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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十一不哭——转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全梳理

    时间:2020-08-28 08:04:4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双十一”不哭——转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全梳理!

      文章仅供参考。说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开,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肯定是转隶中的工资待遇问题,人毕竟要吃饭、要养家糊口,“人是铁、饭是钢、工资就是矿山”,待遇高低也是衡量生活幸福指数的一项重要标准。原则上讲,试点过程中,待遇采取保留的措施,小编在这里想梳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给大家一个参考,具体如何还要看各地最后的安排。小编不辛苦,只要大家批评我时温柔点即可……当然,关于工资待遇问题,首先要说明两点:一是监察法草案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当然,未来这条具体如何操作肯定还要试验和完善。二是中纪委官媒刊文讲到,“还需要做好政策保障工作,进一步打消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减少摩擦和阻力。” 上述两点为转隶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解决,明确了大方向和对策。先谈谈试点期间,转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情况:一是监察官工资体系的建立是下一步问题,试点期间尚未建立相关工资待遇体系,工资发放按照检察和纪委人员原体系发放。转隶人员转隶后工资待遇秉持“保持原待遇不变”原则,即:对于完成员额制改革并发放员额工资的地方,转隶后转隶人员继续按照员额工资标准发放;尚未完成改革的地方则可能会按照员额工资标准进行补发。二是对于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转隶人员(完成员额改革并发放员额工资的地区)工资高于原纪委人员工资的问题,可能将会参照(注意:是参照)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工资的标准,逐步提高原纪委人员的工资,也就是“向高看齐”,逐步提高,但是,这并不等于就跟检察机关员额工资一样,监察官会建立符合自己实际的工资体系。由于工资待遇问题比较复杂,是否达到员额工资标准或者最终整体高于员额工资标准尚未有相关规定出台,未来高于员额工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转隶人员的工资福利在人员和机构的转隶过程中,是同步转至纪委发放,还是由转隶人员原所属单位发放,也即:检察机关是继续发放本系统转隶人员的工资待遇直到试点过渡期结实,还是转隶完成后就直接转到纪委发放,试点中,这两种情况都有。具体要看各地如何操作。四是“保持待遇不变”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保持正常工资不变,还是包括相关的津贴补贴等均不变,并未有明确的界定。由于检察机关员额工资的构成,除了正常工资,各地由于实际情况不同,还包括津贴、补贴、加班费、绩效考核等的内容,这部分在理解上如果存在差异,就可能带来转隶前后工资的变化,比如,由于津补贴的规范发放或者要求不同,可能导致津补贴发放发生变化或者暂时停止发放。五是试点中,有些地方转隶人员工资依然由检察机关发放,由于工资发放体系未发生变化,依然能够在试点中享受到相关检察官工资定期套改待遇。但是有些在转隶结束后,工资发放同步转隶到纪委的,就存在套改上的困难,试点过程中转隶人员享受套改待遇就出现争议,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文件标准,工资既然已经脱离检察机关,那享受原检察官套改待遇就存在困难,这就需要另行解决。下面,笔者在详细谈谈转隶人员及纪委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转隶人员“原待遇保持不变”问题原待遇保持不变仅仅是转隶期间的一个临时性过渡安排,而非长期性安排,其是指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保持不变,特别是员额检察官待遇保持不变,而非原纪委人员待遇保持不变。因为,司法体制改革后,多数地方员额制工资水平要高于纪委,以某沿海试点地区为例,纪委中层副职干部收入每月4000多元,员额检察官则达到6000元左右,因此,检察机关人员转隶时最担心的,就是到监察委员会就可能面临着工资降低的问题,所以,作出原待遇保持不变的安排是为了确保改革的稳定性和认可检察人员的专业性。而纪委人员的待遇不可能保持不变,毕竟合署办公后要从事同样的工作,工资提高则是应有之意,只是转隶期间重点在于转机构转人员,所以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则可能放在下一步逐步解决。而监察法中规定了监察官的问题,特别是建立工资等级序列,也是为了统一解决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待遇的问题,目的是建立起与公安、司法人员序列类似的工资等级制度。但是,由于监察官制度给予所有人员及内设机构,因此,也将与检察官员额工资制有一定区别。目前,司法员额制改革工作正在有序推开,从新闻媒体公开新闻看,有些地方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员额制工资改革,有些地方员额制改革完成但是员额制工资尚未到位,有些地方员额制工资则尚在进行之中。作出原待遇保持不变的安排,也就意味着,转隶人员的工资待遇将按照员额制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则保持不变,如果尚未执行,则后续会按照员额制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对于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尚未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的,则就按照检察官助理的相应等级发放。此外,非员额检察官转隶监察委后,以后是否可以享受相当于员额检察官的待遇,从目前来看,应是将会按照等级对应的原则解决, 在监察官制度出台后作出安排。转隶人员工资仍然由原单位发放问题笔者认为:中央将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重视度之高,速度之快,试点推开可谓雷厉风行,足见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从目前试点地区新闻看,试点前半年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机构和人员转隶,即:拉起框架、打好基础、早日运作、积累经验,推开也是如此。毕竟中央提出2018年3月出台《国家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这之前完成转隶,并根据各地两会节点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所以,当前各地的重点均放在早日整合运作上,目的是积累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做法,而工资待遇和全新机构的设立则需要根据实际进行安排,并非当前最急需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工资待遇就做出了由原单位发放的临时过渡性安排,所以也没必要为工资待遇问题过多纠结,工资待遇问题可能也会在转隶和机构完成后较快做出安排。此外,由于工资待遇在新的监察官工资体系建立前采取“待遇保留”的宏观表述方式,可以预测,检察官员额工资将可能是工资待遇的“顶点”,要么等同,要么因有些工资待遇项目一时无法解决而导致个别项目无法发放。此外,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也是考虑到省市县(区)三级转隶时间并不同步,按照公开新闻及各地两会时间召开安排,三级监察委员会完成转隶组建最晚时间是明年监察法出台之前左右,考虑到转隶完成的先后和运作的统一性,各级转隶人员工资在全部转隶完成前仍由原单位发放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可以避免给转隶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由于各地司法员额制改革并非同步进行,完成度存在差异的情况,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解决员额制工作发放时的计算和统计问题,避免出现差错,最大程度的保障转隶检察人员的工资待遇不被降低或者削减,也能为今后监察委员会工资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基数。但是,是否由原单位发放,并无统一规定,试点推开后,也有可能在转隶完成后,工资也一同转移至纪委发放,就要看各地安具体排了。当然,笔者认为,总体工资待遇包括的子项目越少、越规范,工资转隶后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小。关于原纪委人员工资是否提高问题笔者认为:关于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向高看齐”,其目的应是鉴于司法员额制改革后司法人员工资高于纪委人员这一实际情况,加之两者之间原责任、职能、工资体系的不同,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监察委员会内部工资待遇体系统一,形成监察委内监察官自身的工资待遇体系。毕竟,当前监察法尚未制定出台,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监察责任、人员体系等一系列问题尚未明确,所以直接完成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工资体系合一不太现实,考虑到监察委员会专职反腐败机构和执法监督机关的属性,所以就对原纪委人员工作待遇做出了逐步提高的安排,这种逐步提高应该是与监察责任、人员分类、履职保障等的完善相匹配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个逐步提高应不会太长时间,因为,监察官工资待遇体系建立后,原纪委工资和转隶人员工资的发放方式自然就全部取消了。同时,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也分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等,二者之间也享受各自体系内的不同工资待遇,所以监察委原纪委人员工资待遇的提高,不可能全部依据员额标准提高工资待遇,或者全部依据非员额助理标准提高工资待遇,可以料想到,原纪委人员也可能结合自身人员的资历、能力、职级等因素,对其人员分别按照检察机关转隶员额和非员额的不同标准采取对应的方式进行提高。当然,监察委是否比照司法改革的方式设立监察官和监察官助理也是有可能的,也可能采取类似公安等统一按照工作年限、职级、能力等设置统一的工资体系。此外,笔者认为,基于18年国家监察法出台及监察责任和工资待遇体系制定初步完成,与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相挂钩,监察官工资待遇体系的完成有可能在监察体制改革推开并全部完成转隶后一年内完成,但是这个完成只是总体上的完成,要全国各地完全到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由于各地工资发放标准不同,也只可能在基本工资待遇层面统一标准,其他工资待遇项目就要看各地原先的工资待遇收入水平与发放方式。

    相关关键词: 人员转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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