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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秀教师被以涉嫌强奸错拘数十天,上访两年无果

    时间:2020-02-15 07:59:2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两年前,因忽视证据,优秀教师被以涉嫌强奸罪名错误拘留数十天,近两年时间里,满含悲愤的他和家人无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向各级领导及政法部门寄送材料千余份,但时至今日,他仍未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到一个说法。接到情况反映后,新报记者两赴邵东就此展开了采访。

    涉嫌强奸罪名409天

    2004年2月9日,湖南省邵东县野吉坪联校教师李剑雄从邵阳市中级法院走出来,仍是满脸无奈。去年8月13日,他依法向该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请求,去年11月11日,请求被驳回。不死心的他这是第12次来这里申请立案。

    去年的3月10日,李剑雄收到了邵东县公安局寄给他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意味着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410天(包括刑事拘留38天和取保候审371天)之后,他终于成为一个完全自由的人。而早在这之前的2002年2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对李剑雄提请逮捕的申请。

    2002年1月21日,李剑雄被执教中学的一名女生指控强奸,3天后,被邵东县公安局刑拘。

    男教师涉嫌强奸女学生被刑拘

    据李剑雄介绍,2002年1月21日,邵东双凤乡古奇学校(现曹家学校)小学教师王楚能突然找到正在办公室上班的他,提出要到他家里坐一下。

    到了家属楼前,王的妻、女、妻妹、妻妹的阿公(原简家陇乡联校保卫人员)等5人一起进了李家。王妻妹的阿公问李剑雄小凤昨晚哭闹的情况,李剑雄说:“具体情况不大清楚,听学生说好象身体方面的原因……”王妻妹的阿公手一挥,“小凤,你讲!”王低着头不做声,王楚能大吼一声:“你到底讲不讲?”小凤开始讲了:“星期三(1月16号)我半夜起床解手,在厕所边有人给我头上打了一棒……”

    “打了一棒,怎样了?”李剑雄问。

    “还能怎样!”王妻妹的阿公说。

    “那个人是谁?”李剑雄接着问。

    “到底是人还是鬼,快讲!”王楚能站起来吼道。

    “是李剑雄老师。”小凤带着哭腔说。

    万万想不到,这个惊险故事的主角就是自己!李剑雄说,当时他以为自己没有听清,“小凤,我就是李剑雄老师。是我?”“是李剑雄老师。”小凤低声重复着。王楚能补充说“我们手上还有带血的短裤!”

    随后,双方找到了学校校长周安胜。周迅速将情况反映到邵东县教育局,1月22日,邵东县教育局派出3个部门联合调查后,感觉案情扑朔迷离,当即通知王楚能向当地派出所——简家陇派出所报了案。2002年1月23日下午2时,简家陇乡派出所到邵东八中来传唤李剑雄接受调查。问话之后,派出所以要继续调查为由,要他呆在派出所。25日上午11时,李建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调查年余教师被宣告无罪

    据事后了解,小凤在报案时向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事实是:2002年1月17日凌晨1时,她去学校的公厕上厕所,在回程时被一个男子用木棒重重地敲打了一下脑袋,她顿感晕头转向。该男子将她捂嘴连抱带拖弄到了200米远的学校操场里,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扭打,最后对方得逞,对她实施了强暴。借着月光,她看清楚男子就是李剑雄。

    1月22日,县教委等3个部门联合调查后,保卫股股长申合志首先提出了质疑:第一,当地环境对强奸不利,如果李建雄拖小凤走了200多米,中间经过的全部是教师宿舍和学生宿舍,只要小凤喊一声,马上就会有人知道;第二,王称“事发”当晚通过月光看清是李建雄把她强暴,但1月16日(农历十二月初四)是上弦月,凌晨根本就没有月光,正常情况下很难看清人的面目,何况在王是近视眼;第三,从人的体力上来说,也不太可能。因为李建雄患甲亢多年,文弱乏力,小凤比较高大,李建雄拖了200多米后还扭打再强奸是无法做到的;第四,据气温资料,“事发”当天天气转阴,3-4级偏北风,下午多云微雨,这样条件下,在野外,李把小凤的裤子褪到膝盖处实施强奸,即使学生不反抗也是不可能遂愿的;第五,既然是棒击、扭打、捂嘴挟持几百米并强奸,但事后教委在取证时双方都没有任何伤痕,并且也无其他物证。

    “鉴于案件疑点重重,” 申合志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方介入案件后,他们立即将调查的疑点一一向警方作了反映,但警方还是将李剑雄刑拘了。”为什么刑拘李剑雄?是不是还掌握了其他什么证据?2003年11月22日,记者赶到邵东县公安局,希望能调看当年的案卷,并采访当时的办案人员,遭到婉拒。

    2002年1月25日,李剑雄被简家陇派出所刑拘的当日,他就被转押于邵东县看守所。在经过短暂的惊愕和愤懑后,李家开始了艰难的申诉之路。

    李剑雄的妻子李小红是第一个站出来的。他们跑到简家陇派出所、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办案人员一一反映案件中的疑点。但在1月27日,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28日,邵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完案卷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4日,邵东县公安局对李剑雄取保候审。此后,李一边上课,一边继续和家人到有关部门上访。上访过程中,省里一位老政法工作者仔细审查了李剑雄的材料之后告诉他:“无任何直接证据,案子本身疑点这么多,仅凭指控就对一个强奸案立案,公安部门存在立案不实,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并鼓励他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他们向各级领导及政法部门寄送材料达800余份,2003年3月10日,李剑雄收到邵东县公安局邮寄过来的解除取保侯审决定书。

    两年不停上访难讨一个说法

    自由重新获得,但各相关部门并没有就此给他一个说法,“走在邻里乡里,走在单位,猜疑、耻笑的眼光一如既往地射来,我仍然感觉自己是一只犯有强奸罪卑微的老鼠。”李剑雄说,纵观此案,只有以下几种可能:一他是罪犯;二另有罪犯;三是小凤说谎,此案根本没有发生。三者必据其一。而无论是那一种,都是典型的恶性案件,必须予以追查严惩。可是,自下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公安部门再也没有任何动静。

    于是,李剑雄继续向各相关部门申诉,希望能讨到一个说法,洗刷不白之冤。

    2002年7月25日,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剑雄正式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诉讼,在申请书上,请求依法判决赔偿义务机关——邵东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被错误羁押39天的赔偿金2028元。

    李剑雄说,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9月中旬,接到李申诉材料的湖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向邵阳市中院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两个多月时间里,李剑雄说,他先后向邵阳市中院打电话520余次,寄送立案请求16份,10多次到中院催问。得到的答复是“还没向领导汇报,我们还要研究。”在各级领导的反复督促下,11月11日,邵阳市中级法院终于在他提出赔偿申请3个多月后发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内裤已洗 李剑雄是强奸犯

    11月21日,几经周折,记者在古奇小学与案件的当事人之一王楚能取得了联系,据王介绍,小凤自从案发后就去了外地,并且再也没有回过家。记者追问,小凤到底去了哪里?能否取得联系?王楚能说,目前无法联系。县教委纪委书记王耀星说,小凤自从指认李剑雄后,就被家人转学出去了,具体去了哪里,王楚能不说,他们也不知道。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楚能描叙了他女儿小凤向她“哭述”的内容,内容与记者前面了解到了小凤在报案时向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事实基本一致。小凤是借着月光看清楚男子就是李建雄。

    王楚能说,李父是他在古奇学校时的老领导,老领导夫妇对他很好,有一年,他患阑尾炎,老领导还特意买了礼品去看他。他没有必要害李剑雄,没必要无中生有毁了李的前途。至于带血的内裤,王楚能说,出事后,由于女儿害怕,再加之不懂事,已经洗掉了。

    邵东县公安局:难以破案 李可申请赔偿

    邵东县公安局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案件发生在深夜,而且拖延了4天再报案,造成了取证困难,所以才导致1年多时间无大的进展,但公安机关肯定会加大力度侦破此案。

    该负责人说,他们对李剑雄的刑事拘留行为完全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根本就不存在违法之嫌,更没有必要作出违法确认书。如果李剑雄有足够的证据,他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李剑雄向邵东县公安局提出确认违法的申请,被驳回。及后,李向邵阳市公安局提请复议,2003年7月16日,邵阳市公安局下文,确认邵东县公安局对李建雄错误羁押24天,构成侵权,并责定邵东县公安局作出违法确认,并依法理赔。李剑雄说,本来以为案件出现转机,但不知为何,此事后再无回音。

    法院:没有违法确认书 法院就不能立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必须提供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的证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解释不立案时说:“本案中, 李剑雄未提供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违法确认文书,……故本院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面对当事人,面对法官,邵东县公安局公安局又怎么会主动承认自己乱作为呢?”李剑雄面对记者发出一声轻轻冷笑。一纸违法确认书,成了李剑雄根本就无法跨越的难题。

    “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赔偿请求人、从事国家赔偿的专业人员以及一些研究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学者把这“确认”规定视为国家赔偿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据湖南省某县的一名法官介绍,该县有80%以上的赔偿请求人认为执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所以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走出了第一步。2003年10月,重庆市修改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确认难”的问题规定了“法定确认”,对一些特殊情况,被侵权人无需申请确认,只要凭有关文书即可申请国家赔偿。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敏表示,通过“法定确认”,使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乱抓人、抓错人等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门槛随之降低。

    律师析案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唐成豹律师认为:该案中,检察机关对李剑雄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对李下发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指控李有犯罪事实。为此,李剑雄是一个无罪的人。李剑雄无罪,对李剑雄的是错误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而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申请必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因此,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4天,而对于重大、复杂、流窜作案的案件,刑拘的时间也不得超过30天。因此,就算李剑雄有罪,刑拘的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30天。本案中,公安对李剑雄刑拘38天,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这是一种严重失职的行为,民警错误刑拘,公安机关要主动作出违法确认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属于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范围。

    另外,即使公安机关未作出违法确认文书,法院也完全可以对此案立案并判决,2001年10月19日,济源市法院就立案、判决过一个完全相似的案件。该法院认为,李懂等六人被刑事拘留28天后转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发放的释放证明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就是对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被错误刑事拘留事实的确认。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法院和法官往往都难免会受来自被告的压力。”有一位法官曾经这么告诉记者。谈到《国家赔偿法》,有位律师说了句意味深长的话:“‘国家赔偿’概念的引入确实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管从哪方面来看,现在的《国家赔偿法》都是一部超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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