单位工程中的机械开关箱由分包商(队)负责、塔吊开关箱由其司机负责);

     (七)送电和停电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出现故障除外)。

     第83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凡有下列违反安全用电行为之一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取暖、做饭的;

     (二)室内使用照明不按时熄灯,或者使用长明灯、大灯泡和起床后未关闭电热毯的;

     (三)电气设备维护不当,附件缺损、落有厚灰杂物的;

     (四)未经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拉闸断电、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的;

     (五)夜间加班临时用的灯具、灯线不回收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行为的。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

     第84条 施工现场的保安、更值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敢于管理,认真负责,凡有下列失职行为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保安、更值人员无故脱离岗位或者在岗位睡觉、看书看报、听广播、招人入岗闲聊的;

     (二)保安、更值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推销商品、捡拾收购废旧物品,劝阻、控制不力的;

     (三)保安、更值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部车辆、人员不登记和对出场内外部车辆、携带物品内外人员不认真检查的;

     (四)因保安、更值人员失职而发生各类案件的。

     第85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分包商(队)及其所招聘的人员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司内部和分包商(队)人员偷摸盗窃、侵占、冒领、转送公司财产的;

     (二)公司内部和分包商(队)人员内勾外联,为他人偷摸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提供信息、车辆、帮助夹带等便利条件的;

     (三)酗酒滋事,扰乱内部秩序的;

     (四)打架斗殴的;

     (五)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

     (六)故意损毁公司财产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86条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按照其类别、内容,分别由公司下列相关部门负责填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一)工程类中招投标合同档案资料:由经营部负责管理,工程部负责配合。该合同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意向书、承诺书、前期协议、合同、合同评审表、授权委托书、担保书、保函、保险单、技术联系单、合同变更、接触和终止的相关文件、结算书、合同报价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合同争议及其解决与否的文件等。

     (二)工程类中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档案资料:由经营部负责管理,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该合同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合同报价单、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技术协议、商务合同、合同评审表、授权委托书、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补充协议、检验验收报告、对价单、结算单,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备忘录等书面资料、视听资料。

     (三)工程类中分包合同档案资料:由项目部负责管理。该合同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包商(队)确定表、单项分包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核账单、检验验收报告、结算单等。

     (四)工程类中施工档案资料:由项目部负责管理。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设计类的资料:图纸、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等资料;

     2、外来资料: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项目通知、函件;

     3、施工方案类的资料:有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等)的编制、审核、交底等方面的资料;

     4、材料证明类的资料: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材料批量(数量)检验单等方面的资料:

     5、送检与检验类资料:送检材料及其试块留置的部位、组数和试验化验结果方面的资料;

     6、施工状态类资料:施工进展记录(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等)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结果;

     7、有关部门检查情况资料: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等方面的资料;

     8、完工交验类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完工报告、报检与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等方面的资料;

     9、工程结算类资料:工程结算申请、依据和审批、支付等方面的资料。

      (五)建筑工程安全档案资料:由安全设备部管理。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文明施工安全、脚手架工程安全、模板工程安全、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三宝”“四口”安全、用电安全、塔吊安全、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机具安全等档案资料。

     第87条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负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进行档案资料的管理;

     (二)接收、传递、下发、回收档案资料必须设专门台账登记签字;

     (三)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关通报、限期整改通知、处罚决定等文书,应当及时向工程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待得到批示后,在作是否接受、如何答复处理,并保存好往来材料;

     (四)一经报送、报审并等待反馈结果的图纸、方案、请示、报告等,必须进行跟踪追索,并做好往来签字;

     (五)有关设计变更、投标清单、其他签证等资料,除了存档备查以外,应当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复印发至施工项目部、工程部、经营部(专职预算员),以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六)建筑工程档案按照一项工程一份档案进行存档,列入存档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并妥善保管;

     (七)凡是列入建档的资料或者已建成的档案,未经许可不许转借、转送他人或者带离所在部门。

     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程序

     第88条 凡是公司需要对外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和为工程配套而需分期分批支付的材料设备款,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分包商(队)向所在项目部提交拟结算工程款的申请,并附应予结算的依据材料。

     (二)受理:属于工程施工结算款项由项目部受理;属于为工程配套而提供材料、设备结算款项由经营部或者项目部(须为自采的材料、设备)受理。

     (三)初审与核对:由受理部门(项目部为施工员、经营部为估价业务员)分别在审查、申请结算材料的基础上,计算、核对其工程量、材料设备用量。

     (四)部门签报:由项目经理或者经营部长按其分管工程与材料设备完成量审查签字,并上报资金拨付意见。

     (五)工程结算款项的审核与确认:由工程部审核确定其形象进度与工程量;由经营部依据合同确认工程量及其单价和付款比例。

     (六)复核:属于经营部审核确认的工程施工结算款项和材料设备结算款项报财务部,并由其依据合同付款条件进行复核。

     (七)审批:经财务部复核后应付款项分别报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八)列支付款:审批后的应付款项由财务部列支下账,并通过受理部门通知分包商(队)、供货商履行付款手续。

     第89条 为了便于工程款项结算的办理,可按照下列流程图示进行操作:

     项目部施工员计算确认各分包队伍的工程量

     项目部施工员计算确认各分包队伍的工程量

     工程部现场核实形象进度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就资金计划作出拨付意见

     工程部现场核实形象进度

     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就资金计划作出拨付意见

     经营部确认工程数量、单价及产值财务部就合同付款条件和

     经营部确认工程数量、单价及产值

     财务部就合同付款条件和已预付款项发生的费用进行复核确认后、批付工程款

     副经理确认签批

     

     分包商(队)出具凭据领取款项总经理审批签字

     分包商(队)出具凭据领取款项

     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十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90条 公司将定期(原则为每月考评一次)组织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考评小组,对各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考评。

     第91条 考评的对象:各施工项目部和单位工程的分包商(队);考评方法和项目:结合日常的周报、月报和听、问、看、查、访,由考评小组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机械设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专项内容,排出名次。

     第92条 公司依据考评小组的考评结果,予以适当的奖罚。其奖罚的标准为,凡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被评在前两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被评在后两名的,分别被处罚2000元、1500元;凡是在机械设备和档案管理上被评为前两名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被评在后两名的,分别被处罚500元、300元。奖罚原则上当月兑现执行,也可以结合年终考评一并兑现执行。

     第93条 凡被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通报和认定为责任事故(安全、质量、机械等)的,对施工项目经理予以扣罚1000元至50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加倍扣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94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5条 本办法与公司制定下发的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96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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